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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的报告

时间:2023-02-24 15:13:20 工作汇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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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的报告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县政府的工作布署,我办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听取法律专家、学者的建设,多方搜集相关的信息,经过认真的研究和综合分析,认为海南省今年3月28日起实行的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值得我县借鉴、参考。现作如下报告:

一、海南省建立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概况

(一)现实需要:一是依法行政的客观必然要求。随着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已成共识,但同于政府职能部门受专业化、知识而等的限制,尤其在一些涉法问题上,即使是比较有水平的公务员也不可能全部了解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其行政行为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出现大失误,在这时候让法律顾问参与其中,将法律作为一种重要考量,一切按程序办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是有利于公务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公务员在处理问题时常涉及法律问题,在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向法律顾问请教,久而久之,有利于其法律意识和习惯的养成。三是法律已融入现代经济、社会的每个角落,某种程度上讲,法律顾问就是一部“活的法律词典”,政府在制定文件时让法律顾问参与其中,先行“过滤”,发现与国家政策法律打驾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这样制定出的文件才更规范与科学,才更符合人民的意志。

(二)职责权利

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1、为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政府负责人签署的省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2、受省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省政府委托参与或协调政府投资采购合同谈判和对外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3、省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受省政府指派。4、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处理省属国有企业。5、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协调省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6、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公职律师工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还给予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以下权利: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规则》还明确规定,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省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附署后,再报送政府行政首长签署。

(三)机构人员经费:省政府设立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参与政府决策的常设机构,首席法律顾问由省政府聘任,首席法律顾问可以聘任若干各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工作,其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下拨,专款专用。

二、对我县建立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的建议

(一)主要职责:为县政府的生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受县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或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县政府委托参与或协调政府投资、采购合同谈判和对我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受县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受县政府指派对本县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处理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协调省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承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首席法律顾问权利: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附署后,再报送县长签署。

(三)工作方式原则:县政府授权首席法律顾问需要以政府名义处理有关   法事务时,集中县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可用于复议、应诉、争议纠纷协调等)。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所属部门处理本科、本辖区、本部门重大法律事务,应当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备案。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立,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约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内设机构及职能配置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的文秘、信息、简报、信访保密、安全、党务、人事、档案、资料、印章、后勤、目标管理以及机关内部各股之间业务的协调工作。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编辑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及执法依据目录。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撰写有关调研文稿。负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申报、审验、管理;负责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认定及组织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考评工作;调查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二)行政复议应诉与执法监督股负责承办属县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受县长委托办理并出庭应诉行政、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由县政府承担赔偿义务的赔偿案件;收集、统计填报全县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承办、协调与仲裁业务相关的工作;负责拟定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及安排,审核、协调、修改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草拟审核说明;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工作;承办上级发送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修改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协调行政执法部门(或单位)之间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监督纠正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经费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目前行政编制为2名,与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合署办公室,拟在乡镇和县部门中选聘3—4名法律大专以上或其他本科毕业生作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将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经费与行政复议、应诉、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等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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