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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定

时间:2022-08-18 19:39:4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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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定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定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定

一、学生流动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一)受地域限制等条件限制,无法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或通过其他形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这,均被视为自行脱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提供流动期间个人在工作单位现实表现的证明材料,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
(三)自报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的规定标准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一般应有党员个人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4)临时就业单位或通讯地址变动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二、在学院网站上设置学院党建天地,设“党员教育” 专栏、党总支邮箱,定期把党的组织生活内容及学习材料公布在“党员教育”专栏,流动党员应在每月底把自己的学习心得和思想汇报材料发到党总支邮箱(jgxydzb@163.com)
三、是严肃党的纪律,坚决处置不合格党员。若流动党员无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不及时递交转正申请、不发挥党员作用、无视党的组织纪律,党组织要及时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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