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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05-21 08:12:2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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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通用5篇)

  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我校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例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新菌种等;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指学校及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和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信息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指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线设计、地图、摄影、录像、教材、论文、辞书、文学作品等著作权;

  (四)九江学院及其附属各单位的校名、校标、企业名和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条 我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名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均属于职务智力成果,归学校所有。

  (一)“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上级单位、我校下达或者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在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作出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智力成果;

  5、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学校本职工作范围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学校或所属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学校的公派出国人员(含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人员)在出国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另有协议除外)。

  (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学校的资金、场地、设备、器材以及其它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利用学校的人力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利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条 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职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属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 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字作品、画册、地图、摄影、电子及声像作品等职务作品;

  (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于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 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学校不使用的,经学校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学校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学校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学校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学生、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符合第三条条件的智力劳动成果,原则上归学校所有。已签署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条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在科研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初步审核;

  (二)负责校内知识产权方面有关纠纷的调处;

  (三)协助组织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和转让,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参与本校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第九条 为了促进学校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基金”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该基金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部分费用和奖励。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成立知识产权工作小组,由2至3名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单位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立项必须进行查新检索。科研工作完成后,完成人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主管工作人员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对其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学校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保密,涉及国防实力和对国防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十三条 需要注册商标的单位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

  第十四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须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批,再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使用许可或技术作价入股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生、研究人员、其他临时聘用人员或即将进入特殊项目的本科生,进入学校学习或工作时,应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必须明确其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学专业或所参与的研究项目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产权归属。

  第十八条 学校从国内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时,先由引进单位会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查清其法律状态,再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 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及劳务输出人员等,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在国外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归属。

  第二十条 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成果,由学校申请的专利成果以及新产品开发成果,项目负责人须将全套技术资料、鉴定资料、鉴定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合同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科研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一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应按保密规定办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查其法律状态,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查,在不发生侵权或失密的情况下方可确定参展,对其涉密内容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调离、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前,必须将从事研究、设计、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原所在项目组或科研处,并在离校前应签订合同,对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 上述离职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学校有竞争关系、损害学校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出资参加国内外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离职,擅自离职者必须向学校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参观访问管理制度,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必要的情况下,应限定参观访问的路线和范围。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权(署名单位为九江学院)、获得各类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职工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有组织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宣传、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全体教职工及有关学生都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权阻止、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情节较轻的可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数量由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决定),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申请并在本办法公布之后批准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九江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此前学校有关文件冲突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义务,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快速打击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海南汉地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体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管理环节。公司应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公司的研发、运营、市场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作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配备专责人员。

  公司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兼任,副组长由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有:研发部负责人、研发部测试经理、总工程师、集成部负责人、知识产权专责人员、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公司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和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

  2、制订和执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3、办理公司的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等手续,管理和维护本公司的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5、管理商标、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和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并提供服务。

  6、管理本公司商业秘密(制定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协同公司相关部门保管保密资料、软件源代码,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7、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公司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负责对本公司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常识的宣传和培训。

  9、组织员工签订《XXXXX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公司知识产权是指本公司员工在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研发计划,实施技术服务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3、离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公司名称。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等。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研发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技术资料、程序软件及其说明等成果。

  第六条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二)商标:指公司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

  (三)软件著作权:指计算机软件及其文档,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及程序设计说明书、需求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软件算法、功能参数、技术诀窍、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评卷数据、操作规程、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标书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如公司商号、网络域名等。

  第七条 本公司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手续。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八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公司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第九条 在执行公司研发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文档等技术秘密属于公司所有。

  第十条 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公司享有。

  第十一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离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公司享有或持有。

  第十三条 公司的员工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公司综合管理部申报,接受审核。

  第十四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公司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公司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软件著作权管理

  第十五条 本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应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予以登记。研发部门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用于申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源程序和使用手册等文档。

  第十六条 本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应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认定,研发部门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用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关源程序和使用手册等文档,并配合综合管理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测试。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销售的软件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对外销售的软件采取防盗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转让、许可软件著作权,必须经综合管理部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书面合同和手续。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和各营销部门应严密监控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盗版等侵权行为。公司员工应注意保护本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与外公司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由本公司研发部门和综合管理部组织调查调解或请求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商业秘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行保密管理。全体员工均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和监督保密制度,公司研发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公司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源程序、文件、资料、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 在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后,研发部门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把本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技术资料,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实行加密管理。

