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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时间:2023-02-24 14:03:26 工作汇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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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妇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县妇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情况汇报
   《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县妇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与劳动社会保障、法院、工商、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等部门密切配合,在依法维护劳动妇女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方面做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促进了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成立领导班子,确定专抓力量
   维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维权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十分重要,因此,县妇联长期以来就将贯彻实施《劳动法》作为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成立了领导班子,由县妇联主席亲自挂帅,分管维权工作的副主席具体抓,并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确保这一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发展规划
   为保障《劳动法》中规定的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目标真正落到实处,县妇联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其中将女性就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每年县妇联的年初工作意见中,也将该项内容在“巾帼建功”活动中进行了规划和安排。这些计划的制定为我县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女性劳动规定打下了基础。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1、举办培训班进行宣传。为提高全县妇女的法制意识,妇联系统每年都举办了各类培训班,如,镇妇联主席培训班、村妇代会主任培训班、下岗女工培训班及各类技术培训等,在这些培训班上都开设了《劳动法》课程,增强了妇女的法制观念。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各级妇女组织10年来共举办培训班130余期,培训妇女1万余名。
   2、结合普法教育进行宣传。县妇联结合司法部门开展的“三五”、“四五”普法教育活动,通过发放《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宣传小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10年来,全县各级共发放《劳动法》等法律知识宣传资料9万余份。
   3、以活动为载体进行宣传。为增强广大妇女接受法律知识的趣味性,县妇联每年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进行宣传。活动形式主要有:演讲赛、知识抢答赛、文艺节目等,如,2002、2004年“三八”节举办的知识抢答赛中都有《劳动法》方面的知识内容。另外在每年的“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中,通过发放资料、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大力宣传了《劳动法》。
   4、通过宣传媒体、阵地等多形式进行宣传。县妇联每年在祁阳电视台开辟了女性专栏,主要宣传一些优秀女性典型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还通过宣传专栏、黑板报、墙报、横幅、标语等进行宣传,每年,全县各级共办法律宣传专栏30余期,黑板报和墙报70余期,悬挂横幅200余条,张贴宣传标语300余条。
   以上各项宣传活动的开展,增强了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意识和劳动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了全社会对保护劳动妇女正当权益的认识,为她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深入贯彻落实,切实维护权益
   1、认真做好日常信访工作。县妇联认真做好每一件信访工作,尽力为她们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接待劳动关系方面的上访户,我们做到仔细听取她们反映的情况,认真作好记录,主动找有关部门协调,力争她们的合法权益。10年来,县妇联共接待这类上访案件50余件,办案率、结案率都在95%以上。如,2004年7月一上访户李某,为县氮肥厂的一名职工她反映在她休产假期间工厂停发了部分工资,我们接待后,立即找到该领导,向他们宣传了《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当时该厂以单位效益不好为由予以搪塞。我们又将这一情况反映到县经贸委等部门,通过多方努力,最后该厂纠正了这一违法行为,落实了李某的产假工资。
   2、充分利用法律援助机构维权。贫困下岗女职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我们重视依托自身的职能优势,建立健全下岗女工再就业维权组织,为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2002年,我们联合司法部门成立了***县法律援助中心,明确了将贫困下岗女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建立了法律援助的接待、指派专人办理、督办、回访、考核、和上门服务等制度,较好地提高了服务质量和维权效果。三年来,县法律援助中心共为6名下岗再就业女工提供了法律援助,为21名女职工提供了法律咨询,发挥了女职工维权工作的主阵地作用。
   3、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县妇联每年针对《劳动法》落实情况在全县各单位,特别是企事业单位中进行调查研究,调研的主要内容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女职工孕产期医疗费用和产假工资发放、执行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关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有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否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等。通过调查研究,我们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研究对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纠正了违法行为。
   十年来,县妇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通过多年努力,我县绝大部分单位,尤其是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中有关规定,落实了女职工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四期”保护、卫生费等,有效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少部分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个体工厂、工地等,侵害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存在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上:总体来说是好的,但是还存在部分单位和企业未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还依然存在。
    二、女职工对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缺乏了解,有关法规宣传有待加强.如某企业女职工怀孕已七个月以上,因身体不适遵医嘱需要休息,但她却只是向企业提出事假请求,企业也就按休事假处理。从而未按女职工因怀孕七个月以上身体不适经单位批准后可休产前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规定执行,使女工特殊权益未能受到有效保护,也为企业逃避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找到了“借口”。
    三、单位和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工作中我们发现逐步形成个别单位和企业在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总是千方百计少报生育医疗费、降低工资待遇。一些企业在支付产假工资时,混淆“原工资”和“基本工资”概念,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而是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使女职工待遇执行上出现“缩水”现象,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少数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存在严重偏见。有的在招收女职工条件的规定上过于苛刻,有的甚至明文规定不招收女同志,这样损害了女性的利益。如,我们平时经常看到一些招工信息上写着:本单位急需招聘女业务员,年龄为18-25岁、身高1.6m以上、大专以上文化、品貌端正等,这些条件有的过于苛刻,同时限制了相当一部分女性的就业。
   五、女农民工的权益亟待保护。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方向转移,一大批女农民工分布在城市建设的各个岗位上,她们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等。由于她们的文化素质低,一些用人单位带有歧视和偏见,以致她们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如,用人单位与女农民工不签定劳动合同,随意拖欠克扣她们的工资,安排她们从事过重、危险性过大的工作,随意对她们实行呵斥、罚款、辞退等威胁行为,严重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规范劳动管理,维护广大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维权工作,巩固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效。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采取上门宣传、发放资料、利用新闻传媒进行专题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宣传,务求使各类企业业主增强合法经营的意识;使广大妇女群众知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通过宣传,使广大女职工了解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并依法享有这些权益。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举报专查工作,重点对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增强领导干部的性别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性别平等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思想。要将社会性别分析纳入政府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的所有领域,努力推进建立针对女性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平等法,消减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从源头上保障劳动妇女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县的社会和谐和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创造健康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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