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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时间:2007/11/7栏目:规章制度

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      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      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      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      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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