  软件研发活动应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有:

  1、 源程序;

  2、 产品文档:用户手册,操作手册,维护修改建议,产品标识、包装、储存要求等;

  3、 开发文档:软件需求说明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库设计说明、概要设计说明、详细设

  计说明、项目开发计划等;

  4、 管理文档: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立项书、变更申请单、开发进度月报、结项报告等。

  5、 安装盘;

  6、 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

  第二十四条 保密技术资料归档后,统一由研发部测试部门按规定进行分类,并定期清理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营销部门和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公司代理商、客户名单、投标书、销售合同等商业秘密,非相关员工不得接触该类资料。

  第四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保密内容。如确需了解涉密项目须办审批手续,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因调离、离职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实习、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公司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和产品等交回公司,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直至该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期间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流失,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及技术资料,需要销毁的技术资料由公司统一销毁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本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权益遭到损害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节 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工作。综合管理部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知识教育与培训计划,公司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第三十条 对新入职员工,应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教育,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外出参加技术服务的员工应事先就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门教育,防止知识产

  权流失。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即将离职的员工,明确其在离开本单位之后仍须承担已经许诺的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责任;并要求其在离开本单位前,必须将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资料、实验设备、正在开发中的产品样品以及编制的有关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等及时交还本单位。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作出贡献,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个人应受到本公司的奖励,一般以挽回经济损失的2%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上述奖励以举报书等为依据,其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由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核准。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为保护知识产权且挽回经济损失而作出较大贡献的,也按上述的数额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开发的软件被销售或许可他人使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成绩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和谋取小集团或个人利益为目的给本公司知识产权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要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降职、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聘等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研发完成后,有关人员未及时办理技术资料归档手续,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因未及时申请著作权或产品登记而给本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对其他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并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者的权利:

  (一)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提议并督促为本公司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的权利。

  (三)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本公司员工有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泄露、发表、使用、许可转让公司的知识产权。所有员工均应与公司签

  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一条 全体员工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积极为本公司创造和积累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维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犯。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有权利、有义务监督公司各部门执行本《规定》,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4

  一、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构架

  在现代管理中,企业是企业基于未来内外部条件变化作出的预先安排。不同企业,层次不同,一般分为公司、竞争和运营三个层次。公司是公司高层指导和控制公司行为的纲领,解决公司经营理念、产业范围、资源分配和国际化等问题。竞争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运营指上述两大的贯彻或流程。因此公司和竞争构成企业的框架。

  公司是总,可表现为:稳定性,指企业持续性地向同类型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增长,指提高销售额,扩大顾主和市场份额等。收缩,是减少经营规模或范围。组合,是指同时实行上述若干。以上由企业利用已掌握的资源,分析优劣而确立。

  竞争由xx大学工商管理学院xx主任提出,他认为,管理的成功取决于选择正确的,而正确的与组织和产业的形势相适应,也就是能建立起保持高于产业平均生产水平的竞争优势。他总结道:管理必须选择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诸如成本优先、别具一格或专一化。成本优先必须是成本的领导者;别具一格强调高超的质量、非凡的服务、创新的设计技术专长或不同凡响的商标形象;而专一则集中在成本专一化和差别化的空间。不管采用何种,要保持竞争优势,一方面要跟上产业演变的步伐,另一方面必须阻挡来自竞争对手的侵蚀。企业建立某些障碍使仿制者难以得手,可利用专利或版权减少仿制机会,或与供应商订立专供合同来限制其向竞争对手供应渠道等。因此,竞争体现了公司的动态变化,也是公司确立和调整的核心。知识经济条件下,拥有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是21世纪企业的先导,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利器。

  知识产权要求企业考虑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上升为来设计,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增长不会自然产生,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造热情,保持竞争力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特有属性在管理行为中的具体化,成为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新形态。

  通常,知识产权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展开:制定。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如专利要求确立专利开发、调查、申请或实施等制度;商标要求商标设计、注册、使用和保护常规化;版权把握版权的使用和保护。设立管理部门。在组织构成上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组,并将其归属相关的部门,如将其隶属于研发部门或法务部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细化成几个部分:新员工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制度;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培训制度;知识产权审检制度,包括产品、合同等的审查和检验;保密制度,如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在规章制度内确立保密条款等;评估制度,主要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知识产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构架,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要义。

