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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

时间:2022-08-02 20:41:4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集体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一)

集体劳动合同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                                     乙方: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  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条  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  本单位于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九条  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   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产需要对      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一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二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连续工作    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十四条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八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条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        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   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  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劳动合同(二)

  甲方( 公司工会):           乙方( 公司):

  员工人数:         人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协商代表人数:    人        协商代表人数:    人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和发展员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双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也可以就其中某项员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集体合同和专项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将成为双方共同制定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基础。公司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应当通过公示等形式告知员工。

  第四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可选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的劳动合同范本或者由公司和员工自行拟定,但均应征得工会同意。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均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及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无任何违法或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记录;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www.fwsir.com)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性质和生产特点,经报请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安排应当听取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并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工作班次和休息日的具体安排应当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加班,如果确需加班加点,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照员工当月的标准工资计算。

  第九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依以下方式安排:

  (一)公司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二)与公司工会或者公司分支机构工会协商;

  (三)公司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标准,员工应当支持和参与。

  第十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时间安排按照员工累计工龄计算。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七天;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八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的父母或者配偶生活在外地,需要在年休假期间探亲的,公司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并按一定标准报销途中交通费。

  第十一条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五天婚假,晚婚者(男员工满二十五周岁,女员工满二十三周岁)增加十二天婚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公司给予五天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经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上批准,可以给予五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公司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公司给予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三十五天。

  男员工的配偶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司给予三天的看护假,遇有难产的,公司给予七天的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给予不少于十天的看护假。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统一安排员工进行一次体检,并安排女员工进行妇科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经与工会充分协商,参照深圳市员工年均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本公司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工资分配的具体制度,并于每年的  月就工资的分配水平、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共谋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同步提高。

  年度工资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公司保证每年员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员工工资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所称的标准工资。

  公司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超过百分之十,则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员工工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  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工资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条  对于取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员工,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其获奖之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对其发放    月工资的奖金。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交。公司缴费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公司和员工缴费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

  第二十条  为减轻员工的交通负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发放不低于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百分之    的交通补贴。

  为保障女员工的人身安全,对每日晚十点以后下班的女员工,提供不高于    元的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女员工凭有效票证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学历教育和素质教育,为员工提供便利条件,对符合公司发展要求的学历教育和素质教育给予报销学费的百分之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公司应在十日内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无异议或者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由全体员工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担任工会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员工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合同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依法退休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进行协商,重新签订或续签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 签字盖章 )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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