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选定与题目设计 ――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
p;
第二章 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第三章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 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
第五章 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第七章 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 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评论:第八章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
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
。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但绝
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因此,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
,导致文题不符。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二是调整题目,例如加一个副题: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再举前面提到的题目: 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其内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 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 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第四章 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
第五章 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评论: 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
问题吗?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恐怕不能。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
,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属于典型的文题不符。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也不符合
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项要求: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硕士学位论
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写博士学位
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
来万字还打不住。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
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台湾
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
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
第三人与有过失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
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继承回复请求权
亲属间的侵权行为。
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
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
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
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
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认
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
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
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
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
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
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
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请看一篇博士论文: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
第三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一):工具价值
第四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二):过程价值
第五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六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一):登记的效力
第七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二):权利的顺位
第八章 物权程序的负效应:登记错误及其修正
第九章 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预告登记
第十章 结语
评论: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
么道理,大概可以写五、六万字,至多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
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
第二章 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第三章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 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
第五章 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第七章 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 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评论:第八章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
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
。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但绝
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因此,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
,导致文题不符。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二是调整题目,例如加一个副题: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再举前面提到的题目: 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其内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 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 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第四章 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
第五章 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评论: 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
问题吗?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恐怕不能。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
,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属于典型的文题不符。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也不符合
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项要求: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硕士学位论
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写博士学位
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
来万字还打不住。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
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台湾
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
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
第三人与有过失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
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继承回复请求权
亲属间的侵权行为。
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
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
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
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
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认
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
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
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
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
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
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
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请看一篇博士论文: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
第三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一):工具价值
第四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二):过程价值
第五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六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一):登记的效力
第七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二):权利的顺位
第八章 物权程序的负效应:登记错误及其修正
第九章 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预告登记
第十章 结语
评论: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
么道理,大概可以写五、六万字,至多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
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
- 上一篇文章: 科技论文摘要写作体会
- 下一篇文章: 文献综述的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