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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文写作趣闻杂谈

时间:2022-08-21 20:23:23 文秘工作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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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文写作趣闻杂谈

  夫贵妻耻——古代公文写作趣闻杂谈
  
  作者/眭达明
  
  工部尚书吴中,山东武城人,有材能,然惟声色货利是好,宠妾数十,甚畏其妻。尝领诰命,妻命左右诵之毕曰: “此文天子自为乎?儒臣代草乎?”曰: “亦儒臣代草耳。”妻曰: “代草甚当。今诵之终篇,何尝有一清有一廉字?”中不敢怒。夫居官不廉,乃为妇人所诮,亦足羞矣。
  
  ——《典故纪闻》卷十一,中华书局1981年7月第1版第199页
  
  古代任命比较重要的官员时,要颁发一种类似现代的委任状或任命书的文书作为授官凭信。这种文书在北周出现时被称为告身,授官时即颁给本人。如《北齐书·傅伏传》记载:北周攻克并州,派人招降北齐名将傅伏,“授上大将军、武乡郡开国公,即给告身”。其后,这一制度由北周历经隋唐传至明清。
  
  唐朝的授官凭信也叫告身,但颁发程式比北周完备,授官按品级分册授、制授、敕授、旨授、判补五种。前三种颁发需经中书、门下、尚书三省,最后由尚书省盖印付本。旨授经尚书省,分别由吏部(文官)、兵部(武官)授给。判补则由吏部颁发。中唐以后,官爵冗滥,出现空名告身;甚至未有告身,先给信牒。宋代嫔妃、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妇以及其他受封赠者皆给告身,由官诰院掌其事。元丰改制后,人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明清时,授官凭信被称为诰命或敕命。敕命有两种:一种称之为“坐名敕”,用于任命地位较高的文武官员,敕内要写明官职姓名,本官任满或因故去职时,敕命要缴回注销,接任官员再发新敕;另一种称之为“传敕”,用于任命地位略低的文武官员。这些官员的职权一般比较稳定,敕内只列官衔,不具姓名,本官离任去职时传给后任,敕书仍不丧失其现行效用,因而称为“传敕”。
  
  告身文书的形式与现代的委任状或任命书虽然颇为相似,但它的内容有许多不同。现代的委任状或任命书文字简单,只需写明任职者的主要职衔,而明清时的诰敕文书则要阐明所任岗位的性质,规定任职者的职权范围,对任职者提出工作要求等,作为明确责任和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明太祖集》收录了众多明初诰命文书范本,其中肛部尚书诰》全文是:
  
  昔圣人也朴,民俗亦厚,制不饰华。六曹之设,内工官居数中之一耳。其所司之工者,皆无异伎,国无奇役,然而工务虽筒,其成也必精,其废也必当。故一举而无再为,一废而无复造,所以民逸者多,劳者少,因是而官贤,称君圣德。
  
  今之人受职任事,则又不然矣。凡临事之际,必因公而役私,因私以弊公,于国则不利,与民为害,是有人神共怒,祸及身家,往往有之,未尝有福臻而愆消者也。然罪者已往,存者复为,是不隔禽兽也。所以古人重其事而选人,在福民之福,固国以奉天地。是以前贤能体君心,而以务事工,得家保而国昌。
  
  今朕设工部,实法古制。特以尔某为工部某官。当敬事,信工无弊,上下咸合。汝贞良哉! (《明太祖集》卷四,黄山书社1991年11月第1版第67页)
  
  相对于明初的诰命文书,清代任命外任官的敕谕(敕命),内容要丰富和规范得多。一份完整的清代敕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要写明受文者的全部职衔,包括兼衔兼职,以明确本人的权力、地位和品级,享受不同的政治与生活待遇。如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十二月二十日清朝皇帝颁给台湾二品总兵官王巍的坐名敕,就写明他的职衔是“台湾总兵”。
  
  二是要写明受文者的管辖区域、驻扎地点及管辖哪些官吏等。如王巍的坐名敕内就写道: “兹特命尔镇守福建台湾等处地方,驻扎台湾府城。管辖本标中、左、右三营,统辖北路副将、台湾水师副将、澎湖水师副将、台湾城守营参将、南路营参将、南路下淡水营都司、北路淡水营都司各营大小将领及守御等官,俱照题定经制事例管辖。”
  
  三是要写明受文者的全部工作任务并提出相应任职要求,这是敕谕内容的主体。如王巍的坐名敕内就写道: “尔须操练兵马,振扬威武,申明纪律,抚恤士卒,严明斥堠,防遏奸宄,修浚城池,缮治器械,相度地势险易,控制要害处所,责成该汛弁兵力图保障。各营额兵,务选补精强,毋容积猾老弱糜饷。一应本折粮饷,听该管衙门给发。所部官丁,必须严加钤束,秋毫无犯,使兵民相安,不得借打草放马为名,骚扰农业。如遇寇警,即统兵戮力剿捕,不得观望,致误军机。”敕谕详细规定了任职者的职责和要求,以便官员明确自己肩负的使命和应做的工作。对敕谕中没有授权的临时性工作古人也考虑到了。如王巍的坐名敕内就写有这条补充规定: “敕中开载未尽事宜,皆申报总督、巡抚、提督参酌施行。”这实际上是授予王巍一定便宜行事的权力。
  
