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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预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23 04:24:2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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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预算管理办法

  医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的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卫生部修订的新《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以及财政厅、卫生厅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事业计划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经费收支总纲,具有指挥和调控全院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点性、完整性、透明性、绩效性等要求。
  
  第四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医院预算两种文本。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医院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医院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医院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五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审查和批准院级预算草案、调整方案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院长负责审查和批准年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决定院长预备费的动用。
  
  第八条 医院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部门预算“二上”、“二下”方案;
  
  (二)具体编制院级预算、决算草案;
  
  (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提出院长预备费的动用建议;
  
  (六)定期向院长办公会和主管院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各主管院领导及有关业务职能部门会同医院财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所掌管的预算经费的二次分配方案。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是指医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医疗收入:是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是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是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医院开支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医疗支出: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是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
  
  (三)科教项目支出:是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管理费用:是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其他支出:是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分别编制医院统管经费、部门切块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医院统管经费指由医院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的人员经费和部分公用经费;部门切块经费指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的业务经费;项目经费指为保证事业发展计划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下达的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具体分为财政专项和医院自筹两大类:财政专项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经费,在核算时列入项目支出;医院自筹项目是指由医院自筹经费安排的经费,在核算时列入基本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医院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医院事业发展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在收入落实、支出打足的前提下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要坚持事业发展与财力的平衡,做到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原则上不搞超出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各项预算收入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医院维持正常运转,即保证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的完成;再根据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适当安排发展性建设类项目支出。为防止赤字,对于暂不能列入正式预算的建设性项目可根据轻重缓急依次排序,列入递补预算项目库,下半年再根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预算应当按照预算支出额的1-2%设置院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十八条 医院财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在院内部署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院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事业发展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并报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医院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院内部门上报的预算申请,汇总编制医院的预算,其中项目支出预算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第二十条 医院财务部门应及早将院级预算草案提交医院批准下达。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医院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将所掌管经费的二次分配计划,经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按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负责,医院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医院预算草案批准下达之前,医院财务部门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医院分配给各单位的切块经费指标,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院内各基层单位应将各种渠道下达的预算切块经费统筹安排使用。对有特定用途的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院长预备费,必须按照《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院长预备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应建立严格高效的预算执行控制制度。财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各级负责人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如遇不可预见开支,应首先从院长预备费中安排解决。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医院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每年的第四季度,医院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且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医院财务部门应将因预算调整和其他各种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在调整预算文本中全面反映。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对院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向院长办公会汇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医院审计部门对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对医院预算实施民主监督。医院财务部门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安排情况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章 决算
  
  第三十五条 医院财务决算由财务部门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要求编制。编制决算的具体事项,由医院财务部门部署。
  
  第三十六条 编制决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 预算考核
  
  第三十七条 医院财务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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