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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活动方案

时间:2007/11/6栏目:计划方案

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禁止药品零售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5年5月)。
   针对专项整治活动中暴露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孕情监测包保、生育证查验、B超监督、引产报批、定点接生、死婴核查、责任追究、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等制度。
   (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2005年6月至7月)。
   1、实行查处“两非”案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处“两非”案件情况报县计生局法规股,县计生局将定期对各乡镇立案、结案和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2、2005年4月15日以前,各乡镇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自查,5月初全县将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
   3、对专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乡镇,要写出整改报告。专项整治结果将作为2005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计分;
   4、整治活动结束后,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乡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人事、计生、卫生和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附:二OO五年各部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附件:
   监察部门:
   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
   计生部门:
   1、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调查清理2003年元月1日以来领取一、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
   3、对乡镇计生服务站的B超机进行清理登记;会同卫生部门对2003年元月1日以来人流、引产和B超孕检情况进行清理;
   4、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
   5、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7、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8、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卫生部门:
   1、在卫生系统宣传关于“两非”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B超医生、妇产科医生严格管理;
   2、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进行清理登记,对2003年元月1日以来人流、引产和B超孕检情况进行清理。
   3、整顿医疗市场,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和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B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
   4、与计生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婴儿死亡登记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
   5、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派人参加专项整治活动工作专班,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
   2、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对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3、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公安部门:
   1、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有关刑事案件;
   2、依法查处弃婴、溺婴的案件。
   人事部门:
   案件查实后,人事部门负责在一定时间内处理到位。
   广播电视部门:
   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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