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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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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目  录

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一、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二、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三、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四、 总经理职责
五、 副总经理职责
六、 报告制度
七、 综合部职责
八、 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九、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十、 保密制度
十一、 招标保密制度
十二、 微机系统管理办法
十三、 档案管理办法
十四、 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十五、 打字室工作制度
十六、 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十七、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十八、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 人事管理制度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范文先生网更多资料 
二十、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二十一、 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二十二、 员工薪酬待遇管理制度
二十三、 回避制度
二十四、 公司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9月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资产总额14·5亿元。主要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排水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服务、污水处理费收取等工作。
二、公司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严格遵循《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实现排水、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大力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促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四、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因为排水公司现为国有独资公司,故暂未形成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来决定。
    五、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成员由股东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计划、人事、筹融资管理工作。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决策和聘任经理等。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和过半数通过的原则。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六、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最高主管,主持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对董事会负责。
七、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董事和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八、排水公司下设九个部:综合部、计财部、总工办、拆迁部、运营部、工程一部、工程二部、工程三部、收费部。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它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条 定期听取经理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策和自有资金使用分配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第三条 审议通过经理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评议、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也可根据上级的布置,民主选举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六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议事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和议事程序,确保高效、统一、科学地进行决策,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议事制度。
    一、公司支部会议
 (一)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及职能: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指示的贯彻执行;
    2、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3、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和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考察和推荐中层和公司级副职行政干部,对经理会提名的行政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党群干部的任免、考核和管理;
    5、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中长期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经理会依法行使其职权,实行统一领导,协调好经理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的关系;
    6、研究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会议制度:
    1、公司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成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2、除紧急情况外,支部成员不到三分之二,不得开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3、支部会议议程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期间,不搞临时动议。
4、支部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决定的问题,支部书记应组织大家充分讨论,集思广益,然后根据多数支部成员意见归纳决定。
二、公司经理办公会
(一)公司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议定事项、布置工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研讨问题的行政工作会议。
1、公司经理办公会对本公司的工作事项实行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方式进行。重要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形式,一般事项采用传阅审议方式。
2、采用审议传阅方式时,综合部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分管经理和职能部室,并将审议处理意见汇总,报总经理阅知或审定。
3、公司经理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可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总工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4、公司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扩大会议参加人员。
5、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综合部在开会前两天收集,并将开会的时间、讨论的主要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各部门提交办公会讨论的议题,要在会前做好调查、论证等准备工作,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否则不予审议讨论。
6、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席或中途离会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7、行政例会对所议议题要充分讨论研究,发表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有关事项的决议。
8、与所议议题相关的有关人员可通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对所议议题发表意见。
(二)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如下事项:
1、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各项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贯彻和执行;
2、协调公司与外单位之间的重大问题;
3、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经济活动中、生产活动中及其他有关问题;
4、公司重大的财务开支情况;
5、公司行政文件、工作安排、总结、报告、汇报等;
6、公司规章的制定、修改、检查、劳动人事、福利待遇等问题;
7、讨论决定其他应由集体议定的重要事项。
(三)办公会审议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1、综合部对行政例会所作的决议要详细记录,必要时按会议要求形成公司文件或会议纪要,发送上级部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下属各企业。
2、行政例会决议和传阅审议审定意见由综合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并将其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三、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四、组织制订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五、审批公司内部文件和外部行文及文件;
六、在与有关法规不冲突的情况下,参与招标书、投标书和合同评审;
七、授权公司项目业主代表公司行使业主公司权利;
八、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制度、年度经营及财务计划、公司发展规划;
九、按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空性;
十、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及技术专家的技术指导,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十一、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项目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督促综合部、计财部、工程部等部门定期按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提供公司动态及相关资料;
十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部门负责人;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年度计划、投资方案及公司发展规划;
三、管理公司章程、董事会、总经理确定授予的分管部门;
四、负责确定分管部门的部门职责、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五、按照分管部门职责,主持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推动分管部门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将分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合理化建议;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报告制度

1、 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向董事长报告一次,至少每半年书面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一次;
2、 报告内容包括: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等方面,已有的经验和教训、下一步工作打算,并保证其真实性;
3、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综合部职责

职数:16人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的作用,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一、协助公司党支部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党务工作。
二、协助公司领导处理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
三、负责经理办公会议题收集、会务组织和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必要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
四、负责起草公司综合性文件,负责编发公司简报与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公司日常公文处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文印管理等内勤事务工作。
六、负责公司人事、工资、技术职称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会议、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各类文字、声像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公司报刊杂志订阅和资料室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制订,并负责检查落实。
    十、负责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的归口管理,加强与区、街联系协调,落实文明创建工作,定期组织卫生、安全检查。
十一、负责公司综合统计工作,定期汇总填报各类报表。
    十二、负责公司食堂、车辆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劳保和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公司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开支规定

