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选定与题目设计 ――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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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而本题目已经
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
修改建议:
论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实例2:硕士论文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评论: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违反第三项规则,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
,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 “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
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一: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
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题目一: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题目二: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
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
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
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
徐国栋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副题: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
吴汉东的博士论文
正题: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陈现杰的博士论文
正题: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
沈敏荣的博士论文
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从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
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
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
、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
,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
范围缩小了。
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
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这种副题的运用,
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掉了个个儿:
原题目: 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出版时改为: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
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
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徐
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
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
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较窄。符合前述规则。
这一规则的例外是,副题:兼论什么什么
目的不是要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一项内容与本文有较密切的关联,顺便予以论述
。因此,超出正题范围之外的仅是某一章、某一节。并且,这一小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于
次要的地位。如果删去这部分,并不损害论文的完整性。
举例:
正题:违约责任研究
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而本题目已经
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
修改建议:
论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实例2:硕士论文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评论: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违反第三项规则,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
,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 “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
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一: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
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题目一: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题目二: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
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
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
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
徐国栋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论文
正题: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副题: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
吴汉东的博士论文
正题:论合理使用
副题: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陈现杰的博士论文
正题: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副题: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
沈敏荣的博士论文
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从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
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
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
、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
,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
范围缩小了。
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
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这种副题的运用,
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掉了个个儿:
原题目: 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出版时改为: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
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
有人也许会问: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道与沈敏荣的副题不是一样的吗?是不一样的。徐
国栋的论文,其主题是从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
用表现在多个方面,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其中一个方面。质言之,正题“民法基本原则
研究”,其范围甚宽,副题“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范围较窄。符合前述规则。
这一规则的例外是,副题:兼论什么什么
目的不是要扩大研究范围,而是考虑到某一项内容与本文有较密切的关联,顺便予以论述
。因此,超出正题范围之外的仅是某一章、某一节。并且,这一小部分在整个论文中居于
次要的地位。如果删去这部分,并不损害论文的完整性。
举例:
正题:违约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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