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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活动方案

时间:2023-02-24 15:48:05 计划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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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活动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8号令)、《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218号令)和《黄梅县关于规范孕产管理综合治理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通知》,切实有效降低我县出生婴儿性别比,根据鄂政办发[2004]167号文件通知精神,决定从2005年元月起到2005年7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治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中央和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严厉打击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使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达到以下目标:
   (一)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坚决依法查处一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达到“处罚一批人,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控比工作的七项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县乡服务站、全县所有的医疗单位、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元月)。
   1、宣传发动,形成依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浓厚舆论氛围。各乡镇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大力宣传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要对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独女户、双女户予以大力表彰,宣传他们少生快富的事迹。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在全县营造关注和参与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良好舆论氛围;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县乡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张贴举报公告,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举报一例非法鉴定或非法引产查证属实后,给首位举报者奖励5000元。
   3、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
   (1)各乡镇要摸清2003年元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妇女的生育情况。特别要对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的,以及2003年元月1日以来有人流、引产史及有孕在身的育龄妇女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一份,从中掌握“两非”案件线索;
   (2)调查孕情,发现线索。各乡镇要对村级上报的孕妇花名册逐一核实,特别是符合政策怀孕14周以上胎儿去向不明或自报流产死亡的对象要进行跟踪调查;
   (3)卫生和计生部门要对全县所有计生服务站机构和医疗单位的妇产科、B超室、个体诊所2003年元月1日以来进行三查,查门诊日志、查人流引产手术记录、查B超检查记录、摸清人流引产手术和B超检查对象名单,看人流、引产对象是否有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通过“三查”,从中发现“两非”案件线索;
   (4)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处理阶段(2005年2月至4月)。
   1、各地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有关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
   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交给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党员干部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为政策内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禁止药品零售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5年5月)。
   针对专项整治活动中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孕情监测包保、生育证查验、B超监督、引产报批、定点接生、死婴核查、责任追究、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等制度。
   (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2005年6月至7月)。
   1、实行查处“两非”案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处“两非”案件情况报县计生局法规股,县计生局将定期对各乡镇立案、结案和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2、2005年4月15日以前,各乡镇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自查,5月初全县将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
   3、对专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乡镇,要写出整改报告。专项整治结果将作为2005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计分;
   4、整治活动结束后,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乡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人事、计生、卫生和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附:二OO五年各部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附件:
   监察部门:
   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
   计生部门:
   1、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调查清理2003年元月1日以来领取一、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
   3、对乡镇计生服务站的B超机进行清理登记;会同卫生部门对2003年元月1日以来人流、引产和B超孕检情况进行清理;
   4、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
   5、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7、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8、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卫生部门:
   1、在卫生系统宣传关于“两非”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B超医生、妇产科医生严格管理;
   2、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进行清理登记,对2003年元月1日以来人流、引产和B超孕检情况进行清理。
   3、整顿医疗市场,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和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B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
   4、与计生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婴儿死亡登记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
   5、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派人参加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专班,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
   2、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对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3、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公安部门:
   1、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有关刑事案件;
   2、依法查处弃婴、溺婴的案件。
   人事部门:
   案件查实后,人事部门负责在一定时间内处理到位。
   广播电视部门: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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