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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管。

    四)重要会议(如电力工作会议、党代会、团代会、职代会、工代会等)文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交办公室整理归档,重要会议记录应在第二年的一月份交办公室归档。

    五)合同、协议签订后移交一份给办公室归档。

    六)重要设备、仪器开箱时,有关业务部门应在检查验收设备出厂技术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七)局员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八)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九)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1、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接管代管县由供电企业的有关情况、文件、合同、会议纪要、议案、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各职能部门专(兼)职资料员在文件材料形成后及时移交办公室归档。

    2、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3、内容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4、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文件材料。

    5、其他临时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在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面目。

    二)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宿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管。

    三)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生产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四)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榀为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五)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复制。

    六)办公室在接收归档材料时应全面检查归档文件的质量。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四.文件资料档案的保密管理

    一)对机要档案、重要档案、重要会议记录必须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只准在档案室查阅。

二)文书资料档案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读使用,不得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

    三)非财务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局财务部领导批准。

    四)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复印,经批准同意借出或复印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和擅自拆卷,私自摘抄,不得带出局外,更不得划道填字、涂改、损坏文件。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应纳入各项工作计划、议事日程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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