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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时间:2022-08-23 04:05:2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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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一、宗旨
  
  第一条 为倡导优良校风和学风,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三年专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项、等级、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专业学习奖学金、精神文明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
  
  1、专业学习奖学金设立三个等级,其标准和比例分别为:
  
  一等奖  10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 5 %
  
  二等奖  8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 10 %
  
  三等奖  4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 10 %
  
  2、精神文明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标准为500元(一学年),占全校学生数的5 %(各系、班级名额另行分配)。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及评审依据
  
  第四条 三年专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4.通过上一学期思想品德鉴定,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中德育惩戒扣分不超过2分。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必须参加的活动,身心健康。
  
  6、毕业班学生必须取得学校所规定的有关技能证书。
  
  7、已完成学费缴交。
  
  第五条 专业学习奖学金的评审,除上述基本条件,主要依据学生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其计算方式参见《学生综合测评评比细则》。
  
  专业学习奖学金一等奖申请者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必须在班级人数前10%以内,二等奖申请者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必须在班级人数前25%以内,三等奖申请者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必须在班级人数前50%以内。
  
  第六条 社会工作成绩突出者可申请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
  
  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参评对象包括:院、系两级团组织、学生会、自律会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校广播台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和经注册的青年志愿者,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表现突出者等。
  
  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的评审,(www.fwsir.Com)除应符合上述第四条的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主要依据学生在上一学期的社会工作实绩:
  
  (1)上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班级人数前50%以内。
  
  (2)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青年志愿者注册已半年。
  
  (3)工作积极负责,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同学,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主动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积极配合学校有效做好学生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5)学生干部考核优秀,青年志愿者受县(校)级及以上表彰。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非毕业班于每年3月和9月份评审上一学期奖学金;毕业班每年3、6月份评审。评选之前,各班必须评定出每位同学的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得分,并按班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序,同时对学生干部进行考评。在此基础上,学生对照本办法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系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学生在上一学期的学习质量(综合成绩)评审专业学习奖学金,确定各班学生获奖等级(当两名学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学生学业成绩综合测评高分者优先);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学生在上一学期的社会工作实绩评审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审结果分别在各班级公示三天后报送校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在两周时间内对各系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送交财务处发放。
  
  第十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同时颁发由校学生处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并在全校张榜公布。
  
  五、其他
  
  第十一条 学生可同时申请专业学习奖学金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十二条 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再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只发给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不再发放奖金,不占班级名额。获省三好学生和省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可直接申请专业学习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该学年度奖学金的享受资格(已发放的由所在系负责收回);奖学金获得者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的3天内向校学生处提起申诉,校学生处在3天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审议通过之后公布实施,解释权在校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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