为加强公司经济核算,规范费用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世行、亚行及波兰政府贷款武汉市污水综合治理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行政管理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职工医疗、养老、待业、住房等开支)、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办公费、水电费、运输费、业务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咨询费、保险费和其它管理性费用的开支。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单位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违反。对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单位作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支出管理中,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要加强经济核算,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因公务或经济业务的需要,须预支、垫付款项的,一律要正式地履行财务手续。各部门均不得以口头信用、白纸条或其他不合规章的形式预支款项。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开会等原因需要事先借用公款的,本人应按实填写借支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计财部予以办理。事务结束后,必须在一周以内向计财部报销清帐。
2、工作人员因公需转帐支票,经办人员要填写支票借用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财务给以签发。在支票票面上,原则上应填写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事后经办人员要如期向计财部办理销帐手续,对逾期不办或不退还未用支票的,计财部应督促其办理。在未了结前帐之前,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借支票。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污染、折叠,也不准转给他人代办,谨防遗失、被盗,否则,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自负。
3、需要由财务汇款或办其他票据的,应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单或对方单位收据、合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给以办理。
4、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备用金的,需先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批准,款项负责人要按用途正确使用,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第五条 凡到计财部办理经费报销的费用单据,必须符合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格式和具备完善的财务手续。其具体规定如下:
1、报销的凭证单据必须是税务与财政机关印发的或认可的,经济内容填写完备,大小写金额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法单据或按国际惯例出具的帐单。
2、属于费用性的报销单据,应具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核准人四者签字,并注明用途。
3、属于财产或结算性的报销单据,需附实物验收单或工程决算,且由总经理签字。
    第六条 严格执行总经理一支笔的财务审批制度,未经总经理签字的正规单据,计财部一概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由综合部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公司办公用品(办公用品包括文具、用具、办公桌椅、录像带等),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因特殊情况急需购买,应经综合部协商同意,并由综合部负责登记。凡属社控范围内办公用品,需请示上级机关同意后购买。零星用品购置、办公用品购置、过桥费、邮电费等报销,统一由综合部部长审查证明。
    第八条 计财部严格把关,对于发票收据明显不合规章、超标、事由不祥、无审核批准人或审核批准违反规定等情况,计财部有权拒付。
    第九条 对于管理费用的结余部分,按有关文件,进行三七分帐,项目单位留七成,上交三成。但实际由于内配资金紧张,该三成资金仍由上级部门返还本公司,为此,该结余资金按5:2:3的比例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经理基金。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财务通则》、《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经常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从而提高职工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使职工知法、懂法、守法,敢于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
二、严格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毒、防潮燥)。
三、办公桌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禁止闲杂人员在财务室逗留,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会管理制度,对会计资料、现金应妥善保管。
    四、对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招标投标文件等各种工程有关资料设专人分类、登记管理。公司印章、业务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存入保险柜。
    五、现场办公的资料、图纸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涉及保密资料丢失应立即报告。
    六、公司职工对不安全隐患,发现后应立即报告。领导人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处理。
    七、公司保安室负责检查出入车辆、人员,外来车辆、人员须履行登记手续。
    八、公司实行保安值班员夜晚巡查制度,重点巡查办公楼、厂区、公寓楼等处。
    九、公司保安人员定期接受学习和训练,确保综合素质的提高。

 


 

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遵守《保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规定的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
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
公共场所。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保密又便利工作的方
针。公司全体职工都有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
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
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
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
司权利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
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到损害。
    第七条 公司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
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
密。
    第八条 公司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或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和解除,由
原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
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部或分管领导委托专人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公司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综合办公室专人负责。
    第十条  公司密级文件的阅办、传递须由办公室专人管
理,不得擅自传递或扩大阅读范围。
    密级文件、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文书档案、组织人事
档案和财务档案应由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在设备
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上级部门
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必须指定
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借阅秘密文件必须遵照查阅范围办理登记手续,文件阅办完毕必须及时退还办公室专管人员。
    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公司设立的“阅文室”进行,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非办公场所阅看。
    第十三条 外出工作必须携带公司保密文件或资料的,
须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
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与
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
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需要销毁的“三密”文件,经综合办公室主
任同意,报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批准,由机要员在碎纸机中
销毁。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
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和
公司领导: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根
据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扣发奖金、工资或其他行政
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日常保密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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