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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23-02-24 13:55:20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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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 (2005年7月14日) 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发展农村合作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对WTO的一种有效措施。然而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运作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济体制改革、经营制度创新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加快了发展。据调查统计,目前我县农村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个,其中专业合作社&&个,专业协会&&个,拥有社员(会员)&&人。在&&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创办于1995年前的&&个,创办于1996-1999年之间的&&个,创办于2000年之后的&&个。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1年年末拥有固定资产10918万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万元,纯收益&&万元,其中向社员返利&&万元。 二、当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1、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还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农民自发组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过问不多,甚至任其自生自灭;对政府或部门自己牵头举办的,也只求形式,不求效果,或只管建立,不管发展和发挥作用,做表面文章。二是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认识不足。没有正确把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造成有的地方在引导、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包办过多,管了不该管的事,特别依托政府或部门兴办的大部分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由政府或部门的领导担任社长或会长,以致介入过深,行政干预色彩过浓。而政府该管的诸如引导、规范管理、加强扶持等则管得较少,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也不多。 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层次较低,与农民的合作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宽。目前我县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专业协会,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而如加工、销售等农民企盼的,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作用更大的合作内容,由于受经济实力的限制,或受市场风险的影响,开展得比较少。 3、农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一是大部分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制订不规范,。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三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四是与会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从调查情况看,虽然服务受益不同程度上得到体现,但盈余受益在总体上仍显得不足,大部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会员的二次分配的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分配。 4、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氛围还没有形成。主要表现为:一是登记难。二是资金扶持少。三是税收难优惠。四是运销成本高。特别是往外运销鲜活农产品时,过路、过桥费很多,专业合作组织负担加重。五是多头管理。 三、加快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须认识到,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应对入世,接轨国际的需要。我国加入WTO以后,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必然进一步增加,农业的国际交流与交往必然进一步增多。只有通过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发挥其在农业技术交流、农产品市场信息分析、农产品质量标准控制以至解决农产品贸易纠纷等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二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决定着农民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小规模、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是目前提高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最大制约因素。因此只有通过建立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专业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家庭经营有效地组织起来,才能应对来自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重点是实行产业化经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既可以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对接,与农业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又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进而大大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杭州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四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后,通过科技服务,提高农产品的产量;通过销售服务,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通过加工服务,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通过联合,降低农产品的经营和交易成本,因而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 2、要明确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以同类产品为纽带,以合作服务为载体,以增收增效为目标。 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本地主导产品,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因地制宜兴办,加强积极引导。 (4)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在初始阶段各地必须做好引导、推动、协调和扶持等工作。 3、要加大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力度。 (1)鼓励多主体创办。一是引导农民合伙举办。特别要发挥社会能人的作用,鼓励有一定销售渠道、有一定生产加工技术、一定资金实力和一定拓展能力的能人牵头联合农民创办;二是依托企业兴办。特别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建立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组织模式;三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特别要发挥村级集体组织的“双带”作用和县域优势,根据县场需求和种植传统,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 (2)多形式发展。根据农民需求和自身实力,既可以有松散型的专业合作组织,更要鼓励和发展经济利益紧密的专业合作社,并逐步把利益松散的协会等改造为利益紧密的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发展生产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更要鼓励和发展产销结合型和产加销一体型的专业合作组织,不仅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还能帮助其成员加工和销售产品,提高附加值,并按交售量实行二次收益分配。 (3)立足主导产品跨县域发展。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产品为纽带,体现地方特色。从农民合作要求和消费需求出发。目前要重点发展蔬菜、水产、畜牧、竹笋、花卉苗木、果品、茶叶、蚕茧等八大主导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要打破行政县域界限,根据产品布局,鼓励跨县域发展。 (4)在发展的基础上规范管理。各地建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接受各级农村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及县以下行政县域内的专业合作组织,由县级农村工作部门负责指导,跨县、县(县)的,由组织机构所在县及县共同指导,县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县指导为主,县、县(县)配合。要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确认制度。县级及县以下行政县域内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由县、县(县)农村工作部门确认,跨县、县(县)的,由县级农村工作部门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要以县、县(县)为单位抓紧制订示范章程,规范和明确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的兴办条件、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利益分配等基本要求,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运作有章可依。 4、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 (1)要落实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县级每年要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切出一块,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帮助解决专业合作组织启动资金和农产品收购环节流动资金的不足。 (2)要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税收优惠。经登记成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或适当降低税率。 (3)要给予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用地和运输政策的优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临时用地比照农业设施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要给予优先安排指标。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输的农产品应享受杭州县绿色通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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