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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8-12 18:39:0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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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产学研结合,更好地为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服务,直接面向地方企业的需求培养各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增强学院的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学院的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成立培训部。培训部在院务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学院专门负责对内、对外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服务的计划、组织安排、运行管理、收费办法制订等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二条培训部设主任1名,管理人员1~2名,主任及管理人员均为兼职,由学院院务会任命,不定行政级别。培训部主任负责培训部的全面工作并向学院院务会负责。培训部管理人员在培训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辅助性工作。
       第三条学院可根据培训部在培训工作方面的业绩在年终对培训部主任及管理人员予以适当奖励。此外,学院在申报科研项目、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等方面对培训部主任及管理人员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四条培训工作是学院建设与发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并在培训工作上服从学院及培训部的领导、工作安排与协调。
       第五条理论课培训核算学院教学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参照学校相应理论课的计算办法计算,对初次参与授课教师的工作量按开新课计算,并在年度和聘期考核时与学校工作量同等对待。此外,学院对理论课培训工作量暂按每当量学时10元给予现金补贴。
       第六条实践环节培训核算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参照“工学院教学实验室考核及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对初次参与实践环节培训指导的教师的工作量按开新实验计算,并在年度和聘期考核时与学校工作量同等对待。此外,学院对实践环节培训工作量暂按每当量学时10元给予现金补贴。
       第七条培训收费标准与收费办法由培训部根据培训成本并参考社会培训收费标准制订,经院务会审核通过并在必要时报请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对校内学生培训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数额视培训性质与培训内容酌定。
       第八条培训部为更好地开展培训业务,可以将部分培训收入用于公关和广告宣传等,但公关和广告宣传的支出需控制在培训利润的20%以内,且需事先报院务会审批。
       第九条为调动全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对介绍社会人员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适当的介绍费作为奖励,介绍费暂定为每名培训学员培训费的10%。
       第十条在培训收费总额中去掉培训工作量酬金和现金补贴、公关和广告宣传支出、介绍费支出、资料费支出、材料费支出、考证费支出等,余额即为培训收入。
       第十一条培训收入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管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用于学院的发展基金、福利金、专项奖金和年终奖金。
       本办法由工学院首届3次教代会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工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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