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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9 12:05:1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通用22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通用22篇)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本厂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厂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5、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行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行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维修管理

  一、 原则

  维修生产线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确保制造流程的严密性和控制质量的可靠性。

  要对前线的质量进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提高。

  二、 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是企业得以持续发展和树立良好品牌形象的重要一环。在进行售后服务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保障安全性:严格按照维修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车辆在修理后安全、可靠。

  2. 客户至上:对客户的投诉和建议要及时处理和反馈,确保客户对售后服务的满意度。

  3. 高效快捷:维修服务要快捷、高效,提高服务效率和客户服务体验。

  4. 规范标准: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作业,确保服务质量达到标准。

  三、 环境保护

  制定环境保护方案,落实环保管理标准和要求,规范逐级管理制度,确保环境治理效果达标。

  四、 安全保障

  1. 职责明确:明确维修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2. 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工作。

  五、 安全培训

  对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维修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确保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质量。

  六、 反馈机制

  建立售后服务反馈机制,收集客户意见,分析售后服务质量,及时整改,提高售后服务质量。

  第三章 售后服务

  一、 服务原则

  1. 客户至上:尊重客户权益,关心客户需求,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2. 服务公平:保障服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严格按照维修标准和要求进行服务。

  3. 服务高效:快捷高效,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二、 服务内容

  1. 服务范围:本店提供机修、车身维修、润滑保养、道路救援、汽车美容等一站式汽车服务。

  2. 服务流程:根据维修订单,严格按照维修标准进行作业,确保维修质量。

  3. 服务承诺:本店提供质量保证,保障售后服务质量。

  4. 态度服务:员工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周到,以取得客户的信赖和满意。

  第四章 维修质量管理

  一、 质量方针

  以技术创新为发展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客户需求和满意为目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 质量管理原则

  1. 安全第一:注重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客户车辆的安全性。

  2. 优质服务: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

  3. 规范作业:确保人员作业、产品生产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4. 全员参与:企业全员参与,共同推进质量管理。

  三、 质量控制

  1. 设施装备:采用现代化设备和工艺,确保产品质量。

  2. 资源保障:确保员工技能水平和资源供应,以保障维修质量。

  3. 产品检验:采用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和产品检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4. 维修标准: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维修,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作业,确保产品质量和维修质量。

  第五章 售后服务保障

  一、 质量保证

  1. 质量跟踪:开展质量跟踪,收集客户反馈信息,及时整改、完善售后服务。

  2. 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3. 售后服务:严格按照售后服务标准,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 客户满意度

  1. 客户满意度调查: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和反馈信息,及时完成整改。

  2. 客户体验:打造专注客户,贴近客户的服务体验,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3. 客户服务:高效快捷的服务流程,确保客户的售后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维修工艺

  一、 维修标准

  1. 维修规程: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维修,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作业。

  2. 工艺规范:对维修作业进行规范化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维修质量。

  3. 检测评估:采用科学的检测评估体系,确保维修质量达标。

  4. 质量认证:持续推进质量认证工作,提高维修质量。

  二、 维修流程

  1. 到店接车:检查车辆状况,确认故障情况和维修要求。

  2. 维修作业:严格按照维修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维修作业。

  3. 维修验收: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确保车辆质量。

  4. 交车返还:交付给客户前告知维修情况和维修效果。

  第七章 质量检测

  一、 质量检测要求

  1. 标准检查:对维修标准进行检查,确保维修质量达标。

  2. 针对问题:针对不同问题进行检查,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3. 专业指导:对不同岗位进行专业指导和帮助。

  二、 检测流程

  1. 接车检测: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故障点和维修要求。

  2. 检测规范:严格按照维修标准和检测要求进行作业。

  3. 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报告,及时反馈维修质量情况。

  4. 特殊处理: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确保维修质量。

  第八章 维护保养

  一、 定期保养

  1. 维护保养计划:制定维护保养计划,按时按质完成保养。

  2. 保养项目:对保养项目进行严格的规范化操作,确保保养质量。

  3. 配件选择:选用优质原配件,保证产品质量和用户的安全。

  二、 维护保养流程

  1. 车辆检测: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测,确认需要保养的项目。

  2. 保养作业:按照维护保养计划进行作业,确保保养质量。

  3. 整理车辆:整理车辆,确保车辆清洁、整洁。

  4. 交车返还:交车时告知保养情况和注意事项。

  第九章 体系文件

  本制度应为公司参与人员皆熟悉并应用,按要求完成制度中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十章 其他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符合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重新发行。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4

