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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租赁合同

时间:2022-07-29 05:23:1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办公楼租赁合同

  办公楼租赁合同(一)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 写字楼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写字楼的位置和面积
  
  乙方租赁甲方合法拥有的位于 的 ,作为之用,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乙方租用的建筑面积按广州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乙方租用场地的具体位置见附件1,租用场地装修及设备见附件2。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的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期从甲方交付楼宇给乙方进场装修之日起计。
  
  2、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通知乙方进场装修。
  
  3、租赁期满,乙方如愿续租,应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以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为准。
  
  4、如本协议规定的租赁期限未满,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在结清乙方所有应缴费用、向甲方交付保持原状的场地和设备(正常耗损及按本合同规定不得拆除的情况除外),并赔偿乙方相当于解除合同时月租的两个月租金后,甲方应同意解除合同并无息退还乙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5、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如数无息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并赔偿甲方相当于解除合同时月租的两个月租金,乙方应同意解除合同,并在收到甲方上述款项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的租金、水电费等应缴费用,并将保持原状的场地和附件2所列设备(正常耗损及按本合同规定不得拆除的情况除外)交还甲方。
  
  第三条  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1、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乙方承租的场地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楼宇的租金为每月 元人民币,大写:(乙方内部卫生、保安、水电、电话、消防、空调等费用由乙方自理)。该租赁场地的租金第一、二年不变;第三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   %,即月租为人民币元(大写:);第四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  %,即月租为人民币元(大写:);第五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  %,即月租为人民币元(大写:);租期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甲乙双方商定每年的租金升幅为%。
  
  2、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交纳一个月的租金计元人民币作为定金,该定金日后将抵作乙方应交的首月租金。乙方必须于进场装修之前即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金额为两个月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元。以后因租金升幅所产生的租赁保证金差额应在变动后十天内予以补足。如乙方无违约,在租赁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如数无息退还乙方。
  
  3、甲方保证除国家、政府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费用外,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4、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缴交当月租金。
  
  5、租金缴付方式:以形式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缴付的费用后,应向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和管理费
  
  1、乙方同意甲方委派的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管理公司主要对该场地外部的保安、卫生、绿化、秩序、消防、清洁及水电的供应进行管理,而该场地内部上述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须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遵守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守则和各种管理规章,且依据规定交纳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排污费等应缴费用并承担相应分担费用。
  
  2、管理费以建筑面积计算,管理费暂定为每平方米每月元人民币,乙方承租该场地每月应缴的管理费为 元/月(大写:)。日后管理公司将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管理费的交付方式、时间依管理公司的规定。
  
  3、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向管理公司支付有关本场地的物业管理保证金,金额相当于三个月的管理费,即人民币 元。物业管理保证金在租赁期满,乙方无违反管理守则或规章、无欠费的情况下,管理公司全数无息退还给乙方。以后因管理费增加而产生的保证金差额应在变动后十天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  免租期及装修
  
  1、本合同从甲方交付场地之日为起租期日,开始计算租期,起租期最初   个月为免租期,即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供乙方场地装修。在此期间乙方免交租金,但须缴交管理费和其它应缴的费用。免租期只属一次性的优惠,并不适用于任何续约或延长租期,乙方须于免租期届满后,开始向甲方缴交租金。
  
  2、乙方自费装修该场地,包括该场地的隔墙。在乙方装修该场地时,必须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所制定的有关装修的规则要求,并向管理公司交纳装修押金元人民币(大写: )。如有涉及水、电、煤气、消防、通信、保安系统、排污等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迁移以及其他固定设施的加建、更改,必须取得甲方和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接受甲方和管理公司的监管。管理公司应在乙方按甲方或管理公司有关规则要求完成装修后    个工作日内将装修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3、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毕后,须报请管理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审验,以确定装修工程符合安全规范并提供有效证件送甲方存查。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依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如数收取租金的权利。
  
  2、甲方有权委派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换,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管理公司有按期如数收取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的权利。
  
  3、甲方有在乙方违约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的权利。
  
  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拥有出租本合同标的的合法权利,并保证乙方拥有合法使用标的不受任何影响的权利。
  
  2、乙方进场装修期间,提供临时用水、用电(水电费按规定收取由乙方承担)。
  
  3、提供附件2中列明的有关设备。
  
  4、负责对租赁场地作定期安全检查。
  
  5、从开始计租之日起,甲方负责的消防、供电、给排水系统能正常投入使用。
  
  6、因甲方租赁给乙方租赁场地本身的质量,需要维修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维修并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依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所租赁场地的权利。
  
