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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3-02-24 16:03:05 计划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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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六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
   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全区第五届村(居)
   委会任期已届满。为贯彻落实全市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做好南昌高新区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村(居)委会组织法》、《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为依据,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村(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普遍、直接、差额、竞争、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的原则,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居)民服务,能带领群众致富的村(居)民选进村(居)委会班子,加强村(居)委会建设,维护基层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村(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整体素质较高的村(居)委会班子;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健全村(居)委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健全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村(居)务公开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5年9月开始,2006年2月底以前结束。居委会换届选举可根据各镇(处)实际,适当提前。整个工作大致分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工作阶段(时间安排为:9月下旬至11月上旬)
   l、成立指导(领导)机构。各镇(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人大、政府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村要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推选产生,由5—7人组成,同时产生候补成员2—3人。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不得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居委会要依法产生选举领导小组,人选由居委会提出,当地政府批准。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要在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村(居)委会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重大意义,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措施、要求和选举经费,选举工作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等。
   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各镇(处)要在lO月上旬前将全区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各村(居)委会。镇(处)和村(居)要层层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分级、分层对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抓好驻村(居)委会指导选举的镇(处)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和居民选举领导小组成员的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选举程序和方法,提高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
   5、全面审计村(居)级财务。正式选举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对第五届村委会任期内的村级财务进行全面审计。对第五届居委会的财务也要组织全面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做出处理,并在选举前向群众公布结果。村委会财务审计工作应按照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市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洪农字〔2005〕117号)的规定进行。未进行村级财务审计的村委会,不得开展选举阶段的工作。居委会财务审计工作一般由镇(处)组织,必要时由区有关部门协助清查。
   6、制定候选人条件。镇(处)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结合实际制定候选人条件,并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生效。候选人条件应当体现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制止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发生,可以规定在“海选”提名或正式选举时有贿选行为的人员,取消其在本届选举中的正式候选人或当选资格,以保证本届选举的公平性。
   7、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镇(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村(居)委会组织法》、《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办发〔2002〕14号和〔2004〕l7号文件等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让广大村(居)民充分了解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选举工作程序,增强民主法制意识,自觉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各种不良影响,按照真实意愿投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8、加强对“难点村”、“重点村”的调研和指导。各镇(处)要对第五届和本届选举时未组织选举或经过多次组织选举都未能选出村委会班子的村,认真摸底排查,分析解剖,并逐一登记造册,由镇(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区社发局。同时,要逐村注明未组织选举或多次组织选举末选出村委会班子的原因,写出调研报告,提出在本届选举中的解决办法,切实采取措施,督促和帮助“难点村”、“重点村”化解矛盾,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届选举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依法选举阶段(11月中旬至2006年元月上旬)
   1、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工作要深入细致,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使具有选民资格的村(居)民都依法进行登记。对现居住和户籍均在本村(居),选举日当月年满1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均具有本村(居)的选民资格。对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在本村(居)居住1年以上,又履行本村(居)民义务的其他人员,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村(居)参加选举,可以由其向居住地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确认后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对其中争议较大的,则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
   2、依法提名候选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海选”或“自荐海选”的方式提名产生。为了适应农业税全面取消后的新形势,坚持精简、优化的原则,本届村委会成员的职数按3至5人配备。“海选”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填写提名票等额提名,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对提名的候选人,要依照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客观公正地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并于正式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产生。
   3、严格投票选举程序。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予以公告,保证选民的投票权。选举应以选举大会会场投票为主,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应设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要严格规范委托投票的条件,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村委会选举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监管,使用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要认真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划票,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村(居)委会成员当选后,要当场向其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三)工作移交和建章立制阶段(2006年元月中旬至元月下旬)
   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后,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老村(居)委会班子交接工作。移交工作由各镇(处)负责主持,上一届村(居)委会应在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居)委会。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居)党组织、镇(处)党委、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移交。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受理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理。交接任务完成后,要帮助、指导各村(居)及时召开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联席会议,对村(居)委会成员作出分工,保证村(居)委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要选好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搞好新一届村(居)组干部的培训。指导各村(居)拟定三年任期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村(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2月上旬至2月中旬)
   选举工作结束后,在村(居)自查、镇(处)普查的基础上,我区将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对群众意见大、验收不合格的村(居),要责令改正。验收后,各镇(处)要写出总结报告,并于2006年3月上旬前报送区社发局。
   三、严格依法办事