  一、总则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维修行业的质量,确保汽车主的权利和利益,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的公正竞争,使之真正成为消费者值得信赖的服务行业。

  二、质量管理

  1.合格的技术力量。

  试验、调试和检测中应当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职业资质证书。

  2.高质量的设备及工具配备。

  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标准,保证能够进行准确的检验、检测及调试。工具要求齐全且新旧程度应当适宜。

  3.先进的技术及管理思想。

  应当不断引进新技术和新知识,更新管理思想,不断提高技术力量和服务质量,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4.管理信息化。

  采用计算机技术及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管理和客户的使用。

  三、质量保障

  1.车辆接待

  (1)接待过程中应当了解车辆的基本情况,掌握车辆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确定维修方案及零件费用,并按规定报价。

  (3)院方应当对车主进行咨询或说明,倾听车主的意见及需求,并及时解决问题。

  2.维修服务

  (1)维修人员坚守匠心精神,依法依规进行维修,保证服务发出后出现问题可以得到及时、全面的解决。

  (2)维修时要保持车间卫生和整洁,车间垃圾和废品要分类处理并妥善处理。

  (3)结束维修后必须进行车辆测试,至少进行15公里道路测试。

  (4)整车检查完成后,做好维修记录及所用标准件清单,存放在车主档案或合同文件内。同时向车主公开车辆可疑部位的情况。

  3.售后服务

  (1)售后服务应该贯穿进整个服务过程,售后服务的质量不应低于维修服务的质量。

  (2)长期保效服务应当有明确的承诺,保修条款应当明确清晰。

  (3)售后服务宜推行定期检测,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四、管理制度

  1.员工管理

  (1)实行人事管理制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管理规定,执行员工考勤和薪资核算机制。

  2.质量管理

  (1)建立标准操作程序。

  (2)对于明显的质量问题,在合理期限内追踪修订。

  3.设施设备管理

  (1)安全管理要做到常常发现、处理事故隐患。

  (2)设施设备要做到维护,无备件情况下需要备灾用的设备。

  4.销售管理

  (1)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与行业规则,实行客户真实登记制度。

  (2)销售管理要做到解决客户问题或记录,法律所需文件备齐,推行技术交底制度。

  五、维修质量监督和处理制度

  1.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制度

  (1)防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的现象,保证汽车维修质量。

  (2)选择特定的车辆进行抽检,对抽检合格的车辆,颁发质量合格证明。

  2.汽车维修质量处理制度

  (1)如果汽车维修质量存在问题应当对车主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汽车维修质量问题应尽早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如有任何相关问题请咨询公司。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5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6

  1、全厂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计量器具由厂部负责,并确定由计量员进行统一管理。计量员应按技监部门要求取得岗位证书,并接受技监部门的技术指导。

  2、汽车维修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和本厂主修的各种车型技术资料等,必须分类保存,并建立索引目录。借阅者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用后迅速归还,不得私自留存,不得损坏遗失。

  3、要及时收集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当新标准代替旧标准或某种车型淘汰后,原保存的该标准和资料经厂长批准后可以不在保存,但不得擅自处理。

  4、全厂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计量法规和规章。计量员应认真实施计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有关台账,制定有关计划等,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以确保维修质量。

  5、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维修必须严格按技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如压力表、声级计、有关量具等),必须按规定的检定周期送技监部门检定,不得自行检定或维修。

  6、一般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的检定,由计量员每年进行一次,对计量精度高或使用频率高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每半年进行一次。如遇本厂无能力检定和维护的,应送有关部门进行检定和维护。

  7、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取得计量合格正后才能使用;对损坏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必须有计量合格证(即MG标志)方准使用。

  8、凡超过检定周期而未送检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对达不到精度要求或误差较大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计量规定,作降级使用或报废更新。检定和维修结果及降级使用原因等必须及时记入设备台账中,以备后查。

  9、使用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准撞击。精密量具不得在粗糙的表面上测量。量具用后应擦干净,要防锈、防腐、防碰。使用检测仪器前必须先调“0”位,仪器如有失准或损坏,应送制造厂定点的维修站进行修理,严禁擅自修理。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7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一、质量管理机构

  本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吴明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常保国负责。

