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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22-08-23 02:51:33 情况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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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请示,建议对我市**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黄砂实行修复性禁采。对此,市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并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开展调研、论证,依法依规提出可行的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今年1月上旬,市水利局就此征求了浠水、团风、黄州等三县区政府及水利、砂管等部门意见。黄州区明确要求对**下游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浠水、团风两县反对禁采。带着相关问题,市水利局组建工作专班,深入河道采砂现场调研并认真听取了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及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河道采砂管理局、乡镇和部分采砂业主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了专门的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基本情况
  
  **是我市境内非常重要的长江一级支流,跨麻城、罗田、浠水、团风、黄州等五个县(市、区),全长148公里。**砂石资源丰富,黄砂基础储量为4.29亿立方米。根据相关法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采砂规划、许可工作由黄冈市水利局负责;采砂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及水利局、砂管部门承担。
  
  **下游河段,主要指从上**大桥以下至长江入江口之间的河段,全长约33公里。因涉及上**大桥、“京九”铁路桥、大广高速公路桥、下**公路桥等4座国家大型桥梁安全和黄州城区防洪安全,地位十分重要。该河段分为陆地黄砂开采段、水上黄砂开采段、禁采段三个部分。
  
  (一)陆地黄砂开采河段(上**大桥---“京九”铁路桥区间河段,约13公里)。主要涉及浠水、团风、黄州等三个县区陆地黄砂开采。依据《**采砂规划》(2011-2015),共设7个采砂站点,其中黄州区4个,团风县2个,浠水县1个。规划年控制、许可黄砂开采总量为100万吨。目前全部采砂站点经营权均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
  
  (二)水上黄砂开采河段(“京九”铁路桥----下**公路大桥区间河段,约17公里)。该河段主要涉及浠水、黄州两县区水上黄砂开采。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2001〕9号专题会议纪要,该河段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按照“六统一联”的经营管理模式,实行政府专营。2010年,该河段拥有黄砂资源量6610万吨。根据**采砂规划,为防止河床下切,保证冲淤平衡,规划确定该河段2011年度控制开采量为400万吨,允许开采船只数量为30艘。并且每年下降20%的比例,对开采量、船只数进行许可控制。由于历史原因,该河段实际存有各类采砂船只54艘,运砂船只250余艘,涉及从业人员约6万余人。
  
  (三)禁采河段(下**公路大桥---长江入江口区间河段,约3公里)。该河段黄砂总储量约为2140万吨,根据相关法规和《**采砂规划》,明确为禁采范围,至今未进行开采。
  
  二、**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供需不对称,砂石资源基本枯竭。近年来,**黄砂已成为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不可替代的“骨干财源”,黄砂收入所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份额巨大。县区黄砂生产经营部门每年为了完成两县区政府下达的黄砂财政收入计划任务,除了控制和提高黄砂销售价格外,主要的途径就是依靠超量开采。在**下游,两县区政府财政增长的需求与紧缺有限且逐年减少的黄砂资源供给之间矛盾十分突出。同时,持续近30年的大规模黄砂开采,已导致**下游“京九”铁路桥至下**公路桥之间河段黄砂资源基本枯竭,已陷入无砂可采的境地。
  
  同时,在**下游河段,浠水、黄州两县区实际拥有各类大型采砂船只远远超过了规划许可开采船只数。据统计,2013年,该河段内实际滞留的各类采砂船只54艘,远远超出《**采砂规划》要求的船只控制数量的4倍,同时,两地目前正在建造的新船还有十余艘。每艘采砂船只造价均在数百万左右,年固定开销成本平均在几十万至上百万。其背后涉及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关联着巨大的群体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采补不平衡,河床整体下切严重。因上游水土保持治理、持续几十年规模开采等各种因素,加之**属于季节性河流,近几年,**流域强降雨次数少,导致形成汇聚性山洪频率低,其上游输砂量大幅减少,河床下切十分严重。据**马家潭水文站监测,2011年巴水流域平均降水963.6毫米,平均输砂量仅为13.1万吨,3月份河床最低点为25.43米,10月份为23.99米;2012年,平均降水1252.8毫米,年输砂量为23.89万吨,3月河床最低点23.89米,10月份为22.31米。监测数据表明,**下游河段近几年砂石资源出现严重的采、补不平衡,河床下切年均在1.5米左右,情况十分严重。**下游 “京九”铁路桥以下部分河段,据有关部门实地勘测,河道深切已近20米。
  
