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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让执行更透明

时间:2023-02-24 13:55:38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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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让执行更透明

今年3月,XX院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要进一步改革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强化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确保公正行使执行权。”正是基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原来由执行员负责的对执行中出现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进行裁定的权力被分离出来,才出现了执行听证这一改革事物 听证,让执行更透明 ——对XX一中院探索执行听证程序的调查     近年来,执行工作中的程序问题研究越来越受到实践部门和学界的重视。执行公正是实体公正在执行程序中的延续。为了让执行工作更规范、更透明,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     执行听证,顺势而出。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各陈其是。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执行工作改革,试行执行听证已将近2年,制定了一套相关的规则。     XX一中院是如何一步一步推动执行听证的?遇到哪些问题并怎样解决的?有哪些经验可供借鉴?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现场目击:执行听证让当事人有理说在桌面上     5月29日下午,XX一中院西中法庭。裁判合议庭成员穿着法袍坐在审判席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审判席下相向而坐,与民事庭审中原告、被告的位置相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翠微路支行(下称浦发银行)诉裕恒瑞商贸有限公司、裕农果蔬食品发展中心(下称裕农果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浦发银行认为裕农果蔬的开办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注册资金不到位,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     本案XX一中院已开过一次执行听证会。这次听证主要内容是对上次听证后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申请调取的证据的质证和案件焦点问题的辩论。     浦发银行称,裕农果蔬的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700万元为流动资金,1300万元为固定资产,时由国内贸易部出资。但是,出资后,有些资金回到了国内贸易部的账户上。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继承了国内贸易部的某些职能,成为裕农果蔬的上级单位。     在听证的过程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审判长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对相关问题给予解释。浦发银行也发表了意见。     经过听证,审判长要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供相关证据,一星期后提交给法庭。 拉动执行的三驾马车     郭忆滨,XX一中院执行庭庭长,从1986年以来,一直在干执行工作,可谓执行方面的“活字典”。     他接受记者采访时,翻出了这些年的记录。1986年,XX中院受理执行案件255件,比1985年增加47%。其中,刑事案件221件,民事的1件,经济的33件。而且刑事案件以赃款、赃物的执行为主,执行难度不突出。此后,执行案件逐年增加,到2000年,共收案1349件,其中,经济案件1003件,民事的114件,刑事的仅为149件。     在执行案件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对执行程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过去执行方式简单,粗放式的比较多,只要把财产执行回来了,就算办得不错。重视执行结果,轻视执行程序。”郭忆滨对记者说。     此外,原来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弊端也备受诟病。     郭忆滨告诉记者,传统的执行模式是执行员个人负责,一个执行案件受理后,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从执行财产的调查到处分与分配,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到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等,均由承办执行员负责办理。这种执行权高度集中、执行员一案到底的模式,使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5月29日下午,XX一中院主管执行工作的肖龙副院长接受采访时说,执行工作中存在着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根据2001年全国执行工作会议确立的分权精神,2001年下半年,XX一中院按照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重新设置执行庭内部机构。     改革的结果是,执行综合组、执行组和执行裁判合议庭成为拉动执行的三驾马车。     肖龙副院长告诉记者,执行综合组类似指挥中心,执行命令权由其发出。     XX一中院《关于执行庭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执行综合组的职责:负责执行案件的分配、登记和微机录入工作;负责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和《举证责任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责任书》,告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制作强制执行裁定书;负责对全庭正在办理的执行案件实行全程监控、检查、督促工作等。     据了解,XX一中院共设立六个执行组,行使执行实施权,负责案件的具体执行工作。每个执行组由一名执行长或代理执行长、三名执行员、二名书记员组成。     执行裁判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或代理审判长、两名审判员、两名书记员组成,行使执行裁判权。执行裁判合议庭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法院,港、澳、台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港、澳、台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的立案审查。(二)负责上述案件立案后,对其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进行审查、裁定。(三)负责对执行中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审查、裁定。(四)负责执行中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定。(五)负责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提出证据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审查、裁定。     对上述的(一)、(二)和(五)项,执行裁判合议庭实行书面审,其余的审查一般采用执行听证的形式。     主持执行听证,法官须谙熟审判和执行     在5月29日的执行听证会上,XX一中院执行裁判合议庭审判长郭燕枝进行法庭调查时,有张有弛,对争议焦点紧追不放,显示出娴熟的审判技巧。     郭燕枝自1988年以来一直从事经济审判工作,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在读博士。     郭忆滨庭长告诉记者,在刚试行执行听证时,由调研协调组、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以及承办人所在执行组的另外一名成员组成裁判合议庭。由于搞过审判的执行员不多,没什么审判经验,虽然执行裁判权从执行实施中分离出来,但试行一段时间后,发现效果不明显。直到去年5月份,把郭燕枝从经济庭调过来当审判长,并挑了两名文字功底比较强的执行员,组成裁判合议庭,事情才有了转机。     当时曾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执行庭的人应该风风火火,看人一眼就能把人镇住,而不是找这么一个文文静静的女法官。     “其实,恰恰相反,执行工作应该是有板有眼的。搞执行裁判,既需要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又要求深厚的法学功底;既能看懂案情,又能透过案件看到背后的社会因素。而且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更需要强调以理服人。”肖龙对记者说。     