  二、知识产权的迫切性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是用更先进的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更多的产品。谁掌握最新的技术、知识,谁就具有更强的竞争力,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掌握量和先进度。其特征是创新导致价格倍增,资本追逐知识,知识对价值的贡献比重增加。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创新的产生和成长依赖知识的滋养和孵化。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此表现的更为突出和迫切。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世界五百强企业发展的进程是对此最好的诠释。在国内,且看各跨国集团在我国的跑马圈地,占山为王,多半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占领市场。如,早在19xx年,百事可乐与四川天府可乐合资,百事以参股60%控股,并停用“天府可乐”,使被认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悄然退出市场,而百事可乐行销市场。1999年,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被微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继而思科公司对我国著名软件企业华为公司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微软则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在我国软件行业的.高端市场。20xx年初,德国汉高公司收购上海轻工集团“熊猫”品牌,启用汉高牌并停用“熊猫”。这些案例凝聚了我国自有品牌痛失市场的教训,也是跨国企业成功发展的惯用模式。这种模式的背后是企业知识产权的支撑。在知识产权的引领下,这些企业在新兴市场的开发上循序渐进,先是放水养鱼,继而步步为营,最后达到市场通吃的目的。

  我国企业要立足于市场,不断提升竞争力,必须确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对企业管理的新要求,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必然。就国内企业而言,海尔集团不断发展之路就是很好的证明。海尔借助自有知名品牌和不断创新的技术,研发不同市场的产品,将市场拓展于全球不同的地区,使其成为中国知名品牌的一面旗帜。相反,急功近利的模仿与复制,除了遭受侵权之诉之外,永远只能给别人做嫁衣,替他人打工。

  此外,确立知识产权,也是市场的呼唤。“入世”以来,国际知名品牌大举进入我国。20xx年,世界五百强企业对我国投资达468.8亿美元,其中已有400多家进入中国。世界五百强是代表了全球先进生产力水平及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理念的强势企业群体。这些企业在对我国进行投资的同时,大量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企图建立和维持对相关领域的独占。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一大批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壮大。这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致力于发展自己的品牌。他们利用劳动力和原材料方面的优势,日益成为跨国企业的有力竞争对手。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采用综合措施,用商标、专利、版权及商业秘密立体交叉地展开对我国市场的争夺攻势,使我国企业面临诸多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争讼。我国企业要在此环境下生存,必须寻求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途径,确保市场地位。在国内外企业云集的我国市场,市场呼唤企业尽快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经济良性发展,更为企业赢得一份竞争的席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定位

  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我国企业只有建立多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系统,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着力定位于知识产权的研发、取得、合法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若干方面。具体概括如下:

  品牌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品牌要求企业在市场营销方面确立全面的品牌意识,打造自有品牌,制订和采取保护品牌的制度与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商标意识,着力打造民族品牌,争取市场;同时,落实自有品牌的合法使用和法律保障制度,建立一套商标开发设计、申请和保护机制。将品牌的开发和利用列入企业目标管理的项目之中,并由企业研发部门、法务部门等职能机构将其制度化进而监督实施。

  其次,洞悉市场竞争动向,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掌握跨国企业在华的商标,修正自己的商标。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进行跨国经营,使品牌向全球发展,以商标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品牌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长期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对商标的保护往往被忽略。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数百年来历炼了众多的民族品牌、字号,成为赢得市场的金字招牌,如“五粮液”、“同仁堂”、“吴良材”等等。其中一些是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一些投机取巧者在国内、外抢先注册,使这些品牌本应有的市场受到限制,甚至被扼杀。企业对驰名商标管理,一是形成制度化的使用机制;其二在遭遇被抢注时,快速反应,熟练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技术创新

  创新才有发展。企业若要长远发展,首先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在思路上,将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研发机制,突出研发与技术升级的地位。

  另外,在专利已经划地为牢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对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开发围绕核心专利的应用性专利技术,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利用交叉许可,谋求自身的发展空间。企业还可以采取企业跟随,把握市场技术动向,注意新技术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分析新技术与企业产品的延伸可行性,认为有市场价值时跟随开发。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总之,技术创新可以有多种途径,但确定创新是第一步。