  2、乙方有在甲方违约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置的权利。
  
  3、乙方有在所租赁的范围内,在符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安装本公司招牌(广告式招牌)的权利。
  
  4、乙方有权按照第五条第2点的规定在所租赁场地增设中央空调及安装空调室外机,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的义务:
  
  1、租赁期内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水电分摊费、停车费等。
  
  2、保证不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按照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合法经营业务,不得将所租赁的场地用于合法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3、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分租或者与他人互换租赁场地使用,不得对租赁场地设定抵押。
  
  4、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所租赁的场地和附件2中所列明的有关设备,如因乙方使用原因造成租赁场地或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5、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场地危破维修,需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与乙方签定回迁协议,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也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
  
  6、租赁期届满或者解除合同的,一切镶嵌在租赁场地结构或者墙内的设备和装修(包括室内的门窗及嵌墙的固定装饰),一律不得拆除或搬走(不含乙方自购的空调机),甲方并不予补偿。
  
  7、租赁期届满或者解除合同的,如发现有损坏租赁场地或附件2中所列明的有关设备的,则在乙方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及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在租赁期届满之日或者解除合同之日将保持原状的场地和设备交还甲方(正常耗损及按本合同规定不得拆除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缴付应缴费,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按应缴未缴额每日   %收取违约金。如连续    个月未能缴足租金或连续   个月未能缴足管理费及其他应缴费用,无论乙方是否已收到书面催收通知,甲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所租赁场地和附件2中列明的设备,甲方和管理公司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及管理保证金。如此给甲方或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2、如乙方擅自改变所租赁场地的用途或作分租、转租、换房使用、设定抵押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方面的规定时,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4、如甲方延迟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的,每延迟一日,甲方须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甲方负责的消防、供电、给排水系统到计租日起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使用,则免收乙方当月租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交付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甲方免收乙方当日租金。
  
  6、在对方没有可导致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未征得对方的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变更
  
  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本合同标的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甲方应当提前    天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  合同终止
  
  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和管理公司应在租赁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管理保证金如数(免息)退回乙方。如乙方有欠租、欠管理费等违约行为,甲方和管理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和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和管理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
  
  租赁期届满,乙方须清理租用的场地,交还所有钥匙,并保证甲方在其内所设立的固定装置等设备完好无缺 (正常损耗则属例外)。甲方对乙方装修的投资不予补偿。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租用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各自承担税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3、电费按电表计收,商业用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收。公用水电按实际进行分摊。
  
  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    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办公楼租赁合同(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位于 北京 ** 大厦商业物业 * 层 * 单元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 本租约 ” )如下:
  
  第一章 承租区域与用途:
  
  1.1 甲方合法拥有坐落于 (以下简称 “ 承租单元 ” ),甲方同意将该承租单元按 (以下简称:面积): 平方米租予乙方。
  
  1.2 承租位置见附件一平面图上以阴影显示承租区域。
  
  1.3 承租单元经营范围只限承租方在其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办公之用。
  
  第二章 承租期
  
  2.1 租赁期限: ** 年
  
  第三章 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
  
  3.1.1 租金按 建筑 面积 ㎡计算,月标准租金为人民币 元 / ㎡。
  
  (日标准租金 = 月标准租金 ×12÷365 ),乙方以季度为付款单位,即每次支付三个月租金。
  
  3.1.2    合同签约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预付三个月的租金,起租日后该笔租金自动转为合同起租首季度租金。续后乙方应在每公历月的前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甲方全额缴付当季度的租金。
  
  3.1.3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 其他相关费用见附件 1 。
  
  3.1.4    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乙方须按 3.1.1 条款约定的标准租金,按实际承租日期将差额补齐。
  
  3.1.5    若乙方未能在每公历月的前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向甲方按时支付应支付的当月全额租金,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缴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 即按实际拖欠租金的自然天数计算直至向甲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之日为止 ) 。
  
  3.1.6    如乙方逾期超过应付租金日 3 天,仍未支付所欠租金及滞纳金,甲方除有权收回承租房外,乙方还须支付:应付租金日至退回承租房屋日止的租金、滞纳金、同时按所欠租金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2 保证金
  
  3.2.1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1 个月的标准租金和 1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支付租赁房屋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
  
  3.2.2    如乙方在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则甲方应于租赁期终止日起 30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3.2.3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将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因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或物业管理中心的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费用或因乙方责任造成他人损失赔偿损失方的赔偿金的抵扣、冲抵或赔偿费用。
  
  3.2.4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 ( 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时 ) (www.fwsir.com),所付保证金不退(不可抗力除外);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保证金。
  
  3.3  物业管理费、其他各类费用
  
  3.3.1    物业管理费月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 ( 合计: * 元 / 月 ) 。
  
