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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交通企业改革问题的汇报

时间:2007/11/4栏目:工作汇报

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3、提倡和鼓励实行整体并购和联合重组的改革模式。虽然企业改革模式的选择主要是企业行为,应该本着因企制宜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我们认为,对整体并购和联合重组模式应给予足够关注和尽可能采用。我们了解到,这是当前国际上的一种趋势。世界上多数国家引进外资,80%用于这种模式,而我国目前用于这种模式的只有5%左右。我们交通系统常德船厂由荷兰达门公司整体并购、三湘客车集团由美的集团整体并购的实践也表明,这样的模式具有很多好处:对并购和参加联合的企业来说,可以花较小成本取得被并购(联合)企业的存量资产,实现企业扩张;对被并购的企业来说,不仅有利于改革成本的支付、职工的就业安置,更重要的是可以直接利用并购和参加联合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和营销网络,谋求重组企业的发展。对社会来说,也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并购企业“另起炉灶”更多地占用国家资源。因此,在推进交通企业改革中,我厅将把企业特别是存量资产潜力较大的企业进行招商,尽量争取有实力的企业(不论是外商还是内资企业、民营企业)实行整体并购或联合重组。当然资源枯竭、不良资产多,生存、发展无望的企业,更多地应采取买断的模式。 4、重点抓好厅属企业的改革。市、县属交通企业按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进行改革。对厅属12家企业和省公路局、省公路运输局、省航务局三个行业管理局的局属享受事业待遇的14家中小企业的改革,我厅将区别情况、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已是股份制的企业,主要是指导和帮助其建立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谋求改革后的发展。未改制的好的和比较好的企业,主要依靠他们自力改革,我厅主要帮助他们做好牵线搭桥,引进外部资本和协调与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等。对困难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大中型企业和特困企业,我们将作为重点进行指导、帮助和给予财力上的必要支持。 四、关于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 企业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诸多矛盾。实践表明,缺乏明确、统一和可操作的政策,是一些企业难以推进改革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我们建议省政府在这次调研后,制订明确、统一和便于操作的政策措施。根据我们的调查,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需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一是资产界定、提留和核销问题。资产界定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国家投入形成的资产和企业靠贷款经营,在偿还贷款后新形成的资产没有区别,一律视为国有资产。企业要求在改革中处理这些资产有所区别。资产提留和核销,一些地市出台的改革文件,分别有6个项目和相应的标准,而目前省政府尚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建议省政府能够明确具体的项目和标准。 二是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问题。请政府出台科学可行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费标准。我们意见:不以最高补偿36个月为限,补偿月数应按职工工龄计算,是多少即为多少;补偿标准要适应提高,可以把工资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奖金、津贴等合并计算,作为按月补偿标准;还可采取有些市(州)的做法,增设一定数额的“基本补偿金”或“基本安置费”。对企业现职领导、市级以上劳模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等,分别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偿;对伤残和长期病号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照和补偿;同时,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效益好的和效益差的有所区别。最好有一个最高、最低的适度幅度。既避免过度悬殊,又防止不加区别的“一刀切”。对无法支付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费的,由政府兜底或解决。 三是生产经营性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不论企业土地资产外的净资产够不够支付改革成本,考虑到企业改革的目的在于谋求企业发展,增强国民经济的活力和实力,我们建议制订土地资产一律纳入企业资产参加改革,减最好免交土地出让税费的政策。 四是企业改革中的债务处理。交通企业大都债负很重,困难重重,净资产不多,生产经营很不景气。如果内债外债全部偿还,企业无能力,改革难推进。因此,企业要求,我们也建议,银行贷款应尽最大可能豁免。确实不能豁免的,也要作债转股处理。 五是社保、医保问题。这是企业改革中最大的难点之一。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和医保金、是职工劳动报酬的延续支付,现在已经退休和将要退休职工,全部或大部分工作时间在计划经济时期和体制转轨时期,这些职工当时所得并未包含“两金”,而是由企业上交了国库,国家当时对他们的养老也作了承诺。现在企业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改革,如果一次性要求企业交纳10年的“两金”,数额很大,一个企业若有1000到1500名离退休职工,就要上交上亿元。不但一般企业没有能力,影响改革推进,而且也不合理。国家规定国有企业破产、矿山资源枯竭等情况,企业不复存在的,要一次性交10年退休的“两金”,不应扩大用于改制企业。我们意见,凡企业改革后有重组企业接续社保的,就不应一次性交“10年余命金”,即使接续社保所交数额低于原企业社保所交数额,其差额部分也应由财政兜底,不应由企业交纳。 六是享受事业待遇的企业改革问题。这类企业改革,情况更为复杂,复杂就复杂在资产更难划分和界定,解除原有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社保,更难以处理。这都需要认真研究,有明确规定。关于补偿标准和社保问题,鉴于这些单位的职工原来是按国家规定享受事业待遇,我们总的意见是在改革时维持原有待遇。在职职工如解除原有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应按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加以计算。在职和退休职工进社保,以进事业社保为宜,如果非进企业社保不可,退休职工的原有待遇要保持不变,而且不应补交开展企业社保先于事业社保这段时间的“两金”。 七是改革成本的支付问题。企业改革,是要解除长期形成的体制性障碍,发生较多改革成本在所难免。其中解除原有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处理社保等问题所发生的费用,都是以往的体制、政策造成的。应该把必要的改革成本支付与国有资产流失相区别。我们的意见,凡包括土地资产在内的企业净资产能够支付的,由企业支付,不能够支付的,财政和主管部门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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