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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府改称通用公文格式

时间:2023-02-25 23:33:42 文秘工作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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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府改称通用公文格式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府改称通用公文格式
  
  口郑彦离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该条例的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笔者认为,从公文作为全国各类组织通用的办事工具和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的国家政治体制等角度考虑,该标准以改称通用公文格式标准为宜。
  
  首先,从公文作为全国各级各类组织通用的办事工具角度考虑,全国应有统一的公文格式标准。公文作为一种书面的办事工具,不仅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各级组织内部使用,而且在不同类别的组织间流转,用以传递信息、沟通情况、协调工作等。公文具有统一的格式标准,不仅便于人们识别、使用、处理和管理,便于人们学习和掌握,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公文效能的发挥。中国自建立国家制度以来的各个朝代都十分重视公文的格式问题,并且随着国家制度的完善和人们对公文认识的加深,对公文格式做出了更加合理、完备的规定。如殷商时期的甲骨文书初步形成了前辞、命辞、占辞、验辞四部分结构形式,汉朝对公文的载体尺寸、不同类型的公文格式等有明确规定,明朝对公文的书面排版做出了详细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也十分重视公文格式问题,历次党政部门发布的公文处理法规都把公文格式作为重要内容。1988年9月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机关公文格式》,正式确立了国家统一的公文格式,并且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党、政、军机关正式发布的公文”。但是,由于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关于党的公文格式的某些规定与这个标准的相关内容不一致,且由于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领导地位问题,这个标准经修订在1999年12月27日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时,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从而全国就没有了统一的公文格式标准,南此造成公文使用中的许多问题。如党政联合行文时,发文日期党的系统要求用阿拉伯数字,行政系统要求用汉字;保密等级和紧急程度党的系统要求标于公文首页左上角,行政系统要求标于公文首页右上角。这种要求的不一致,使公文制作者无所适从。现在,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决了原党政公文格式不一致带来的许多问题。但是,这只是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军队和人大机关公文格式还是执行各自系统的规定,还存在着与现党政公文格式不一致的情况。如现党政公文格式规定公文密级标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现人大公文格式规定公文密级标于公文首页右上角,现军队公文格式规定公文密级标于公文首页右上角。再如现党政公文格式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的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的距离是35mm,现军队公文格式规定“报告”、 “请示”的发文机关标志的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为80mm,其他种类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为25mm。这些规定的不一致,使得党政机关和人大或军队机关联合行文时,公文格式不好确定。还有其他性质单位的公文格式现在无统一规定,虽然《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然而是否真“参照执行”,取决于公文制发者,由此还有可能出现不同单位使用通用公文实际格式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国家应颁布统一的通用公文格式标准。
  
  其次,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领导地位角度考虑,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直接规范党组织公文格式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不合适。尽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但党章的规定是说党组织应像社会其他组织一样尊重和遵守法律,支持和接受行政机关的社会事务管理。但这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等可直接针对党的组织出台管理规定,对党组织的有关活动直接进行管理。虽然笔者清楚《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配套文件,但是行政机关的单独行文,无论是按党的十三大确定的党政分开原则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确定的根据隶属关系行文的原则,党政任何一方都不应向对方的下属组织下命令、做规定,还是考虑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领导地位,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都不适宜发布直接针对党组织公文格式问题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而应发布面向社会各种组织(包括党组织)的通用公文格式标准。
  
  再次,发布通用公文格式标准不仅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需要,也有良好的现实基础。这个现实基础不仅是指各种组织的公文处理工作遵循大体相同的运行规律,形成了各方认可的基本相同的格式,而且更重要的是社会上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过去长期分别按党和行政机关的公文格式行文。现在党政公文格式标准统一了,也就意味着这些企事业单位的党政公文格式统一了。社会上其他组织的公文格式虽然可能与现行党政公文格式标准存在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不是现实公文处理工作的客观需要造成的,而是不同公文格式制订者的认识差异造成的。采用全国通用的公文格式,不会束缚不同性质组织的实际公文处理工作,恰恰相反,它有利于不同性质组织公文的使用、运行和效能发挥。将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改称通用公文格式标准,不仅可使该标准的运行名正言顺,而且可大力促进全国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郑彦离,通用公文简论[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z].1999-12—27.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Z].2012-06-29.
  
  [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斤。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z].2000-11-15.
  
  [5]总装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7,].2005-10-02.
  
  [6]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章程[2].2007-10-21.
  
  [7]田济民,宋琼,党员手册[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作者单位:中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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