  (三)矛盾突出,各类安全隐患凸显。砂石资源枯竭、供需矛盾尖锐、河床严重下切,给河道堤防安全、生产安全、桥梁安全等带来重大隐患,给采砂现场监管造成巨大压力。**“京九”铁路桥下游河床严重下切,直接导致在规划批复的可采区内,使用规定的采砂机具和设备,常常无法采到砂石。采砂船主即使采取对采砂船只进行改装、延长采挖链斗等办法,也只能勉强采到少量部分。每年开采期间,各级水政执法及采砂管理人员高度戒备,尽管采取24小时全天监管,但非法偷采行为却难以禁止到位,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执法管理人处于疲惫应对状态。加之铁路、公路交通部门对其相关桥梁保护标识、设施不全、损毁,水利、铁路、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不到位等,造成部分采砂业主为了追求非法利益,逃避监管,在桥梁保护范围和堤防禁采范围内偷采,对河道各项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给采砂现场监管造成巨大压力。2003年,**“京九”铁路桥桥墩曾发生重大险情,惊动铁道部。2010年,**大广高速公路桥水下桥墩查出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除险整治。2013年,央视等相关新闻媒体聚焦上**大桥危桥事件。这些暴露出的安全隐患,客观上要求我们切实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风险意识和问题意识,及时地针对当前河道内变化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和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维护稳定。
  
  三、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工作的建议
  
  根据当前**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采砂管理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为确保河道堤防、防洪、交通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下游河道采砂可持续发展,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举措是十分必要和紧迫。或早或晚,禁采只是时间问题。如果从现在起,就实施修复性禁采,不仅有利于确保**下游河道安全、桥梁安全,而且有助于河道砂石资源采补平衡,实现该河段采砂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但这一决策,客观上属于风险性决策。在短期内,会导致个别地方,特别是浠水县财政出现较大幅度减收,给当地财政运转暂时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在局部河段也存在一定的禁采管理和社会维稳的工作压力。如果现阶段暂不实施修复性禁采,仍按**采砂规划实行开采,也只能算是一个临时性、过渡性的方案,**下游河段能够维持开采的砂石资源有限,开采也不会长久。因此,暂时不禁采,有利于化解矛盾,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也可为下步禁采赢得时间。对于当前的开采活动,必须正视河道的现状基础与隐患风险,切实强化浠水、黄州、团风等三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该河段采、运、管等各方面责任,确保开采期间河道绝对安全。在规划到期前,仍要尽早研究部署采取修复性禁采工作。鉴于此,特提出如下两个方面的建议:
  
  (一)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等情况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在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临时扩大或者缩小禁采范围、延长或者缩短禁采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www.fwsir.com)**属市管中小河流。鉴于**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河道的变化及安全管理的需要,建议市人民政府采纳市交通运输局建议,依法作出决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在修复性禁采期间,建议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由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河道禁采管理、挖力及运力(含陆路运力、水路运力)人员妥善分流、社会维稳等相关工作负总责。
  
  三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联合执法。水利、砂管部门要强化修复性禁采期间河段禁采管理,对所有采砂船只、机具实行严格集中监管。铁路、交通部门对各类跨河桥梁的保护标识和防护设施到位;交通海事部门要依法对河道内“三无”(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只和临时组装的采砂机具,开展专项集中清理整治,对于违法航行、作业船只,应予以暂扣、没收,清除出河道管护范围。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案件的查办和治安管理力度。同时,认真做好相关采砂从业人员宣传教育、疏导和社会维稳工作。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市水利局应迅速对《**采砂规划》(2011-2015)予以修订。
  
  对**下游河段,如果实行修复性禁采,不仅有利于确保河道堤防、交通铁路跨河设施安全,而且有利于河道砂石采补平衡和水生态环境修复。但这一决策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浠水县政府反映,“突然实行修复性禁采,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带来巨大的社会矛盾。”例如,两县区大量的采、运砂从业人员生活没有保障;巨额的投资难以收回,规划的严肃性受到质疑,以及加剧其他河流水域非法偷采和大规模的群众上访等诸多问题。
  
