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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计划

时间:2024-04-24 16:24:11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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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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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计划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计划1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责,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年基本建立乡镇公路养护中心,对乡、村道路进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优化、整合县道大道班布局,并从20xx年起用3-5年时间,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形成符合我市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工作职责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的原则,分别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县道道班和乡镇公路养护中心。

  (一)市交通局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汇总上报和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决算;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的使用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县(市、区)交通局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二)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并报市交通局审批后实施;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复计划组织实施,负责按进度逐月拨付补助资金;审核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编制、审查大、中修工程、水毁工程、班房建设、养护机械配置、附属设施和相关安全标志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交通局审批后实施;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奖优罚劣;指导、监督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劳动竞赛考评及全市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道班工人等定期进行知识更新或技能提升培训。

  (三)县(市、区)政府为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交通工作的县领导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人,交通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四)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本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指导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自行筹集解决支付小型水毁工程修复费用,并具体负责大、中型公路水毁预防及修复工程的勘测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

  (五)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按高效率、低成本、易管理的原则布设县道大道班进行县道管理和养护;按每个乡镇组建一个乡镇公路养护中心、每5-6公里配1名养护工人的原则对乡、村道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拟订本县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组织本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监督县道道班、乡镇公路养护中心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按检查结果逐月支付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会同规划、国土、公安、交通执法等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会同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制定抢通方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六)乡镇政府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并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收集乡、村道公路及相关情况资料,为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提供依据;筹集农村公路镇级及以下养护配套资金,并交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专款专用;协助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设施完善和公路改造、危桥加固、危险路段的整治和安保工程等专项资金筹措和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协助路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提供乡镇公路养护中心建设用地,及农村公路养护的取料和堆放场地;配合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协调处理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监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养护情况,并及时向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反映地方诉求及相关情况;负责与公路沿线受益村委会组织村民投资投劳及时抢通水毁阻断线路。

  (七)沿线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保护及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及时向镇政府或县交通局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做好组织村民抢修农村水毁公路的具体工作;大力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用地及征地拆迁工作,积极发动村民捐地及无偿清拆。

  (八)县道养护由县道道班负责,乡、村道农村公路养护由乡镇公路养护中心负责。乡镇公路养护中心的设置要达到有道班房、有养护专职人员、有养护经费、有养护机械工具、有养护工作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须将调整方案报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备案。

  县道道班、乡镇公路养护中心的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

  三、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一)养护资金来源。〖HT〗省交通厅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市、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本市“费改税”统筹资金;社会团体、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上级财政对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其他资金。

  (二)养护资金安排。

  1、省补助资金的安排主要是:

  (1)正常养护补助费(包括工人工资、养护小修费、机械维修费、油料费、办公费、水电费等)。每年县道按5500元/公里,乡道按1500元/公里、村道按500元/公里标准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逐月拨付至县地方公路管理站专户。

  (2)省补助资金除安排正常养护补助费外,其余预留作大、中修以及危桥危路的专项改造、水毁公路的抢修和其他灾害情况的应急支出以及按省规定的标准安排市级公路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留资金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编制建议计划,报市交通局批准后使用,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2、市每年安排不少于500元/公里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由市交通局根据全市农村公路养护情况及时拨付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3、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元/公里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由县交通局根据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情况及时拨付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4、县交通局对财政返还的“费改税”统筹资金要确保80%以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大、中修以及危桥危路专项改造、水毁公路抢修等应急支出)。其中每年安排县、乡道直接养护费不少于20xx元/公里,村道不少于1000元/公里。

  5、乡镇政府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给乡镇公路养护中心作为道路正常养护费。

  社团组织、企业、个人的捐助及其他资金由镇、村收集后交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列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预算计划,专款专用。

  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逐步实现管理养护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1、进一步理顺农村公路隶属关系。将市公路局管理养护的农村公路,交由市交通局管理养护;将市交通局管理养护的国、省道交由市公路局管理养护。原则上双方只移交线路和原管养该线路的道班房及附属设施,建设债务、养护人员等不作移交。移交在20xx年上半年完成。

  2、逐步实行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技术力量和养护设备,符合公路养护相关规定的企业、单位、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的从业单位及个人有义务承担农村公路抢险应急任务,自觉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并相应获得合理报酬。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计划2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六章附则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计划3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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