  3.3.2    不足月物业管理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物业费月标准 ×12÷365 ) × 租用面积 × 本月实际天数
  
  在承租期内,乙方除应自觉履行交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
  
  3.4付款方式
  
  3.4.1    上述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等乙方可以支票、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
  
  3.4.2    物业管理费交付办法和时间与交付租金办法和时间一致,由甲方代收。
  
  3.4.3    以汇款方式交纳租金、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 交房标准、改造、装修及维护
  
  4.1 乙方在合同签定后,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完毕首月保证金、租金后,甲方开据《入住通知单》,乙方持《入住通知单》前往物业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对于消防、 、 设施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装修改造。该批复手续的办理工作由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相关机构自行进行,甲方应协助办理相关甲方应尽义务的手续。
  
  4.2 双方同意承租房屋的交付,按附件二所述标准办理交验手续。
  
  4.3 承租房屋若是由大厦统一安装的商业入户门,乙方在装修时不得改动,如必须改动应征得甲方、物业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取得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4.4 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房屋交还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装修补偿。
  
  4.5 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或申请进行承租房屋改造、装修时,应按物业管理中心要求客户入住、改造、装修的规定,完善审批备案手续,并须认真阅读与大厦装修有关的技术要求,遵守大厦《装修手册》、《客户手册》的规定。
  
  4.6 乙方的装修方案未获得物业管理中心正式批准前,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和经营用品的安装及摆放(如乙方需要存放装修材料的,乙方须声明对装修材料的安全性负责,并得到甲方同意,方可存放)。
  
  4.7 乙方应确保其装修工程不会对承租房屋和大厦结构以及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且不会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大厦或正常使用单元房屋。如因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违反规定,乙方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4.8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对承租房屋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或中央空调系统等造成损坏的;或因乙方自行安装电气、设备及管道、线路使用不当、维修不善;或因装修产生各种污染而造成损失、索赔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4.9 承租房屋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若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承租户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必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4.10    对于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
  
  第五章  承租房屋交还
  
  5.1    无论属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无需把承租房屋恢复到原交房装修状态。
  
  5.2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否则,该附加装置甲方有权处置,甲方对该附加装置移走或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的物品(甲级写字楼网 ),完成房屋的清洁。否则,该物品的遗失、损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房屋内的留置物品及由保洁公司对该承租房屋进行保洁,处理留置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及房屋清洁费由乙方承担。
  
  5.4    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时,如甲、乙双方同意 , 保留乙方在承租单元内的任何内部装修、装饰或附属物,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第六章 双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6.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承租房屋,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之约定。乙方应遵守附件三《业主临时公约》及物业管理中心制定的维护大厦运行的其它制度和规定;甲方有责任监督、检查、督促物业管理中心向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6.2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监督委托的物业管理中心为承租房屋提供正常使用的能源及其它应具备功能,使公共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6.3 大厦空调供应时间:
  
  冷气每年 ************
  
  6.4 大厦采暖供应时间:
  
  采暖采用市政供暖,每年 11 月 15 日至第二年 3 月 15 日。
  
  6.5 在承租期内,除本租赁合同所述乙方违约情况外 ( 或不可抗拒事件的发生 ) ,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承租房屋。
  
  6.6 甲方负责在提供的商业水牌位置上标明乙方企业名称,其制作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6.7 若乙方注册公司,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注册公司必要的租用办公场所证明。乙方保证甲方所提供的证明不作他用,并承担因挪为他用时的法律责任和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6.8 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及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管理承租场所,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并严禁乙方利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及不道德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9 乙方须依据本合同约定时限和方式及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各项应缴纳费用。若乙方违约,甲方或, 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中心有权在向乙方发出最后书面通告 7 天后的情况下,截断承租场所之电力、空调、水、燃气及其它设施的服务或供应等,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 ( 包括重新接驳费用 ) 及开支均由乙方承担。
  
  6.10    乙方须遵守并促使其使用人遵守大厦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 并在入住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大厦相关的物业管理文件。
  
  6.11    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分租给第三方。
  
  6.12    乙方须遵守中国政府及北京市政府有关防火、卫生的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中心制定的安全、卫生规则。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或大厦的任何地方进行烹煮或燃烧任何物品,也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任何具有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的物品及重型设备。
  
  6.13    在承租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内属甲方维护的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中心进行修复。甲方或物业如未及时修复,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修复,费用由甲方负担,并从下月租金中直接扣除,若已发现损坏或故障而未在合理期间不予通知,造成涉及乙方损失或不能正常办公,其损失和责任甲方不予承担。
  