  二、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

  (2)收集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3)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4)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7)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三、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四、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五、严禁偷漏作业项目。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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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汽车修理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责任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责任的丢失,要视情况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责任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内容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情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作业员是以时间来工作,管理者是以目标为中心来工作,这是管理者和作业员根本上的差异。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9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汽车修理质量,严格控制车辆检验工作,做到认真负责,服务到位的工作态度,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检验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运输分公司汽车修理厂接收的所有维修车型车辆,即混凝土搅拌车、车泵、车载泵、地泵等。

  第三条:汽车维修检验

  1.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3.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4.检验标准: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5)

  第四条: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运输分公司设备管理部。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0

  1. 维修部门是车辆后勤保障的主要工作工程,我们不但要狠抓维修质量,更必须严格管控各项维修费用,必然监督车辆日常维护是保障车辆良好技术性能的根本措施,定期检查保养车辆是为保证车辆维持最正确技术状态,加强车辆维修质量,减少车辆“罢工〞事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及降低维修费用的根本手段。

  2. 加强维修人员作息时间安排,合理分配工作值班制度,对晚间“归来〞的自备车辆一一进行技术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排除,保证车辆出勤率。

  3. 继续坚持分组分量制,将工作任务合理规划,分配至各组工作人员,在维修质量方面务必监督把好质量关,严格杜绝因工作的疏忽导致无谓的'返修事件发生,将维修质量与返修率做出评比并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适当做出奖惩制度,以评比数据公布示范去提高维修质量。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4. 如车辆遇意外情况在路途行驶中抛锚,必须第一时间赶往进行抢修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延误公司效劳效益。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1

  为强化公司车辆修理费的使用管理,严格实行“一车一卡”修理费核算台帐登记制度,真实归集车辆实际修理成本,以达到降本增效之目的。现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专人管理

  (一)由后勤部指定专人即车队主管负责公司全部车辆定点修理管理工作。按照“就近修理”的原则指导修理厂家报送投标方案,通过公司招标确定有实力的车辆修理厂。属特殊车辆的修理厂家选定应报批,由主管副总审核。

  (二)原则上公司所有车辆应按公司招标指定的修理厂家进行车辆修理。若不按规定在指定厂家即性进行车辆修理所发生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费用。长途出差车辆故障的维修须电话申报车队主管,维修费用估计超1000元要经部长批准方可维修。

  二、实行集中管理

  (一)行政用车及生产用车都应归口到后勤部车队进行集中管理,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家进行修理。

  (二)上述车辆管理部门应对车辆的修理情况做好“一车一卡”修理记录和费用情况的登记工作。

  三、车辆修理审批管理

  (一)行政用车的车辆维修审批程序

  1、日常维修

  (1)车辆修理费在200元以下的,由该车辆驾驶员对修理车辆进行检查,提出车辆修理方案及费用预算,并须将维修方案报车队主管审核同意后方可维修。

  (2)车辆修理费在200元以上的,须经车队主管的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报部长同意后方可维修。

  2、车辆大修

  车辆大修按固定资产大修程序进行(须附大修预算费用方案),由车队主管对相关大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需大修的车辆报告进入OA系统,部长审定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车辆大修。

  四、修理标准

  (一)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的车辆,长安、五菱单车全年维修费控制标准为3000元,10万元以上单车的修理标准为4000元。

  (二)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8年以内的车辆,长安、五菱单车维修费全年控制标准为4000元,10万元以上的车单车修理标准为6000元。

  (三)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的车辆,长安、五菱单车维修费全年控制标准为5000元,10万元以上的车单车修理标准为8000元。

  五、真实归集修理成本

  (一)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发生的修理费用,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

  (二)实行“一车一卡”修理费用核算台帐的登记制度,按车牌号、使用人进行归集各车辆的实际修理成本,并每月通过OA系统向上级填报。

  (三)驾驶员差旅报销及路桥费用报销原则上按月实施,车队主管要与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协调并经OA系统上报。

  六、强化车辆维护基础管理

  (一)后勤部每月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驾驶员学习操作技能,开展安全学习教育,不断地提高驾驶操作技术水平,减少机件磨损,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降低车辆安全事故率。

  (二)车辆管理人员严禁向修理厂索要回扣或变相好处费,以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和维修成本的控制。

  (三)后勤部车队要定期检查、统计、分析单车的维修费用情况。若有不正常情况出现,应及时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同时,要求车辆管理人员要根据各车辆维修费用使用情况,及时提醒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车辆维护意识,提倡厉行节约。

