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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时间:2023-02-24 16:51:2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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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社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2005)1号和(2006)1号文件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营造农资市场诚信经营环境、营造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农资经营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现对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进我州农资市场诚信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竟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和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以建立经济户口为依托,结合对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对在履行执法监管职能过程中掌握的与其信用相关的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各类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的系列活动。
   第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管理应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登记的各类农资经营主体的信用认定工作,按照统一的认定标准,公布信用等级整体情况。
   第七条    纳入信用分类监管的对象是:全州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具等农资经营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方式包括农资生产、批发、零售、代销等。
   第二章    建立经济户口
   第八条    经济户口资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载体,全市农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都要逐户建立经济户口(包括书式和电子)。
   第九条    经济户口的内容:
   (一)、书式经济户口包括:企业概貌,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备案书,年度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记录,许可证年度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荣誉表彰记录、广告监管记录,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二)、电子经济户口包括:信息提示模块(包括企业年检企业期限、许可证期限、营业期限、限期整改期限等情况),信息查询模块(包括“公开查询”和“审批查询”),企业概貌,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商品及服务项目,注册登记概况,年度检查记录,回访检查记录,许可证登记及年度检验记录,12315投诉、受理、处理结果记录,企业违法违规整改记录,注册商标记录,合同监管记录,荣誉表彰记录,不良行为查处记录,产品质量认证记录,广告监管记录,许可证情况记录和其他专项监管记录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    经济户口的录入以工商分局(所)为主,机关职能科室为辅。录入内容要及时、准确、真实,重点突出与信用相关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信用等级内容及认定方法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监管等级是依据企业信誉分数和失信分数按照一定比例或分值将企业评定为A、B、C、D四等和AA、A、B、C、D五级。AA为优良守信企业,A为守信企业,B为警示企业,C为失信企业,D为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起始基准从零分起计。
   第十三条    企业信誉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主体资格:最高得分为10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必需的前置审批手续,得10分。
   (二)、经营行为: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按规定建立台帐得2分;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得4分;亮证照经营得2分;明码标价得2分;签订责任状得2分;有承诺书和信誉卡得2分;农资商品按要求抽样留存得6分。
   (三)、遵纪守法情况:最高得分为20分。企业连续三年、两年和一年没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得20分、10分、5分。
   (四)、商标注册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其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
   (五)、广告行为:最高得分为10分。三年、两年或一年内未因虚假广告宣传而受查处分别得10分、8分、6分。
   (六)、合同管理: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分别得10分、8分、6分。
   (七)、质量认定:最高得分为10分。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体系获得具有法定效力的质量认证的得10分。
   (八)、受表彰奖励情况:最高得分为10分。
   1、获得国家、省、市、县的党委、政府荣誉表彰的信誉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党委、政府荣誉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分别为6分、5分、4分、3分。
   第十四条    同一个企业获同一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同类荣誉称号的信誉分值累计计算,各类个人荣誉的信誉分值按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    各类荣誉的有效期为两年,注明期限的除外。
   第十六条    每个企业评定得分乘以规模系数,即为该户信誉分值的实际得分。规模系数设置为: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为1;500—5000万元为1.1—1.3;5000万元以上为1.5。
   第十七条    企业失信分值的设定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以及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使用名称造成侵权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四)超范围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项目的;
   (五)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
   (六)提供虚假文(证)件,弄虚作假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的;
   (七)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的;
   (八)进行广告虚假宣传的;
   (九)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十)其他违法情节较严重的行为;
   (十一)企业严重商业失信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因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没有被责令关停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失信分值为2分:
   (一)、违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的项目)等登记事项及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尚未造成侵权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在规定的限期内发布公告或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缴付认缴注册资本的;
   (四)、持有其它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的;
   (五)、未悬照经营,明码标价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帐、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的;
   (七)、未签订承诺书、责任状和实行信誉卡制度的;
   (八)、农资商品未作抽样留存的;
   (九)、应当申请法定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分值为1—10分:
   (一)、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欺诈行为的,1分;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1—3万元罚款、3—10万元罚款、10万元以上罚款的,失信分值分别为1分、2分、3分、9分、10分;
   (三)、企业经销的商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一次1分,累计计分。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因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并处的只计最高分,因不同违法违章行为被查处的,应累计计分。
   企业有第十七条中所列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其对应的失信分值计分,其它违法违章行为按行政处罚计分。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标准及有关事项:
   (一)、A级企业指其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信用,具有良好商业信用的企业,其中AA级企业必须有信誉得分且在两年内无失信分值(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数量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信用分值由高到低确定。
   (二)、B级企业指有一定失信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失信分数在10 分以下(不含10分)的企业。
   (三)、C级企业是指信用差,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失信分数在10分以上的企业。
   (四)、D级企业是指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五)、同一个企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所获得的企业信誉分值与失信分值不得冲减;企业有失信分值的,不计荣誉分值;没有失信分值的,计荣誉分值;D级企业不计分值,根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认定。
   (六)、AA级企业依据守信分值由高到低确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评价体系与管理
   为保证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顺利实施,成立“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由工商、农业、农技、质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和辖区地方政府、涉农单位负责人,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个私、商广、合同、市管、经济检查、12315申诉举报中心等职能科室和各工商分局(所)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的组织、实施、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实行评审制度,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对辖区企业的信用进行初步认定,企业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管辖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审查、确认。对拟定的AA级企业,可证求农业、质监、辖区地方政府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认定每年进行一次,新设企业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参加认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本年度企业信用认定工作,并将AA级企业及本级企业信用整体状况报上博州工商局经检大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认定的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纳入企业经济户口信息,企业信用认定报告归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一)企业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有未申报的荣誉信息的;