  专利、商业秘密保护

  “入世”以来,美、日等技术大国屡屡利用知识产权大棒对我国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据报道,近三年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圆。面对跨国企业来势凶猛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专利保护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

  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

  普及知识产权常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遵守列入员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使之成为日常的工作规程。

  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专利及早申请,并在基本专利四周设置大量技术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要求范围的权利,以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扩大专利保护的权利范围。一些企业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就20xx年,华为公司申请专利达1551件,中兴通讯达640件,占了我国IT行业专利申请的半数;在数字电视行业,康佳和创维也突破跨国企业的专利围困,申请一批核心和外围专利。

  商业秘密往往不被重视,一般只在发生损失时,才仓促应对。事实上,商业秘密的分布非常广泛,不仅指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更大范围地存在于企业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货源渠道等;而且,在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初级技术尚不足以专利来保护的,往往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如软件企业的源代码等。

  近年来,因企业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有发生,显示出企业的盲区。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并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保卫工作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之一。其次,强化对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落实泄密后的处置方案,构建企业安全防范网络。同时,在引进人才时,除了解其教育、技术等背景外,还应审查其带有的技术或秘密的知识产权状况,在掌握其合法性的条件下再决定是否引入,也是商业秘密的内容之一。商业秘密保护更大限度的构筑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总之,知识产权成为21世纪企业的鲜明特征,是知识经济对企业提出的客观要求。知识产权要求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树立品牌意识,洞悉发展趋势,立足技术创新,健全保护机制,构建起立体化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激励员工发明创造,加强研究开发成果管理,促进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科学管理知识产权;

  (三)有利于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企业商号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企业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目的、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体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管理环节。企业采取如下措施确保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落实:

  (一)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本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本企业状况确定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并采取相应策略;

  (二)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本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中。结合企业实际,适时调整知识产权工作策略。

  (三)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与企业其他专项管理计划有效衔接,及时作出知识产权年度总结和专项报告;

  (四) 由 具体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企业中长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积极促进企业科技成果开发、转化、转让及规范化管理;

  (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并注重转化实施,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教育;

  (四)组织开展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等工作;

  (五)协调解决本企业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六)代表本企业参与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七)组织开展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一)在研发过程中,管理者和研发人员之间应以一定方式明确知识产权的相应关系,应明确管理责任、知识产权信息及查新系统的利用、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保密等重要事项;

  (二)对本企业研究与开发的'技术或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文献应做好收集和分析工作,在论证技术方案、制定项目研究与开发计划时,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析报告;

  (三)分析在审查研究开发活动中及其成果产出时是否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本单位技术成果权益被他人所侵犯的情况,并采取相应对策;

  (四)建立知识产权专项材料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五)在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后,及时收集项目重要技术资料,及时归档,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合作开发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应做到:

  (一)严格依照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二)在合作过程中,应在技术合同中明确成果权的归属,既包括作为开发目的技术的技术成果,也包括非目的性的技术成果,如相关技术成果、中间技术成果、部分技术成果以及合作中止后一方继续进行技术开发所形成的后续技术成果;

  (三)当技术成果为双方共有时,必须在技术合同明确共有方式,并对共有技术成果的进一步开发或合作方式进行约定;

  (四)在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时,应当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涉及本企业重大知识产权成果的义务性条款进行分析、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定本企业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在本企业职务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做好分析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然后提交企业领导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在专利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

  (一)依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企业的专利工计划和专利战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科研与开发主管部门对研发成果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论证;

  (三)根据公司专利战略,确定成果是否申请专利并具体实施;

  (四)严格保管专利证书及相关文献资料;

  (五)及时按规定缴纳专利相关费用;

  (六)负责专利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确定专利权的维持或放弃;发生专利纠纷时上报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在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

  (一)依照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商标工作计划和商标战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市场营销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品与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事宜的论证;

  (三)负责商标注册及其续展事宜;

  (四)负责保管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文件;

  (五)负责商标权相关费用缴纳事宜;

  (六)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发现商标纠纷及时上报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在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做到:

  (一)依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工作计划及其战略方案,并明确其具体实施步骤;

  (二)会同科研开发主管部门和市场营销主管部门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进行认定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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