  客观地看,风险性决策主要体现在社会稳定层面。在**下游河段,涉及50余艘大型采砂船舶,250余艘运砂船舶,3000余台运砂车辆,生产、运输、营销、制造、维修、服务等各个方面从业人员达6万多人。要实现修复性禁采,一是必须认真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妥善分流工作。二是对相关采砂船舶上岸,应当借鉴外地做法,采取适当补贴的做法,给予帮助。三是对运砂船舶、车辆应合理引导,分流到其他产业。若实行全面禁采,倘若三县区政府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适度补贴又无法落实,极有可能引发群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一些从业人员禁采后若无固定就业渠道和生活来源,可能会下河偷采,给河道采砂管理造成巨大压力和隐患。
  
  (二)如果考虑到实行修复性禁采后,县区相关问题和矛盾难以得到有效化解,建议适度调整《**采砂规划》,过渡性限点、限量开采1-2年,在过渡期内处理好相关矛盾。规划到期后迅速启动修复性禁采。
  
  1、建议对**上**大桥至“京九”铁路桥之间的陆地采砂河段,采取减“点”减“量”开采,推行“红安模式”,实行县区政府专营。
  
  ⑴在严格执行**采砂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调减采砂站点和年度采量。自2014年起,在该河段,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每县区只允许保留一个可采点,年度许可采量按照《**采砂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控制开采总量的50%执行。同时,三县区政府应当坚持保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黄砂需求外,采取得力措施,严格执行限点限量开采规划许可,控制外卖黄砂,尤其是走陆路到江边码头转卖,制止贱卖黄砂资源。
  
  ⑵严格采砂总量管理。为确保《**采砂规划》及许可的严肃性,建议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每年对该河段黄砂年度许可及开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专门监督和专项审计。
  
  ⑶推行“三权分离”前提下的“六统一联”政府专营的管理模式。推行河道采砂经营权归县区政府,采砂许可审批权归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作业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出让,按照“六统一联”管理模式,推动黄砂资源政府效益最大化和行政管理成本最小化。
  
  ⑷全面清理整顿制砖企业用砂。目前上**大桥附近有2家制砖企业,其中浠水与团风县各1家。由于政策等原因,制砖企业的取用砂未列入采砂规划之中,长期存在无许可、监管缺位、费税流失的情况,建议由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沿河制砖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⑸强化政府及部门管理责任。强化三县区政府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责任。
  
  2、 “京九”铁路桥至下**公路大桥之间河段的水上黄砂开采,建议仍然按照《**采砂规划》(2011-2015)过渡性开采1-2年,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制定年度开采方案、现场监管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到期后迅速启动河道修复性禁采管理。
  
  ⑴严格落实规划采量及开采船只数量。根据《**采砂规划》(2011-2015),2014年该河段控制开采量为204.5万吨,控制开采船只为14艘。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杜绝超规划开采。建议由市审计局、监察局、水利局在当年开采活动结束后,联合对两县、区政府实际执行年度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超量开采行为,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黄纪发〔2007〕3号文的规定,对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监管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⑵科学制定年度开采方案和现场监管方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为确保河道安全,建议由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联合研究制定该河段年度开采方案和现场监管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⑶交通部门依法取缔该河段所有“三无”船只。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69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建议强化两县区政府及交通、海事部门职责,对该河段“三无”船只进行专项清理整顿。
  
  ⑷强化两县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黄政办电[2004]109文,建议进一步强化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黄砂生产的政府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行政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承担协调督查的责任。
  
  ⑸尽早研究确定**下游河段修复性禁采时间。**实行修复性禁采只是时间问题,现在不禁,迟早也要实行禁采保护。在《**采砂规划》(2011-2015)执行到期后,建议自2016年起,对该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县区政府应早作准备,尽早研究河道修复性禁采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沿河群众的宣传、教育、疏导,妥善分流安置从业人员和船只集中监管工作,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实行修复性禁采时间,以便引导沿河群众理性投资,促使从业人员转产转业。
  
  如果采用这一过渡性方案,有利于为下一步禁采预留时间来化解各方矛盾,不利的方面是,短期内,河道堤防、桥梁等各种安全隐患非常大,现场执法监管的难度和风险非常大。建议应强化浠水、黄州两县区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真正形成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开采活动安全。
  
  专此报告。
  
  附件:1.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黄交〔2013〕256号)
  
  2.《研究浠水、黄州两县区**黄砂收入分配比例、迅速恢复黄砂生产有关问题》(黄冈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9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电〔2004〕109号文)
  
  4.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
  
  5.黄州区河道采砂管理局关于对《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我市**下游黄砂禁采的请示》的意见和建议(黄州砂管〔2014〕6号)
  
  **采砂管理调研组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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