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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农民自治组织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时间:2007/11/5栏目:工作汇报

。宣传的入户率达100%。此次换届选举符合标准的选民总数183817人,参选167617人,参选率92%。全县共选出村委会主任93名,副主任14名,委员380名,其中有女性委员83名,占当选人数的16.3%。村委会成员平均为39.3岁。全部当选人中,党员为444名,占总当选人数的95%。文化程度较上届也有了明显提高。村主任连选连任的有49名,占52%,新当选的有44名,占48%。通过这次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无论是在政治、文化素质上,还是在年龄结构、工作能力等方面都比上届有了明显的提高。在新一出村委会班子产生后,我们又做了一些相应的与村委会组织配套、制度完善和村委会主任业务理论培训等工作。一是健全了村委会下设配套组织,即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民政福利等委员会;二是各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村民代表;三是新当选的村委会从本村的实际出发,完善了《村委会工作制度》等项制度建设;四是以乡镇为单位举行村委会成员就职仪式;五是对全县新上任的107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进行了一次业务理论培训。由民政、司法、农委的领导分别主讲了《村民委员会自身建设》、《“四五”普法知识》和《税费改革知识》等。目前,我县第六届村民换届选举工作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直接、差额、无计名投票的原则下,本着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的,在认真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和《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情况下,克服了复杂历史条件所带来的种种困难,获得了圆满地成功。现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正在我县十一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指引下,按照县委确定的“一个目标、三条路子,建三都、兴两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率领全县28万农民努力工作着。
3、村民自治意识明显提高。我县的村民自治工作通过抓住宣传发动、试点牵动、面上推动和督查促动四个环节,完善了村民代表队伍和理财小组队伍建设,重点抓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已经完善制定了《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三大类22项制度,使“四个民主”有了实际内容。同时,赋予了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小项权力,即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权、对村委会日常工作监督权、对不按规定程序公开有纠正权、对要民反映问题有解释权、对各项公开内容有审核权对村屯干部公开行为有评议权。到目前统计,自1998以来村民代表向县、乡、村提出建议812条,被采纳201条。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我县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落实工作已经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开,1998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全县贯达农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明显增强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内涵更加丰富村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得到规范完善,村民自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工作中,我们按照监督部门有关要求,根据全县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在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政治进程中,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凝聚作用,引导广大农民走上致富奔小康的道路;而是把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相结合,紧紧依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民主和公开,解决好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持农村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三是把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提高村民主体意识相结合,教育广大农民学法懂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民主权利和义务,主动自觉地投身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去。在具体贯彻实施中,将着力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深入实施。一是处理好扩大民主与加强法制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村民行使民主权利与依法履行义务的关系。三是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四是处理好村支部、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2、坚持治本方针,努力提高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素质。我们将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素质作为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根本保证。对负责基层政权建设的民政工作人员,除定期搞好培训外,要求他们必须坚持常年工作在农村一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别是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些关键性工作,要掌握每一个法定程序,力求达到准确无误,真正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到实处。
除此以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以来的情况,通过对民情民意的调查了解,认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三年一届时间较短,主要理由:一是每三年一换届不利于村级班子稳定,村级干部思想和工作有短期行为,没有长远打算。二是不利于村级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村民思想情绪容易产生波动。三是由于时间较短不利于村民自治管理,依法治村。四是由于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间较短,不利于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致使村级制度也不够健全。通过对民情民意的调查了解,绝大多数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五年换届选举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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