  七、考核

  (一)严格执行单车修理费定额核算管理制度,实行车辆按定额标准进行修理,须做到全年修费用不超支。若超支,其超支部分自理。

  (二)公司车辆修理费用的开支将与绩效挂钩考核。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2

  1.目的

  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运输车辆和行政用车。

  3.职责

  3.1行政办主任负责对维修服务提供方进行评定和选择,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3.2车队负责人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3.2维修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3.3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4.工作流程

  4.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4.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4.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4.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4.1.4驾驶员每周一进行检查保养。

  4.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4.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4.1.7车队负责人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4.1.8定期保养内容

  4.1.8.1行驶5000公里,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机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检查、保养电路系统。

  4.8.1.2行驶20000公里,更换空气滤芯。

  4.2具体实施

  4.2.1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4.2.2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车队负责人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4.2.3一般情况:由驾驶员将所需修理的项目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行政办主任检查---审批---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行政办主任确认维修---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支付费用----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当实际维修与申报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时,必须重新填写报批。

  4.2.4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主管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发生修理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口头向主管进行维修申请(陈述例外性)---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

  4.2.5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车队负责人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4.2.6行驶途中发生的修理,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必须有正式发票方可报账。

  4.2.7维修费用预估超过3000元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3建立车辆档案,所有车辆的事故、故障和相应的保养维修必须进行记录并进行存档。

  4.4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采购和领用

  4.4.1公司负责统一购买车辆维修的易损件。

  4.4.2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领取需填写领料单,经上级批准后方可领用。未经批准不允许在外自行补购。

  4.4.3随车工具由驾驶员领用,定期清点;如报废必须经主管同意后,以旧换新,遗失全额赔偿;

  4.5 油料的补充

  4.5.1 燃油的补给应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需请示行政办主任。

  4.5.2 每天行车回来后应将油箱加满,并记录加油量和加油时的公里数。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3

  为了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公司内部运输车辆管理,节省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和项目进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运输车辆均适用此规定。

  二、维修原则

  1、凡公司所辖运输车辆能在车队维修的,一律在车队维修。

  2、车队因技术、装备所限,不能完成维修任务的(如修轮胎、电、气、路、修理大梁等),可由各厂自行找外协维修。

  3、各单位每年可确定两家外协单位作为运输车辆维修点。一旦确定需报公司备案。

  4、运输车辆在内部维修所需零配件,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领取,车队维修师傅帮助提供型号、规格等咨询服务。

  5、运输车辆产生的维修费用,计入车辆所属单位成本费用。

  三、维修管理

  1、车队维修处应建立各单位单车维修台帐。

  2、各单位运输车辆在公司厂区内出现故障,一般将车辆拖至车队维修。特殊情况下,修车师傅可到车辆故障现场维修。在厂区外出现故障,可直接到外协维修点维修。出现爆胎直接找外协维修。

  3、车队无法实施的维修项目,由车辆所属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车队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外协维修。情况紧急的',须电话告知,三天内补办签字手续。否则,各单位不能入帐。

  4、维修人员应执行24小时值班,保证不因维修不及时而影响生产。

  5、故障车(非所辖车辆,下同)驾驶员负责本车零配件的领取,车队负责维修或更换。时间紧急时,车队有零配件可暂时借用,并履行签字等借用手续,两天内由故障车驾驶员负责领取归还。

  6、故障车修好后,驾驶员要在修理清单上签字确认。修理清单一式三份,第一联由车辆所属单位核算单位存,第二联维修方存,第三联由车辆驾驶员保存。

  7、各厂应根据本单位车辆及零配件易损易坏情况,适时上报零配件采购计划。

  8、车队维修班应保证维修质量,坚决避免刚经过维修的部位或零配件前修后坏。否则与维修员绩效挂钩。

  9、各单位更换的废旧零配件应按《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处理。

  四、要求及考核

  1、各有车单位应提高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定时保修意识,切实在规定时间,对重要部位进行保养。若因保养不到位,如缺油、无润滑等,造成车辆损坏、故障,车队应在维修清单原因栏目说明。不据实填写,每处处罚车辆驾驶员100元,扣所在单位月度绩效0.5分/次。各厂未对有效保养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每次处罚各单位核算办负责人200元,扣所在单位月度绩效1分/次。车队未在维修清单原因栏目说明,每次处罚车队负责人100元。