   (三)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连续三年信用监管等级被认定为B级的,第三年应确定为C级。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对辖区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    AA级企业的荣誉记录和D级企业的违法事实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相互交换企业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单位和个人因使用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而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扶持力度,适度管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两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
   (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
   (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五)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三条    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管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时列为B级企业;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七)不得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八)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九)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债权债务清算告知书》,限期清算,并在登记注册管理系统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及时向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涉及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部门通报;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并选择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经依法核准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信息,属内部应用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和接待查询。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后,按照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对不予通过年检或逾期未年检的企业,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报刊上依法发布吊销公告,并在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随时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进行曝光。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企业信用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六章    建章立制,强化监管
   第四十一条    全面加强对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农资经营企业分类监管,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实施以“五制两查一打击”为重点内容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实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年检换照(验照贴花)和建立经济户口等工作,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资格的检查把关,严格农资生产、经营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同时结合建立经济户口和监管关口前移工作,对所有农资经营者的相关文证件进行提存备案,建立全州专项的农资市场诚信分类监管档案(包括电子、书式两种),明确其前置审批事项和经营种类、经营期限等相关信息,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以保证所有农资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切实把好农资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
   第四十二条    实行农资商品进货、销售、库存登记备案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两本帐(即:进货、销货台帐)及库存明细表,详细记录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指标、商标标识、购进数量;记录商品销售流向及数量;记录商品库存数量等,并要求两帐一表统一相符。
   第四十三条    实行索票、索证备查制。经营单位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类商品要实行索票、索证制度。索票即:索取正规发票(为维护经营者自身的商业秘密,工商部门可只要求其备案发票的号码、供货单位名称及时间等);索证即:索取供货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批次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以及其前置审批文证件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委托代销证等),所有证件都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便工商部门查验。对证件不全或不能确认真伪的农资商品要拒绝进货或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理。所有索票、索证资料都要登记、保存并报辖区工商分局、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    实行销售商品留样备查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每个批次、每个品牌的农资商品保存样品及其原包装和商标标识,留样商品应分别保存在经营单位和工商部门,出现问题便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四十五条    实行销售承诺及信誉卡制。经营单位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并向工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与辖区工商部门签订农资市场经营责任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单位要主动向消费者出具正规发票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四十六条    实行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公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资类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定期抽检即对经营单位每一批次的进货商品进行抽检(对同一进货渠道、同一品牌农资商品只抽检进货源头);不定期抽检即对举报或嫌疑农资商品进行突出抽检(对种子类商品的抽检只定位于自治区政府及农委确定的粮补推广品种),并及时通过各种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及乡村政务公示栏等)对抽检结果进行公示,警示广大消费者进行合理消费。同时,对农民群众投诉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案件,必须做到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第四十七条    相关监管备案制。对经营单位的广告、商标、合同(无书式合同的,电报、传真及电话记录等也纳入合同管理)等行为的相关情况也应该进行监管备案,同时通过12315投诉网络和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及经检队等部门对经营单位的相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    实行嫌疑农资商品不合格报告制。农资经营者对其农资商品质量有怀疑的,应立即采取封存措施,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到质量部门申请质检,不得擅自对外销售。
   第四十九条    实行使用效果回访制。由工商部门牵头,结合开展市场巡查督查,组织农业主管部门、农业科技人员、质监、消协和经营单位等部门定期深入农户走访,征求意见,实地查看,了解和掌握农资的使用效果。
   第五十条    实行先期赔付制。遇有涉嫌伪劣农资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会同农技专家、经营单位、消协等部门对涉嫌假劣农资进行初步认定,对可能因农资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协调经销单位先行赔付,让农民及时采取补种等措施,尽量减少其损失。
   第五十一条    实行毗邻地区协作办案制。加强与周边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定期走访,了解农资市场情况,遇有跨区域经济案件(特别是假劣农资坑农),与友邻单位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建立农资市场监管网络体系。以12315、经检队、市管科为重点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各工商分局、所设立投诉站,乡镇、村设立投诉点,各投诉站点统一制作悬挂牌匾,形成遍布全州城乡的投诉网络,便于广大农民群众及时投诉。
   第五十三条    实行联络员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乡镇分管领导或农技站负责人、村主任等为农资市场监管联络员,制定联络员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反馈市场信息,全面掌握农资市场动态。
   第五十四条    建立农资市场社会监督体系。一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私协会员为农资市场义务监督员,邀请他们对农资市场进行视察,提高全社会监督意识,对全州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二是发挥宣传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对诚实守信农资经营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宣传表彰,同时对经销假劣农资侵害农民利益的失信单位予以披露和曝光。三是发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通过市场巡查,深入企业帮助和指导其加强企业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违章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和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四是发挥行业监督作用。教育和引导农资经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在自身做好诚信经营的同时,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害广大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
   第八章    监管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工商局、分局(所)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将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五十六条    建立企业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巡查、检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
   (二)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内企业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六)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由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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