   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意愿,保证村委会直接选举制度落到实处。一是要做到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保证村民的推选权。村党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硬性规定或由组织指定、委派。二是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村民的选举权。三是要做到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能用组织提名代替村民提名,保证村民的直接提名权。四是要做好选举日的投票工作,保证村民的投票权。五是要完善罢免程序,保证村民的罢免权。
   要规范竞选行为,为选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其它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治村设想,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候选人竞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对候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贿选,由上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进行调查、裁决。候选人被确认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本届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要坚决依法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未经管委会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镇(处)党委、政府和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到期不选、假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罢免村委会成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查处。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由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
   要进一步规范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方式。村民小组视规模大小可设小组长和副组长。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由村委会主持召开由本村民小组选民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然后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形式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居住在本村民小组的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经村民小组选民选举,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各镇(处)要严格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保证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从本居住区的居民中择优产生。对原有不是本居住区居民经招聘和选举担任居委会成员的,应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进行调整。如本届选举时,现任职居委会辖区的居民仍选他们担任居委会成员的,应当尊重居民的选择。
   四、切实加强领导
   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是我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层层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人大监督、各有关部门参与、民政部门协调的换届选举工作体制和机制。积极推广镇(处)党委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基层领导责任制,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镇(处)要抽调骨干力量,进行业务培训,分派到村(居)指导选举工作。
   积极探索发挥村(居)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新途径。要继续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倡把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居)委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居)党组织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居)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居)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提倡村(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居)党组织委员成员。此次换届选举,应通过积极工作和引导,使村(居)委会主任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的比例较上届有所提高。
   结合实际积极创新选举模式。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挨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号)提出的“各地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结合实际创新选举模式,降低选举成本”的要求,各镇(处)可以在村委会选举中积极探索“自荐海选”新模式。具体做法是:凡具备村委会成员任职条件和有志于村务管理、自愿为村民服务的选民,均可自荐报名参加村委会成员的竞选。参加“自荐”的选民在选举日的10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并递交“自荐”职位治村演说词,经镇(处)指导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于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自荐”选民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上或选举大会上,就所“自荐”的职务发表治村演说。“自荐海选”属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自荐人不是候选人,选民既可选自荐人,也可选其他非自荐人。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自荐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名额于当天在未当选的人员中,按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为完善城市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本届社区居委会选举,提倡积极进行选民直选或户代表选举的试点,以充分表达社区居民的真实意愿。努力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成员的当选比例,要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法律规定,并深入农村教育、鼓励和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委会成员的竞选。
   将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与正在进行的全区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我区实际,城区社区居委会专职干部总数保持不变。原则上,每个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7名,户数超过2000户的社区可增设1名副主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为社区专职干部;本届社区居委会选举应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换届选举前,由镇(处)组织考评小组,对现任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表观和综合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广泛听取社区单位、居民代表和居民群众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形成书面考核评议意见。考核评议合格的,方可作为候选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尽可能居住在本社区,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字和组织能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年龄不宜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或拟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的,经镇(处)社区办同意可放宽至58周岁),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年龄不宜超过56周岁,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必要时,可由镇(处)组织进行笔试、面试,产生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和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军嫂、烈属优先选聘。换届选举后,原则上,由是党员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至少有1名居委会副主任专职从事居民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是党员的,可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居委会委员可兼任居民小组长或楼栋长,是党员的,可兼任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主任与党组织书记享受同等待遇,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与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享受同等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把第六届村(居)委会选举工作做好。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指导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战斗堡垒作用。民政部门是负责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总结推广选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村(居)民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目的、意义的认识和参选的积极性。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基层广泛学习《村(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农业部门要负责指导和督促做好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镇(处)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由本村解决,镇(处)财政对经济困难的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公安部门要做好选举过程中的治安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基层稳定。总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因村(居)委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早处置。通过联合办案、必要时吸收上访代表参与调查等形式,加大对办理信访案件的督查力度。对群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选举程序等问题的咨询,要及时给予答复;对到期不选、假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与信访人见面。各镇(处)信访等部门要对典型案例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镇(处)对换届选举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总结,及时交流和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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