  2、车队能够维修的车辆而车辆所属单位弄虚作假,外出维修的,一经发现,每次处罚车辆驾驶员200元,连带所在单位月度绩效1分/次(驾驶员操作不当原因除外)。

  3、车队能够维修的故障车,而以各种理由拒绝维修,或迟缓维修影响生产的,每次处罚车队负责人100元,连带单位月度绩效0.5分/次。

  4、维修质量不高,支差应付,前修后坏,每次处罚车队100元,连带单位月度绩效0.5分/次。

  5、每季度对外协维修价格进行市场核查并向各厂核算办递交询价报告,确保不高于市场维修价。各厂核算办应依据市场调查报告价或低于报告价计算。

  6、违反本规定相关要求,每次处罚责任人50-200元,连带单位月度绩效考核0.5-2分。

  7、车辆所属单位因各种理由不提供零配件,车队有权拒修(夜间等特殊情况除外),驾驶员或车辆所属单位借用零配件不还,车队向综合管理处投诉,查证属实,每次处罚车辆所属单位月度绩效0.5分,单位负责人100元,车辆驾驶200元,并限期归还。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4

  为保证在对车辆实施修理和一、二级保养工作中的安全,确保修质量安全运行,避免各类机械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车辆进车间进行各类修理和保养,其修理质量和安全工作有修理车间负责,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2、在实施车辆保修过程中,全体修理人员均应严格落实修理工各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车间安全防火责任制”,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凡由于违章造成各类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车间责任;

  3、车辆总件大修(发动机)和二级保养后行驶30000公里以内,一级保养行驶1500公里以内,以及平时小修,由于确系修理质量问题,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机械事故(指返修费用)或由于修理质量引发的行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修人负责赔偿以上损失的20%:

  4、凡因修理人员操作错误或违章操作造成造成机件损坏,承修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的30%;

  5、车辆保修中拆下的零部件,承担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如果由于保管不善发生零部件丢失或灭失事件,承修人负责照价赔偿;

  6、对机械事故和车辆零部件事件的调查,确认和处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调查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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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公车服务中心公务用车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实现“勤俭节约、安全守纪、保障有力”的目标,现制定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如下:

  一、中心综合部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的各种证书、保险资料和维修记录档案等内容。把车辆每次维修保养的详细记录存档,作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的重要参考。

  二、中心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当车辆需要维修时,由车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审批单》,报中心综合部审核,经中心主任和车辆维保负责人审核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和平台维保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检查维修内容和换件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维修完毕后,要认真检查和试车,合格后,方可在维修厂的修车单上签字确认,并在车辆管理档案中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

  三、车辆维修费用审核、报销方式按照花山区财政局财务制度执行,要求严格控制所有车辆的年维修总费用。未经申请而私自维修的车辆,一律不予报销;车辆所更换的零部件与技术档案不符合的,将不予报销,并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维护保养不力、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主要零部件的非正常损坏,由驾驶员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追究其责任。

  五、车辆在出车途中出现故障,需回中心或者当场进行车辆维修的,要先报告中心主任和维保负责人批准,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随车带回,维修票据要经过用车单位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六、车辆保养管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杜绝车辆超时保养。为保证出车服务质量,必须做到每次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一次内外清洁,出车任务保障完毕,返回到中心停车场后,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停放整齐、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公务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6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

  二、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三、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四、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保养维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修理单,驾驶员凭车辆修理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五、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带回方可报销。

  七、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八、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由运输服务中心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九、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十、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十一、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7

  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确保汽车维修质量,延长汽车使用寿命,保证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公路运输事业服务,根据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交通部和地方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搜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五)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市(地)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本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其它管理人员必须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或经省交通厅专业培训合格;县(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人员至少配备一名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它管理人员必须是经市(地)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本专业人员。

  第五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载提供检测依据。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须经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颁发《检测许可证》,方可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六条汽车维修厂、站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部和汽车专项修理部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细则;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提出整改措加,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七条汽车修理厂质检人员按生产工人总数的3%配备,且必须经省交通厅培训颁发质量检验员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汽车修理站至少应配备2名质量检验人员,汽车修理部和汽车专项修理部至少应配备一人负责质量检验工作,且必须经市(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颁发质检人员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各级汽车维修业户的维修业户的维修技工必须经市(地)汽车维修管理部门考核,施行持证上岗。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十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各项汽车修理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和汽、柴油车排放标准和测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河南省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修理标准。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车辆进厂、维修和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汽车修理厂、站、部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按审定级别和作业范围承揽业务,不准承修报废车辆和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

  第十四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水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修竣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井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五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制度。对修竣车辆的保修期按《河南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六条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问题,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发生的质量事故要分类做好登记,并定期上报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井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作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

