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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居委会组织建设与社区民主发展研究报告

时间:2007/11/4栏目:调研报告

设和其他工作的主要方式。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全能型政府调控模式下,居委会基本上失去了应有的“自治性”,由社会归属到政府,成为政府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从而由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基本上变成一个行政性的政府组织,其具体体现在人事、职责、考核这三个方面。 第一、人事。法律规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应选举产生。事实表明,以选举的方式组成居委会已成为共识,并得到广泛的执行,但是由于对社会动员比较有限,加上政府的直接干预,这种选举基本上流于形式。居委会的选举一般都是在街道的帮助下进行的,但出于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这种帮助实际上与直接主导居委会选举没有什么两样。居委会干部的候选人基本上由街道党工委的组织科来考察和选定,然后提交居委会选举,而且多采取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方式。有的街道因工作需要,在非本居住区的人员中选聘居委会干部。显然,选举成为了一种形式,在这种选举中,结果比程序更为重要。组成后的居委会的三头(党支部书记、主任、妇代主任)属于街道管,居委会中的各职能组织的干部,由居委会直接聘用,报请街道组织科备案。因而,街道要承担居委会专职和聘用的工资。在这样的选举方式和人事制度下,居委会干部实际上成了政府聘用的干部,因而,对这些居委会干部来说,他们的工作不是直接面对社会的要求,而是直接面对政府的要求。人是组织的主体,工作的主体,因而,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性质和功能。这样的人事关系,必然会从根本上影响居委会的群众性和自治性。 第二、职责。依据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的职能可概括为六大方面:政治整合;公共服务;民间调解;治安维护;政府协助;民意表达。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街道所承担的工作远远大于法律的规定。据初步统计,居委会的实际工作内容有十大类百余项。这十大类是: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物业管理,民政帮困,计划生育、纠纷调节,宣传教育,文明达标,收款收费,人口普查。居委会工作范围的严重“膨胀”与居委会组织的行政化密切相关。在居委会成为政府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的情况下,政府派出机构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都有意无意地把居委会作为自身的一个工作机构,并将自身的一些工作委派给居委会承担,于是形成了居委会干部常说的“下面一根针,上面千条线”的工作格局。据调查,目前与居委会工作有关的部门有40多个,在街道这个层面与居委会工作发生联系的职能部门有:街道办事处的民政科、劳动科、社教科、卫生科、城管科、财审科、行政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警署、房管办、环卫所、工商所、粮管所、街道医院以及区园林管理所。 第三、考核。从理论上讲,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工作的好坏应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来考核、评价,而担当指导角色的政府部门主要是提建议和提意见。但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变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情况下,居委会的工作不是面向社会,而是面向政府,因而,对居委会来说,政府的评价要比社会的评价重要。政府为了促进居委会更好地承担政府的工作,实现政府的工作目标,往往以考核、评比代替工作上的指导,以考核、评先进为指挥棒左右居委会的工作精力投向。据调查,目前居委会所有工作几乎年年都有评比和考核,评比的内容主要有:居委会的软硬条件要进行达标评比;居委会工作要进行上等级(从一级到三级)评比;社区服务工作要评选社区服务示范小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要评选文明小区;社会治安工作要评选安全小区、安全示范点;环境卫生工作要评选卫生优美小区等等。街道对居委会具体工作的考核,往往实行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这种考核实际上是办事处各科室对居委会工作考核,因而,一到年末,居委会往往要应接不暇地接待考核和检查。以嘉定区被调查的10个居委会为例,1996年至1997年两年共接受上级(不包括市)考核247次,检查434次、验收评比168次,年均每个居委会接受考核、检查、评比42.5次;另外共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总数达1790次,年均每个居委会达90人次。 从以上三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居委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而是全面依附的关系。政府全面主导了居委会的工作,从而使居委会日益与社会脱离,成为代表政府管理社会的力量,失去了自治性,而成为行政性的组织。 (二)、居委会与居民区党支部 居民区党支部作为党在社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其上级组织,即街道党工委的领导;而在社区中,它则承担着领导核心的作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沪委(97)7号文件指出:“居民区党支部是党在社区最基层的组织,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因此,居委会实际上是在由街道办事处、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区党支部所构成的权力网络中开展活动的。对于居委会来说,居民区党支部是其领导力量,同时也是其实现有效自治的重要政治基础。因而,居民区党支部与居委会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居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功能。 居委会的工作是在居民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的。在组织上,居委会中的主要党员干部,往往是支委的成员,有的居委会主任甚至同时兼任居民区党支部书记。依据规定,居民区党支部所承担的与居委会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居民委员会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居委会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搞好各项服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保证和促进居民区的管理、服务和稳定。由此可见,居民区党支部在整合社区、管理社区和服务社区方面具有很强的功能。在居委会对社区的组织能力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居民区党支部以及所属的党小组和党员则成为居委会工作的重要组织力量。 所以,在基层政治建设中,居民区党支部的建设往往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不仅因为居民区党支部是基层政治的领导核心,而且因为在居委会工作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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