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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㈡ 接受机构与个人的捐赠;
       ㈢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学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方式可采取到会理事举手通过,或以通讯方式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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