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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企业发展给予贴息支持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2-08-18 21:22:0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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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小企业发展给予贴息支持的暂行办法

关于对中小企业发展给予贴息支持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应对危机,市政府决定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包头市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在包头市纳税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包头市“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贴息资金,是由市、旗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扩大规模等,使用了银行贷款(包括各类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项目贴息的资金。对担保公司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包头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确定支持重点。
  第一产业重点支持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及服务“三农”企业。第二产业重点支持机械装备制造配套产业、钢铁和不锈钢的延伸加工与配套产业、铝的延伸加工及配套产业、稀土应用类产品开发产业、镁合金及其延伸加工及配套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有信誉有实力有资质建筑企业。第三产业重点支持面向生产的物流基地、各类交易平台建设及生产资料市场建设项目,面向生活的连锁经营、社区服务业项目、农村牧区市场建设、商贸餐饮及旅游等项目。
  (二)有利于资源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
  (三)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第五条  贴息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融资总额、当年贴补率计算确定,贴息率不超过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上级部门贴息资金,其不足部分也可贴息。

第三章  贴息资金承担单位的条件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良好的纳税信用;
  (四)其他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报材料内容
  (一)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入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流动资金贷款除外);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银行信用等级等相关材料;
  (五)环保部门提供的环保评价意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
  (六)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支付凭单(复印件);
  (七)纳税地纳税情况证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九)适度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的条件。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定和下达

  第八条   贴息资金申报程序:由项目单位所在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上报。
  第九条   分产业成立市贴息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入和专家组成,对旗县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各产业评审组在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筛选提出贴息资金支持项目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商各产业评审组组长、副组长,确定贴息、支持项目及额度,并下达贴息资金预算。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贴息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和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贴息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旗县区联合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后,流动资金贷款贴患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固定资产在建项目作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贴息资金或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的,除将违规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外,三年内取消该项目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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