  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厅在全省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中命名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查员,并由省厅颁发《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查证》,负责全省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8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车流量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2章 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修理。

  第5条 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收车后需要填写车辆的使用说明,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主管,并进行自修。

  第6条 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请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及费用预算,经车辆主管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进行审批。

  第7条 司机将公司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第8条 公司的高级车辆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可送到非公司指定修理厂,但司机所洽谈的修理厂必须正规且收费适中,并必须得到人事行政部经理及行政总监的审批同意,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 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同时,应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 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司机必须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 车辆维修完成后,司机或车辆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第12条 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以备不时之需。

  第13条 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辆主管负责清点,并签字验收,交人事行政部进行统一处理,所得收入需及时交至公司财务部。

  第14条 车辆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3章 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15条 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否则,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6条 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车辆主管会同财务人员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结算,其中指定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辆主管、人事行政部经理及财务部经理共同确定。

  第17条 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部件的收据交车辆主管审核。

  第18条 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经用车人签字证明后司机方可安排维修。而维修费用超过200元以上时,司机应通过电话向车辆主管请示,经车辆主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19条 车辆在路途中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并经车辆主管进行审核。

  第20条 修车时司机所提交的修车申请应详细说明修车类别、项目、部位及费用预算,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下时,由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上时,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报行政总监审批。车辆的大修、中修必须经过总经理的审批。

  第21条 车辆的电瓶、轮胎短于正常的核定寿命时,其修理或更换费用由司机按比例承担;超出使用寿命者,按比例奖励所节余费用的50%给该车辆的司机。

  第22条 因工作需要变更驾驶车辆的,经车辆主管确认后,在一个月内,车辆变更前的司机应承担车辆变更后的司机超出核定修车费用30%的修理费,因交通事故造成变更或因车辆变更后的司机操作原因造成的更大损失除外。

  第23条 各车辆洗车费实行成本制,每辆车的月洗车费用不得超过30元,洗车费用经用车人签字证明后,司机持消费凭证到财务部进行报销。

  第4章 附则

  第24条 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5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6条 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冲突者,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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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北京公司车辆。

  3、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择优选定两家。

  4、行政人事部负责全部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成立车队,车队长由兼任。

  二、驾驶员职责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2、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4、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5、负责车辆年检。

  三、车队长职责

  1、协助行政主管对公司全部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2、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3、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四、行政主管职责

  1、组织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2、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3、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部门审批。

  五、维修与保养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六、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2、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3、行政主管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4、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5、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6、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7、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8、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车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9、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七、费用报销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1)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2)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4)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2、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行政主管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审批单》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3、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八、其它

  1、行车安全奖(全年无事故的)按1000元/年·车发放;

  2、车队队长岗位津贴(300元/月)。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0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的安排车辆维修,减小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时按车辆情况自行清洗,每月按车号轮转每台车有四个车辆保养日。在不误工作的情况下进行例保,例保内容:发动机及各种油液及各部件的固定情况。查看发动机各结合面有没有漏油、漏水情况。检查调整皮带紧度,查看各部位的管路和导航固定情况,检查补充机油、检查补充冷却液、检查补充电解液、检查补充动力转向机油,清洁散热器外表、巡视全车灯光、轮胎、吹空滤、打黄油,调整制动并检查蹄片磨损情况等。

  3、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每行驶10000—130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更换机油及机油滤清、燃油滤清、油水分离内放水、储气筒排气。

  4、车辆维修。原则上要求在车队进行,的却在车队无法维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须经公司同意,方可外出维修。

  5、每天维修和保养车辆。安全检查要做好记录,经同意领用配件。材料要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谁用料谁签领的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1

  为确保公司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保证运输业务的需要,维修人员及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维修保养制度:

  一、本车驾驶员应做到出车前三检(油、水、气)及传动轴、轮胎螺栓是否有松动,当班维修人员应积极协助驾驶员搞好出车前检查工作。

  二、维修人员必须保证每月对车辆各联动部位加注黄油一次,同时全面检查连接部位的情况。

  三、维修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小修作业应及时当场解决,对不能当场解决的`毛病,应及时上报部门主管安排进厂修理。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四、进厂修理车辆(含年审、二保)驾驶员必须按上下班时间到场,按作业项目监督维修过程及换件工作。完工后驾驶员在维修单上签名认可。

  五、公司车辆根据具体运行情况,每两个月对底盘部份进行一次强制二保,该项工作各单车驾驶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并做好安全愉快行驶,为公司的发展开好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22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管理、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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