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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23 04:24:4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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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财务审计的原则和依据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规范学院管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财务审计处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在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的各项财经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的各项规定,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各部门要遵循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学院各部门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的支出现象、有无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
  
  第二条 审计学院各部门有无私自收取学费、培训费,套取现金的现象。
  
  第三条 审计学院各部门有关自收自支、隐瞒办班收费情况。
  
  第四条 审计承包部门办学情况,办学协议、办学计划、办学人数。
  
  第五条 审计承包部门协议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的合理性。
  
  第六条 每半年自查审计一次,每一年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次。
  
  第三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均为会计档案范围。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
  
  会计年度终了,应及时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三统一”:一是分类标准统一,二是档案形成统一,三是管理要求统一。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装订
  
  会计档案资料要按年度排序和类别账订成册,装订要整齐、结实、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便于查阅利用。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会计档案应由专人保管(或监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或定期。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查阅或复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期满后要求销毁时,由财务审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在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行册上签名盖章。
  
  第六条 会计电子档案
  
  1、会计电子档案,包括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
  
  2、会计电子档案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www.fwsir.com)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档案进行管理,专人负责。
  
  3、会计电子档案的数据,每月、每年坚持备份,重要的会计数据应准备双份备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4、会计电子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丢失。
  
  5、会计电子档案要严格保密,按规定保管,不得随意翻阅、打印和复制与己无关的数据。
  
  第四章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调岗和离职必须和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予办理调动、调岗和离职手续。
  
  第二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并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条 编制移交清册,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以明确责任。
  
  第四条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五条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职责。
  
  第五章  财务审计处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第二条 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第三条 努力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设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理论,认真钻研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强化专业能力,注重工作质量。
  
  第四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会计事项。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五条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
  
  第六条 遵守职业道德,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第七条 加强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八条 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仪表整洁,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十条 树立服务意识,待人热情大方,使用文明语言,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章  财务审计处工作人员纪律
  
  为了规范财务审计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依法履行职责,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必须做到“七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业之便从事个人经济活动或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二、不准擅自向外界提供或披露会计信息,保守会计秘密;
  
  三、不准篡改会计凭证,提供假的会计信息、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会计报告等;
  
  四、不准隐瞒违法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支出;
  
  五、不准拒绝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机关的检查,谎报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六、不准提供、出具或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七、不准收受或变相索取有关的任何报酬、礼金或有价证券。
  
  会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财务负责人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和制度。
  
  第二条 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财务审计处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制定会计核算内部工作程序和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使处内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参与财务年度收支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审核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禁超预算支出。
  
  第六条 审核记账凭证、会计报表。
  
  第七条 编写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存在问题和今后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章  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和制度,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二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各项会计事项。
  
  第三条 编制财务年度收支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 审核原始凭证,办理报销业务,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决算报表。
  
  第五条 做好债权、债务及其它往来款项的清理、结算等工作;做好各项法定应交款的计缴工作。
  
  第六条 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建档和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财产物资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账实相符。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章  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履行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现金出纳事项。
  
  第二条 负责学院现金出纳、转账、收费等事项工作。
  
  第三条 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支付范围、标准支付现金。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条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与会计、银行对账,保证现金和银行存款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负责核对会计审核的报销凭证,复核单据与报销金额是否相符,发现错误及时向会计提出纠正。
  
  第六条 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和领用的空白收据。
  
  第七条 负责办理银行开户、销户及银行预留印鉴更换工作。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章  内部审计稽查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监督检查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监督检查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
  
  第三条 监督检查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账、实的管理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会计档案保存及管理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它各种会计资料是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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