  6.14    乙方不得使用或允许将承租房屋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播音室(乙方企业产品宣传、学习、推广等播音室除外)或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也不得使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对甲方或其他租户构成损害或危险。
  
  6.15    除经甲方和物业管理中心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外设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厦外面显示的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或其他物件。甲方及物业管理中心有权拆除乙方违反本条款而设置或展示的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或其他物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6    乙方在经营中,若设置陈列品、橱窗、经营桌椅等时,应布置整洁、安全、美观、便于应急交通,并保证有足够的照明。商品陈设应健康、美观,符合政府对相关行业的规定;不得在承租场所内、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叫卖或安装各种危及周边承租人身心安全的闪灯、旋转灯以及噪音发生源。
  
  6.17    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 6.12 、 6.14 、 6.15 等条规定,造成政府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管理相关规定,对甲方或物业管理中心进行处罚,其处罚金由乙方全部承担。
  
  6.18    乙方在经营期间,须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其区域内的公众责任险,其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分出现损毁或承租场所内发生的火灾、爆炸、水损、烟薰等事件或承租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或客户之行为、失责或疏忽导致任何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毁,且保险额度应能概括其所承租场所可能导致或发生的上述事件的保险赔偿风险。乙方须在办理完成其承租区域保险后,在向甲方及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出示原件后,将复印件留存物业管理中心备案。物业管理费内只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财产及公共区域的公众责任完成保险。
  
  6.19    本合同其它条款中规定的义务、责任。
  
  第七章 合同续约、终止
  
  7.1   合同续约
  
  7.1.1    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承租房屋,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日将承租区域完好交还给甲方。乙方如有意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商洽要求函,续租期间的租金价格应以当时市场合理租金水平商定续租条件,在同等租赁条件下 , 乙方享有对本合同所规定的承租房屋的优先续租权,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7.1.2    如乙方未在承租期终止日前 3 个月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致函,甲方可视为乙方不再续租,(本文由写字楼网提供) 在此种情况下,甲方或其代表、授权人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陪同有承租意向的第三方在不得影响乙方正常办公情况下进入承租房屋视察,且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后立即将承租房屋租赁给第三方。
  
  7.2 合同解除、终止
  
  7.2.1    双方已履行完成本合同项下双方责任和义务,且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7.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确认本合同可以终止。
  
  7.2.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解除本合同。
  
  7.2.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5 日的。
  
  2 、交房时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7.2.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 、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 3 日的;
  
  2 、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转租给第三方、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 、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7.2.6    除 7.2.4 条款、 7.2.5 条款内容发生解除合同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可以解除、终止合同情况发生时,可按约定解除、终止合同。
  
  第八章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本合同条款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以外,对未约定或未告知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据实进行赔偿。
  
  8.2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遇到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的条件下,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约均免责,但必须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减小损失并提供证明,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8.4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第三章约定时限支付应交费用,且以超出 3.1.7 条约定补足租金、滞纳金及应交的其它费用之限时,在甲方或物业管理中心再次通知给予乙方交纳宽限期 5 日内仍未补齐时;属于乙方已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以避免甲方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由此乙方违约引起的任何损失及连带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5  除本章违约责任外,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九章 特别约定
  
  9.1本合同项下的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和战争。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可抗力的范围是:由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火灾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包括政令、法律),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和克服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
  
  9.2如发生 “ 不可抗力 ” 事件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某条款不能执行,双方均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双方的损失,需免责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免责书面函 ( 需提供证明材料 ) ,在其证明得到证实后,可不计违约责任。
  
  9.3在承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单方面可控制的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而不能使用,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的 30 日内,经双方协商可以选择:
  
  1 、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合同;或 。
  
  2 、修缮承租单元确定修缮所需的时间。在修缮期间,乙方不需支付租金直至重建或重修结束之日。
  
  9.4租赁期内承租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甲方应负责本合同在乙方与新的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9.5本合同的相关税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支付。
  
  第十章 通知、变更
  
  10.1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要求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挂号或专人送至对方最后书面通知的营业地点;挂号寄出第 7 日或送达日(以较早日为准)视为文件已被送达。
  
  10.2 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房屋所述的地址。
  
  10.3 双方同意除本合同有约定以外,如再发生变更之内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任何口头通知或电话、传真件均不作为本合同变更之依据。
  
  第十一章纠纷解决及适用法律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 , 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不受影响。
  
  11.3 本合同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该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双方均遵照国家 ( 及北京市政府 )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11.4 本合同的构成、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十二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空格部分的填写的文字 ( 不得涂改 ) 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且甲方收到本合同 2.2.1 条款保证金全额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章 补充约定
  
  大厦商务中心 使用 条例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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