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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办法

时间:2023-02-24 16:57:3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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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人民警察整体素质,贯彻落实胡锦涛关于加强干部教育教训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所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促进我所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所警察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禁、戒毒工作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积极推进全员教训,使全所民警政治、业务素质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学历和专业结构更加合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民警队伍。

  二、培训内容

  (一)共同科目:全体民警履行职责应具备的政治理论和有关知识

  1、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风廉政建设;时事政治等有关内容。

  2、业务知识:领导科学、管理学、心理学、教育矫治知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管理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警体技能训练等内容。

  3、现代科技知识:高新技术知识、市场经济理论。

  4、法律知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劳动教养方面的决定、规定、试行办法。

  (二)分类科目:不同职级的民警应侧重掌握的政治理论和相关知识

  1、副处级警察:要以领导科学、行政管理、廉政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科学领导能力。

  2、科级警察:要以岗位职责、执法管理有关规定等内容为主,培养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务实工作作风,着力提高组织、执行能力。

  3、科级以下警察:要以《干警行为准则》、《执法细则》、《若干制度》和本职岗位职责等内容为主,培养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着力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三、培训类别

  (一)初任培训。是指对没有从事过戒毒工作警察或没有直接受过戒毒业务培训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包括:新录用、新调入人员和军转干部)。

  (二)任职培训。是指对新任职的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三)业务培训。是指对警察所任职位和从事的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四)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对警察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进行的培训。

  四、培训方式

  (一)在职培训。警察教育培训主要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组织形式包括: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参观考察、理论研讨、挂职锻炼、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其中,各类参观考察、挂职锻炼要提前拟定考察课题,结束后要提交考察或总结报告。

  (二)学历教育。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未取得大专学历的在职警察,要参加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段的学习;已经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但非法律专业的在职警察,可参加相关专业本科段的学习;其他在职警察,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或相关认证教育(如心理咨询师、国家司法考试等)。

  五、组织领导

  (一)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在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治处组织实施,所部各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规划、督促、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工作。

  (二)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所副处级(实职)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省局、省厅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专项业务培训;所部负责我所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其以下 警察的教育培训。

  (二)每年初,政治处要根据省局的有关培训要求制定下发全所警察年度培训计划,对全所各类人员的培训做出统一部署;各部门要以政治处的培训计划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进一步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所部将适时对全所的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呈报审批

  (一)每年11月15日前,由各部门向政治处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项业务培训需求,待政治处汇总报所党委研究批准并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后,由申请部门在政治处统一安排下负责具体实施,培训结果统一整理后报政治处存档。

  (二)各部门培训计划要在政治处培训计划下发后15日内,将本部门培训计划上报政治处备案,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或拒不上报。

  (三)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民警3人以上跨省外出参观考察,需提前15日向省局政治部报告,由局政治部统一协调,待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未经批准私自对外联系参观、考察、挂职等培训项目。

  七、考核验收

  (一)部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

  各部门民警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考核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考核采取检查培训记录、抽查民警个人情况等形式;重点检查培训质量和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各部门民警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集体年终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二)民警个人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

  1、在岗培训、岗位练兵。以民警到课率(占15%)、学习记录(占20%)、学习心得(占25%)、考试情况(占40%)、为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2、脱产培训。以民警学习记录(占20%)、学习心得(占20%)、结业考试(占30%)、培训鉴定(占30%)为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3、参观考察、理论研讨。以民警考察、总结报告或理论调研文章质量(参考标准:A、主题明确,逻辑清楚,语言流畅,卷面整洁,视情况评为90――100分;B、主题比较明确,表达清楚,卷面工整,视情况评为80――89分;C、主题一般,表达尚可,卷面一般,视情况评为60――79分;D、主题不明确,逻辑混乱,表达不清,评为60分以下)为主要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4、挂职锻炼。以民警在挂职单位现实表现(占30%)、总结报告(占30%)、挂职单位鉴定(占40%)为主要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5、学历教育。以民警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为主要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政治处要建立警察教育培训档案,警察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要作为民警个人年度公务员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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