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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维护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判,如不积极处理,影响执行工作不说,任其发展,必然影响甚至挑战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如对这类案件如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再审的充要条件又不具备且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如何协调处理好此类矛盾和纠纷,执行局和审监庭必须从各自工作的角度出发,摒弃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矛盾不在我处,一推了之的工作思想,共同承担起释明、协调、疏导、变通执行方法等义务。此时两部门的共同点只有一个,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注意司法公正的同时,更加注重问题的及时解决,给诉讼资源和当事人的权利带来益处。通过互相协商、互相配合,共做工作,将矛盾化解在执行阶段,全力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实际操作上,执行局负责各方当事人之间调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方案变通后的处理,审监庭则多行释明义务,辅之调解工作。 五、协调处理好基层法院审监庭与上级法院审监庭之间的审级监督关系,建立辅导、指导新机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审监庭与上级法院审监庭虽然都行使审判监督职能,但上级法院的审监庭还有对基层法院审监庭的案件审理及有关业务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能。再审阶段的两审制,将确保法院纠错程序的最终结果最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正义的完美统一。考虑到再审之诉是维护裁判公正权威的极端之举,对其结果近似苛刻的正确要求,迫使审级之间必须超越原审阶段,关于各自做出裁判以防当事人的诉权被变相剥夺等限制,在审级之间建立起一种辅导与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防再审再错,权威性丧失殆尽的情况出现。所谓辅导就是上级法院审监庭将最新的审监理论观点、实践经验、规定规范定期向基层法院传达传授,统一认识,统一尺度。所谓指导就是对具体案件处理上,尤其是上下存在分歧时,基层法院在正常反馈自己意见的同时,必须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意见,目标只有一个,从不同层面对再审案件进行综合评判,共识共存,共疑同解,考虑到各种利益的综合平衡,确保案件接近完美无缺。 六、协调处理好与党委、人大等外部监督主渠道的工作关系,建立监督与解释互动的新机制。 人民法院的裁判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不但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上级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且可以通过各级党委、人大对法院的裁判提起事后监督,审监庭作为院长监督职能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办理各类领导交办、人大个案监督事宜,协调处理好外部监督主渠道的工作关系,并充分利用好这块服判息诉的重要阵地,对实现审监工作的职能非常有益,从基层法院的申诉复查以及再审案件的司法实践看,有些当事人之间积怨已深,矛盾冲突激烈,甚至影响稳定,还有的案件处理,无论结果多么合理合法,在实际执行时也避免不了更大矛盾的出现,有时案件超出法院权能可以控制的范围。此时此刻,党委、政府、人大的职能介入,形成合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应该说,党委、人大历来重视法院裁判既判力自觉维护的,但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处理结果与社会效果出现矛盾时,行使事后监督权,审判监督部门理应主动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做出明确答复。有错必纠,有疑必答,同党委、人大一道,共同维护裁判的既判力。新机制建立和运作的主要目标是将容易产生的矛盾,消除在平常各部门的职能活动中。对党委、人大个案监督中合理合法部分,应当启动法院内部监督程序解决矛盾。对监督中出现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之处,应当不辞其繁,重点释明。有理有据的做好解释工作和多方的互动机制建立与完善有利于维护好法院裁判的既判力。 七、协调处理好与检察机关的“共同利益”关系,建立相互磋商新机制。 法院审监工作与检察机关有着共同的目标,那就是纠正错误裁判。但其根本职能不同,特别是对民商、行政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由于双方在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方面存在差异,对监督的形式、内涵、方法等不同领域产生了不少冲突和争论。这种冲突和争论的直接后果是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一件当事人私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到了动用国家公权直接干预程度了,这种案件只要提起就完全会使公众怀疑裁判的既判力。如果此案得以维持,反过来又伤了国家监督权力的公信度。现实的解决方案应当是,只有把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作为开展民商法律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使双方工作更好地体现监督职能的本职要求。维护好司法权威不仅是法院切身利益所在,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切身利益所在,如何维护共同利益关系,建立相应的磋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肖扬院长曾说,“法院与检察机关应多些人来人往,少些文来文往”。对当事人的投诉,检察机关掌握的情况可通过磋商机制及时与法院互相沟通,共商共讨,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共识面,共同做服判息诉工作。这样一来,既可以省去诉讼成本,又可以减轻抗诉带来的司法风险,共同维护好既判力。 八、协调处理好与纪检、监察等法院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分工明确,职能共履的新机制。 审监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在监督审判的过程中是有明确分工的,审监主要是从案件审理的质量角度来履行其监督职能的,而纪检、监察是从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审判的角度来履行其监督职能的。质量下降,不一定是违法审判造成的,但违法审判一定会造成质量下降甚至错案的发生。无论何种情况出现,都会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严重损害。从共同维护既判力的愿望出发,加大审判监察力度,是充分且必要的。就个案而言,这两种监督必然有重复交叉的地方。一个当事人如果对某位法官的行为正当性产生怀疑时,他可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在督查时,不但涉及法官行为正当性的审查,而且涉及该案判决过程中程序、正当性与实体合理性的审查。一句话,查违法的同时,必然涉及到案件质量问题。反之,审监部门也会遇到相似的问题,这就要求两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共履监督职能,发现问题,互相通告,一并处理;没有发现问题则应共同做工作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审判行为产生的种种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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