  四是要写明受文者服从哪些上级的领导和指挥,哪些问题需向上级请示执行,哪些问题需和其他有关官员咨商决定或联名执行,这也是敕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些不仅是一般的工作方法,也是严格的纪律要求。如王巍的坐名敕内写道: “尔仍听闽浙总督、福建水师提督节制。”又说: “如招抚事体重大,即申报总督、巡抚、提督,奏请定夺。”
  
  五是明确不能插手和干预职权范围之外的事情。如王巍的坐名敕内写道: “一应钱粮词讼、民事,俱系有司职掌,不得干预。”
  
  六是在敕谕正文的最后写明训诫条文,让官员铭记于心,时刻自儆。如王巍的坐名敕内写道: “尔受兹委任,须持廉秉公,殚力奋勇,歼寇固圉,斯称厥职。如或贪黩乖张,冈循怠忽,纵寇殃民,贻误封疆,国宪具存。尔其慎之!” (王巍坐名敕见《明清史料》,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员工福利委员会1972年3月再版戊编第3本第211页)
  
  由此观之,明清时的诰敕文书既是皇帝授予大臣的职权证明书,也是皇帝授予大臣的责任委托书,同时也是大臣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凭证和国家考核官员政绩及实行奖惩黜陟的依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敕谕文书正文的最后写上一段训诫条文(明朝的《工部尚书诰》结尾处也写有少量训诫文字),对官员示以儆戒,无疑能起到约束官员奉公守法的作用。
  
  当然,在贿赂公行、官吏贪腐成风的大环境下,仅靠一纸任命书训诫约束,其作用十分有限。正因如此,才会出现文头引文中所写的一幕:皇帝颁发诰命文书给吴中,又一次提升他的官爵。吴太太将诰命夺过来,让人读给她听,然后问吴中: “诰命是皇帝亲自写的,还是秘书代笔?”吴中说: “应该是秘书代笔。”吴太太说: “写得非常恰当。”吴中说何以见得?吴太太说: “听完整篇诰命,何尝有一清有一廉字?不就是说你吗?”吴中历来畏妻如虎,听她这么一说,更是不敢做声。
  
  在妻子眼里,吴中显然不是做大官的料,皇帝用这样的人,不是瞎了眼就是用人政策出了问题。于是丈夫的官做得越大,吴太太越是感到耻辱。知夫莫若妻,相信吴太太的判断不会有错。
  
  俗话说“夫贵妻荣”,吴中的妻子却“夫贵妻耻”,真是太有趣了。
  
  吴中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而让自己的妻子如此瞧不起?
  
  《明史·吴中传》和《明宣宗实录》中说:当了二十多年工部尚书,后来又官至太子少保和少师的吴中,在负责北京故宫和明成祖朱棣、明仁宗朱高炽、明宣宗朱瞻基三代皇帝陵墓的营建过程中,虽然“职务填委,规画井然”,并且“勤敏多计算”,获得了皇室的肯定和赞赏,但对工人师傅刻薄无情,像劳改犯一样管束,一点也不体恤。他还私自将宫殿建筑材料送给权势人物建私宅。他自己也捞了不少,并养了许多情人。于是在皇帝眼里,吴中是个能人,社会舆论却一直鄙视他,在妻子心目中更是毫无地位。再结合文头所引用腆故纪闻》中的说法,可见不管是正史还是野史,都认为吴中是一个有能力、有政绩却无口碑的人。他还是一个好色之徒。贪官背后都有女人,古今皆然。
  
  如此贪得无厌又品格低下的一个人,也就怪不得被妻子瞧不起,要对其升官进行讽刺挖苦了。
  
  当然,吴太太叫人读丈夫的封官诰命,没有听到“清廉”二字,便讥笑他“何尝有一清有一廉字”,显然是一种借题发挥,故意加以讽刺和挖苦。诰敕文书很少对任官者的道德品行作出评价,只规定受文者的职权范围和任职要求,皇帝颁给吴中的诰命没有使用“清廉”二字,是很有可能的,实属正常。
  
  不过从上面引用的王巍坐名敕的内容来看,训诫条文中是使用了“廉”字的。清朝的公文和公文制度大多沿袭明制并有所完善和发展,而明朝皇帝颁给吴中的诰命在训诫文字中却没有使用“清廉”二字,难道真是作者有意为之?诰命文书都是出于儒臣(秘书)之手,如果真是公文作者有意不用“清廉”二字,那么起草这份诰命的秘书就是一个很有正义感的人,他认为像吴中这种无清无廉的官员,在颁给他的诰命中是不配使用“清廉”二字的,否则就会弄脏这两个神圣的汉字。
  
  吴太太自己不看诰命而要别人读给她听,说明她不识多少字甚至是文盲。受国家教育培养多年的高官丈夫不如文盲妻子懂得为官之道,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在听读过程中,吴太太对清廉二字如此关注和敏感,表明她对丈夫的道德缺陷早就深恶痛绝。吴中身边有这样一个“廉政贤内助”,本来可以让自己少犯甚至不犯错误,事实本身却不是这样,真是让人感慨良多!
  
  依靠夫人反腐、搞“廉政贤内助”什么的,看来完全行不通。要解决干部腐败问题,还得要有好的用人机制,必须在建章立制上想办法、下功夫,否则难免成为笑柄。
  
  (作者单位:江西省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