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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访追究制度

时间:2022-08-12 18:40:1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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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访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局信访工作责任意识,确保“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落到实处,把越级上访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全局职工队伍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上访(信访)的程序:职工有问题应直接反映给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班长),部门负责人解决不了,反映给主管局领导,主管局领导解决不了,反映给局长,局长解决不了,由局党组决定;若当事人不服,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 原则上职工反映的问题能在本级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准向上一级推诿,解决不了的,可以逐级反映。
     第三条 职工反映问题,各级负责人应在一周内给予答复或解决,特殊问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职工越级上访应有下一级部门(或单位)出示的同意证明。
     第五条 职工反映问题若遇有一级负责人既不给予答复或解决,又不出示上访证明,职工可以越级上访。
     第六条 职工既不给本部门(或班组)反映,又不给主管局领导反映,擅自向市局、省局、黄委反映问题,均视为不合规越级上访。
     第七条 职工不按程序越级上访,纪检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落实,并向局党组写出调查报告。对写匿名信越级上访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第一次发现越级上访给本人通报批评,给部门主管负责人口头批评;第二次发现越级上访,给本人停职检查,扣发检查期间的工资和全年奖金,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主管局领导写出检查;第三次发现越级上访,对本人责令待岗,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应写出辞职报告,扣发全年奖金,对主管局领导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写匿名信无中生有越级诬告,一旦发现,从重处理,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明知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易产生上访而又不主动解决,且造成越级上访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全年奖金;第二次上访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写出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本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制度、办法等,全局干部、职工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否则,按照局权限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某项条款若与国家法规、水利部或上级部门制度有矛盾时,按上级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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