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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委员会加强党的建设规定

时间:2023-02-24 17:06:3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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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规定

 

中共湖南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委员会

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规定

关于加强党的建设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的落脚点,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根据党的十六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以及我公司第首届党员代表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公司党的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党委的日常工作
  (一)抓好政治思想的引导
  1、在政治上、思想上,要引导公司全体党员、员工以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结合公司实际作出正确的判断。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统一思想,团结一致,为实现公司第一届党代会提出的任务而努力奋斗。
  2、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司党、政的决议和决策贯彻下去。
  (二)抓好组织协调
    做好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协调关系,把各个利益主体聚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和谐而充满活力的整体。
  (三)抓好服务指导
  1、组织党员和职工学习新知识、提高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增强对企业发展执行和贯彻能力。
  2、提高领导能力,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党在“发展是第一要务”和建设科技兴司中的服务指导作用。调动党员、干部和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和创造性,齐心协力搞好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加强创

 

新体系建设,完成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各项任务。
  二、党的组织生活管理
  (一)党委的组织生活制度
  1、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党章规定,一般每四年召开一次。其主要内容是向党员总结报告上届党委的工作,讨论决定 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新的党委和纪委。
  2、党委会制度。党委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主要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定;研究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安排;研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考察和研究预备党员的转正;研究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工作。
  3、党课制度。党课教育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一般采取党员集中学习,由各支部书记或外请专家按计划安排授课的形式,向党员灌输党章、党的基本知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
  4、双重组织生活。公司班子成员(行政、党委)既要参加所属支部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党委和支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如确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请假。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省委和省纪委的部署,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各党支部每年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召开民主生活会须作详细记录。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要按市委、市纪委的部署,检查领导班子和成员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党风、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重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委、支部的决议情况,着重解决支部成员和党员在思想上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一般在年底结合年

 

终工作总结进行。以支部为单位,主要是评议和检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先评组织,后评党员,先评党员领导干部,后评一般党员的顺序进行。
  (四)“党员先锋工作”活动制度。“党员先锋工程”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根据市委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定期进行检查,把这一活动贯穿于全年的党建工作中。每年的“七一”组织开展表彰活动。

(五)加强对支部和党员管理考核。支部和党员管理是指党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缴纳党费,工作出勤率,群众工作,廉政建设,遵纪守法,模范表率,完成工作任务等。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和民主评议党员进行考核。
  (六)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
  1、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工作,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并向支部汇报,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提高觉悟。
  2、预备党员每两个月应向支部(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3、支委会定期研究分析,对经过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已经具备正式党员的应按期办理转正手续。
  (七)外出党员的管理。外出党员是指经所批准对外进行技术服务和应聘外出工作的党员。外出党员按如下规定管理。
  1、建立党员外出登记制度。党员外出工作三个月以上者,应事先向本支部和公司党委办报告并填写《党员外出登记表》,说明外出的起止时间、单位、地点和从事的工作。
  2、服务单位有党组织的,外出党员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服务单位并参加组织生活。服务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在服务期间每季度应用书面或口头向原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党员返公司后,要及时向原支部报告,

并参加原支部的组织生活。
  

3、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二个月以上的,必须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所或原支部领导,并定期派人或写信汇报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4、外出党员必须坚持按规定交纳党费,可亲自或委托分工联系的支委、亲友交纳,也可邮寄。
  (八)离退休党员的管理。根据离退休党员年老体弱的特点,按如下规定管理:
  1、离退休党员每月过一次组织生活,一般在每月14日进行。
  2、对行动不便的老党员,可不勉强他们参加组织生活,所在支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前往探访,帮助解决困难,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九)私事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对经批准往国外、港澳探亲或自费留学的党员,应按如下规定管理:
  1、党员出境前,所在支部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建设,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临时请假的党员,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活动。
  2、探亲出国出境的党员,在其准假期间,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支部。如期回国的,应及时向本支部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由本支部研究恢复其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半年以上,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待本人有认识时,方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按中组部规定,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作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须严肃处理,必要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仍

保留在原支部,其党籍暂不处理,党费暂不缴交;学成回国后,经过了

 

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组织生活补交党费。如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5、党员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的,在他们出境后,按中组部有关规定,即停止党籍,从出境之日起停止缴交党费,并在支部大会公布和在《入党志愿书》备考栏注明。
  三、加强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一)党的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政治行动和政治言论的规范,是处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之间关系的纪律,必须认真执行。
  (二)党的组织纪律。凡涉及组织原则方面的都属于组织纪律。“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国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党的基本的组织纪律。
  (三)党的群众纪律。党的群众纪律是处理党群关系的纪律,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随时维护群众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党员的党籍和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党籍与党籍处理。党籍是指党员资格。党籍的处理有:
  1、对违犯党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党纪和法律的规定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2、按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所党委批准。
  3、按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所党委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4、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并报所党委批准。
党员退党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帮助他们,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本所工作服务,不要采取冷淡的态度,更不要排斥歧视他们。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因调动工作或升学,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认真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1、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严格按中组部规定的手续办理。在转移党员的组织关系时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证明信”,党员本人要在有效期内接转。
  2、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和携带,自己不能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和机要邮政转递。党员要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党组织,遗失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组织部门另行补转。对遗失介绍信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的处分。
  3、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到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报到。经教育仍继续把党员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者应给予党纪处分,并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五、党费的收缴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
  (一)按时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应由党员本人(如有特殊情况

 

可允许委托亲友转交)按时按规定向所在党支部缴纳党费,并由支部组织委员于每月统一将党费上缴公司党委办。
  (二)交纳党费的规定:交纳党费标准按本人每月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津贴+各补和奖金贴等)计算。交纳党费比例是: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1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每月工资收入在601元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每月工资收入在801元(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每月工资收入在1501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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