郭忆滨认为,执行裁判合议庭成员,需要熟悉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     杨立新和夏晓红,是执行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原来为执行员。来到裁判合议庭之后,才开始穿上法袍开庭。在跟着审判长郭燕枝听证半年后,尝试主持听证。     6月2日,她俩跟记者说起第一次主持执行听证的感受,不约而同地说“紧张”。     杨立新告诉记者:“第一次主持听证,他们说我声音太小。到第二次,声音就大了。现在主持听证,心里有点底了,也从容一些。我们主持听证时,审判长也坐在审判席上,对我们没问到的问题,她会进行补充。”     伴随着执行听证的出现,执行裁定书的制作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郭燕枝给记者提供了好几份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一一列明,法院的认证过程一目了然,俨然就是详尽的判决书。     “可能我从审判庭过来,比较注重说理过程。裁定书是执行听证的文字载体,是对外出示的材料,要体现执行听证的全过程。”郭燕枝说。     夏晓红告诉记者,原来执行中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作出裁定,不开庭,写得也比较简单,往往用一张A4大的纸就把事情说完了。 如何启动执行听证程序     为规范执行听证,XX一中院共出台了三个规定:《执行听证程序规则》、《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规则》和《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规则》。     在执行中,如果当事人向执行员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执行员依职权也可以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但需主动收集相应证据。变更、追加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执行员写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建议书》,报执行长同意后,在材料齐备之日起三日内连同案卷及申请书、证据材料移送给裁判合议庭审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及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异议,执行员应在材料齐备之日起三日内将异议书、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案卷移送裁判合议庭审查。     对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和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XX一中院一般采用执行听证的形式。     依照相关规则,XX一中院进行执行听证,有以下几个阶段:听证预备、听证和评议裁决。     听证预备,是执行听证之前,听证法官、书记员对执行听证的前期准备。裁判合议庭成员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听证参加人;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在这个阶段由裁判合议庭成员主持当事人或听证参与人之间交换证据。     执行听证公开进行,允许旁听。异议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取消听证,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听证包括准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与民事案件庭审程序相同。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及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要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向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逐级汇报,并制作裁定书。听证结果公开宣布。     适用执行听证程序审查的案件须在60日内完结     按照XX一中院制定的规则,对采取听证程序进行审查的案件,审查期限为60天。遇特殊情况经庭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郭忆滨告诉记者,关于听证审查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执行听证不能因为一味赶进度而影响案件质量。根据裁判合议庭的工作量,确定期限为60天。从试行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在期限内能审结。     裁判合议庭审判长郭燕枝向记者坦陈,刚开始,合议庭成员都知道审查期限是60天,但由于期限没有落实到每个环节,个人的责任意识不够强。发现了这个问题,郭燕枝着手制定《执行裁判合议庭工作细则》,将裁判各阶段工作细化。     《执行裁判合议庭工作细则》规定:证据交换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当事人还有新的证据的,告知其在听证会当时提供,需备原件备核,听证会时为证据提供的截止时间;证据交换期定为15日内;听证会后承办人应在25日内完成案件合议及裁定书初稿的制作,超时向审判长说明情况;审判长应在7日内完成裁定书的审稿工作;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及裁判文书的文字负责,在院、庭长对裁判文书作出最终审批后,承办人应与书记员共同核对裁判文书,并在案件呈批表上签字确认;书记员在裁判文书做出最终审批后三日内完成文书制作并移送执行员;制作裁判工作流程表以备考查。 执行听证带来的收获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郭燕枝流露出一种担忧,她担心在自己所处的链条出现延误而影响下一步的执行工作。     根据XX一中院制定的规则,在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期间,执行员可以对异议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进行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XX一中院副院长肖龙认为,将对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审查、裁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裁定放到裁判合议庭,并不会影响执行的效率。因为原来执行中执行员遇到类似问题,也得先停止执行,待作出裁定后再继续执行。现在将原来由执行员裁定的部分交给裁判合议庭,采取听证的形式,让双方当事人把道理摆在桌面上谈,这使执行工作更透明、公开,案件质量也提高了。     听证,在程序上使执行变得更透明、更规范。这是法律上的收获。而经历执行听证,也给身在其中的人带来意料不到的收获。     6月2日下午,郭燕枝对记者说,当时让她来执行庭,她觉得有点意外,因为她对执行既不熟悉也不关注,而且那会儿也觉得搞执行的应该是威猛一点的。“让我来搞执行,感觉就像秀才遇见兵。”     来到执行庭后,郭燕枝发现事情远非想象的那样简单,执行工作涉及面非常广,而且也需要较强的说理性。“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政策性规定比较多,执行工作同改革开放的步伐紧密相关,这就要求加强学习,掌握政策。而且执行对知识底蕴要求也比较高,除了懂政策和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也需要有。”     以前搞实体审判,郭燕枝一直比较关注民商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她曾担心来执行庭后,会与原来的专业脱节。没想到,来了以后,不但没脱节,反而拓宽了知识领域,开阔了思路。     “原来处理民事纠纷,侧重于谁对谁错,该承担多少责任,至于能否履行以及履行是否恰当,不是实体法官考虑的。在执行中,隐匿财产、抽逃资金,这些阴暗的东西每天就明目张胆地在眼皮底下发生。按理说,随着《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商法体系已初具规模,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些问题?这些都加深了我对民商法相关问题的思考。通过对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律制度规制过程的梳理及与我国的比较,我发现,我国已建立的公司法律制度中,对出资行为的规制不系统、不完善,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才能保护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地发现法律上的问题,运用法学理论去加以分析探讨,进而提出较为合理的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建议,应是学者型法官的特色,也是其职责所在。”郭燕枝对记者说。     就执行听证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的有关负责同志。他表示,执行权的分权制衡是大方向,至于具体的做法各地都在积极尝试,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我们将会密切关注各地实践,适时总结经验,让司法公正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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