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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问题研究

时间:2023-02-24 14:35:52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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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到××年底,全国公路通车里程达到万公路,其中高速公路已达到近万公里,“五纵七横”条国道主干线总长度达到,万公里,在公路基础设施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国家财政给予了很大支持,民营资本同样也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公路建设投资中占到了一半以上的比重。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还会继续保持现在的速度,但资金缺口却很大,因此加快实施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是我国公路交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理论依据
     
     公路基础设施的商品特性
     
     按照经济学中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区分标准来划分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划分为私人项目和公共项目。私人项目由私人部门投资生产,纯公共项目由政府投资,准公共项目则可由私人和政府共同投资。公共物品一词最早出现在萨谬尔森的论著中,定义为纯公共物品是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减少,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公路基础设施具有这些特征,但是同时,公路基础设施具有可以量化的使用价值和明确的直接收益者,具有特定的服务性和一定的商品属性,公路基础设施的提供与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竞争性和排它性,能够产生不同的服务水平与质量,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具有鲜明的生产性。因此,公路基础设施介于竞争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之间,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又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属于准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和市场公共投资与管理。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曾经界定了“政府提供”和“政府生产”两个概念。“政府提供”是指政府通过预算安排或政策安排等某种适当的方式将公共物品委托给民营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又称为“政府间接生产”。典型的“政府生产”是指政府直接通过财政支出拨款,给自己拥有的公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公共物品,又称为“政府直接生产”。私人物品可能由公营企业生产,公共物品也可能由民营企业生产,二者并不存在截然分开的界限。公路作为准公共物品,也可以分为政府直接生产和政府间接生产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是正常、合理的,关键是要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
     
     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必要性
     
     政府建设,经营公路基础设施的效率较低
     
     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很大程度还属于一种政府行为,基本上还是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这些机构垄断了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缺乏竞争压力和追求成本最小化的动力,导致了不适当的扩大机构、增加人员、提高薪金、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何翔舟在《公共事物的高成本运作及其民营化改革》一文中给出的政府经营公共事物内部人偷懒的博弈与民营化内部人偷懒博弈的比较,政府经营与私人经营人员在编制方面的博弈的比较,更为深刻的说明了政府在经营公路基础设施中效率低下。
     
     
     政府建设,经营公路基础设施存在失灵或失败
     
     政府的软约束机制使政府在建设、经营基础设施过程中存在失灵和失败,如决策失误、政府扩张、寻租等。
     
     ——决策失误。公路建设决策是以集体作为决策主体,并通过有一定政治秩序的政治市场即用投票来购买公共物品来实现。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存在种种困难、障碍或制约因素,使得政府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公路建设管理政策,难免决策失误,带来了巨大的浪费。
     
     ——政府扩张。公共选择理论家们特别指出,政府部门追求内部效应客观存在即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这是政府失灵或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实中越权审批设立公路建设基金、违规收取各类行政性收费、挪用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行政经费开支、设立小金库等都证实了这一点。
     
     ——寻租。政府及其官员在寻租过程中未必都是被动的角色,充当主动角色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即“政治创租”。它扭曲了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政府失败,近年来,公路建设、经营领域的腐败大案就是明证。
     
     公路基础设施资金缺口较大
     
     经过年以来的加快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发展进程已经启动,但是我国干线公路仍然处于大规模建设阶段,而且全国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面貌还远远没有改变,“十五”到年正是公路交通发展突破“瓶颈”制约的关键时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不仅不能减缓,而且还需要继续加强。但各地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目前仍然存在较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干线公路建设资本金来源不足,这在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建设上表现尤为突出,由于中央专项资金有限,目前西部通道有一半以上的建设项目还没有落实资本金,这些项目前期工作已经明显滞后二是县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张春贤部长在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上提出了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年,公路总里程要达到万至万公里,全面建成“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万公里。年,全国公路总里程要达到万至万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万公里以卜。“十五”期间全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还有约亿的需求,资金缺口将达到亿元,约的资金缺口仍需要通过市场融资来解决。
     
     同时,根据××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公路建设累计到位资金亿元,其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车购税占,国内贷款占,自筹及其它资金占。这说明,在以往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家预算的公路建设资金十分有限,自筹和其他资金占到将近一半,从我国财政对基本建设的投入趋势来看,这种情况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我国财政对基本建设的投入趋势如图所示。
     
     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途径及措施
     
     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途径及模式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现实,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是建设承包,即将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转包给私营企业,二是管理承包,即所有权归国家,管理和经营责任委托给私营企业,三是特许经营,即在一定时期内,将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控制交给私营企业,四是全权转让,即将所有权彻底转让给私人部门,这种情况极少。具体模式见表所示。
     
     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措施
     
     加强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法律、法规建设
     
     目前,没有一套完备的规章和标准来指导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进程,年颁布的《公路法》年修订也没有详细、必要的规定。虽然交通部和国家计委也都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通知,但这些规定和通知之间互相有冲突,因此需要对它们进行修改,并由国务院发布,制订一套统一和综合的程序。
     
     
     ——建立公路基础设施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民营企业进入公路基础设施的领域、条件、空间和深度,为民营企业进入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指明方向。
     
     ——建立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监管、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民营企业建设、经营公路基础设施的行为,保证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健康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充分实现。
     
     ——建立公路基础实施民营化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发出明确的号召,排除民营企业的顾虑,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
     
     ——建立公路基础设施成本—效益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公路基础设施实施民营化提供科学、合理的定量依据,充分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培育和发展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资本市场
     
     积极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为公路基础设施筹集建设资金,是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本化、证券化程度很低,全国上市公司不到家,主业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只有的多家,公路基础设施领域的上市公司更少,但是这些为数不多的上市企业筹集的资金数量远远大于政府在很多项目上的财政补贴、专项建设资金。因此,可以在公路基础设施领域,运用上市、债券等融资手段,培育和发展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资本市场,加快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进程。同时,还可以通过员工集资持股、管理层收购、个人委托贷款等方式,培育和发展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资本市场。
     
     有选择的实施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
     
     在正确看待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鼓励私营企业进入公路建设、运营领域的同时,还应该有选择地实施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这是由公路基础设施的公益性所决定的。公路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可分为盈利性、微利性和纯公益性。最后一类投资一般由政府财政承担;微利性项目以私人投资为主体辅以政府补贴;盈利性项目,只要给予的运营价格合理,在经营规范的条件下,可收回投资并获社会平均利润,这类项目本身就具有一定吸引力,除项目投资前期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外,政府可不作其它担保。
     
     严格政府的信用约束机制
     
     对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表明,信用缺乏已成为我国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是影响我国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民间资本投向公路基础设施,投资阶段一般很顺利,经营收费阶段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政府缺乏信用,起因于政府的行为约束较弱,如果要加快公路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步伐,首先要严格政府的信用约束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有诚信,这是投资软环境最重要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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