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先生网 >> 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正文

某市建筑监督和管理条例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一)未经审查同意自行发包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发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包单位或发包代理单位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发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实施发包的,其发包行为无效,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发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拒不交付工程建设档案的或交付的工程建设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止施工的工程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核准、擅自恢复施工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或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概算、预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验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决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27;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定使用、干预采购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已浇注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应使用散装水泥而未用的,每吨处以50元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127;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某某市建筑监督和管理条例》完毕!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下页更精彩: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