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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时间:2022-08-17 12:12:14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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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仅靠某一个部门是不够的。只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才能保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但是,政府在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迫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必须坚持因势利导、个人自愿的原则,提高其参与保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目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与分之间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指导,整体联动,使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不断推向深入。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不足,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要坚持社会化的方向,注重对民政社会保障经费的投入,使各级财政对民政社会保障经费的投入与国民收入、经济发展、物价涨幅、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挂起钩来,以确保广大民政对象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要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并使募集到的现金、物资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两用人才开发基金、村民互助储备金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技术、信息上扶持保障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发展生产,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这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保障线确定标准上,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及物价上涨指数,并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同时要防止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以政府为主。可由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等再补充一点。在保障对象界定上,一般应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或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三、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推行,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收入偏低,参保对象不多,增加了政府社会保障的压力。必须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度,建立合理的筹资办法与运行模式。一方面,要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动员较富裕农户提高投保档次,增强养老保险能力。在运行模式上,要采取“个人积累返还式”的办法,将全部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给个人的资金,依一定标准按缴纳时间记入农民个人帐户,逐年积累,在其达到法定年龄时作为养老保险金按月或按季返还给本人。同时,要认真研究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保值的办法和措施,逐步使基金运营走向市场,实现基金的合理组合和最大增值。

四、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并存发展,为解决农民看病难、就医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改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加以完善提高。从抗风险能力和提高社会化程度来看,应以乡办乡管为主。从合作医疗的内容来看,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等三种形式可以同时并存发展,但应以合医合药为主。从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来看,应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进行,即集体补助部分一般应占筹资总额的20%,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一般应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在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上,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一般应控制在40%—75%范围以内,使享受合作医疗的对象看病就医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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