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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23 04:04:5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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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能力,培养大学生崇尚科学、锐意创新的精神,将创新教育纳入到学生素质教育体系之中,团委特设立“包头医学院共青团科技创新小组”和“包头医学院共青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小组”、“创新基金”),用以管理和资助我校大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小组”组织形式
  
  各单位成立共青团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各团总支(分团委),办公室主任由各单位团总支(分团委)负责人担任,可设1到2名办公室成员。
  
  各单位以各自学生总数为基础,每200人中至少组建一支创新小组(不足200人的单位需至少组建一支)。创新小组每小组人数不超过5人,每小组需配备2名指导教师,1名咨询专家。2名指导教师中至少1名为青年教师,1名咨询专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教师和咨询专家由各单位自行配备。
  
  第三条 “创新小组”运行方式
  
  创新小组成立后要及时开展相关活动,并要将活动日常化、规律化。各创新小组每年至少自行设计或承担一项“挑战杯”项目。项目可参考每年的“挑战杯”全区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挑战杯”全区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选题,并按时完成比赛。
  
  创新小组工作运行需常态化。各院部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小组成员的遴选方面应考虑届次化,创新小组实行年报备制度,每年10月报备。加强对小组成员的管理、培训和指导;在实验室等硬件设备的使用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条 “创新基金”来源
  
  团委每年从活动经费中划拨专款建立“包头医学院共青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各院部系团组织需从各自活动经费中划拨各单位专项“创新基金”。本基金同时接受个人、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捐赠,该基金的运行范围仅限于包头医学院。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范围为我校共青团科技创新小组专项课题。“创新基金”项目分设资助和无资助课题两类,(www.fwsIr.com)资助金额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的情况而定,研究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一年。各单位需按照团委“创新基金”每项课题资助额度至少1:1比例匹配各自“创新小组”的专项课题经费。
  
  第六条 本“创新基金”由团委进行宏观管理并负责本“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成果评定。各院部系团组织对各自已获审批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确保各自匹配资金落实到位,各院部系团组织具体负责各自创新小组项目的跟踪管理、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等。团委定期检查匹配资金的发放、申报、监督和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
  
  通过评审的创新小组项目,团委要与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签订项目立项书,同创新小组所在团组织签订任务合同,并根据项目类别划拨经费。
  
  课题立项后,项目主持人与指导教师应立即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并以开课题报告会的形式明确工作任务和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与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合同,按期报送阶段性成果。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保持课题组成员的稳定性,所有课题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项目结题
  
  本基金所有项目应按期结题。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主持人要及时提出结题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提交结题申请表和项目相关科研成果。结题的科研成果一般为论文、调查(咨询)报告、科技产品(制作)、专利等。
  
  项目结题采取成果认定或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各单位组织专家组验收,团委组织专家组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成果评定。
  
  第九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采取报销单据的方式支取,单据必须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到团委和各单位团组织处报销。
  
  第十条 奖励与惩罚
  
  对按期完成计划、结题的创新小组和指导教师,在下一轮评审中优先资助其项目立项。其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创新小组(或成员)所有,团委根据资助项目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创新小组(或成员)相应的表彰、奖励。对于完成项目并在包头市、自治区和国家的相关比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创新基金”将给予奖励。未按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的,将缓拨、减拨或停止划拨经费。
  
  项目验收合格者按照立项审批经费全额报销;不合格者最多只能报销经费的50%或不予报销。
  
  对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须向各单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和团委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6个月。对无故未按期结题或自行中止的项目,除收回剩余的经费外,取消该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三年内在本基金的申请资格。
  
  各院部系共青团创新小组运行情况和项目列入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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