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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规章制度

时间:2024-12-20 17:35:00 小英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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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规章制度(通用10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事会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监事会规章制度(通用10篇)

  监事会规章制度 1

  1、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机会和渠道有限。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设置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

  2、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国家允许法人担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成员的卸任与免职的原因和方法与董事基本相同,即监事在任期届满时自然卸任。监事还可能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职务;

  5、监事会是通过公司职工进行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被选举,但公司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每届监事任职三年,三年后进行重新选举,历届监事可以再次被选举,并且在选举后可以再次任职。

  综上所述,企业监事会制度主要涉及具体的.监管内容、除此之外,监事会还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对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其次,能够对公司和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监事会规章制度 2

  一、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四、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五、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监事会规章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XXYH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银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监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由本行监事组成,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主席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的实施方案,提交监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提出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意见,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审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方案和报告,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监事会各专门委员2会人选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五)拟定监事的考核办法,组织对监事的业绩考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六)研究处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告知或提供的有关事项或文件资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责,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监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确定行使履职尽职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监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与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拟订提交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等会议文件。相关人员和部门应接受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就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提出的质询,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非该委员会成员的监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必要时,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八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承担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监事会规章制度 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二、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审核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和公司经营行为;

  (二)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三)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四)当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其停止行为;

  (五)当董事、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予以纠正;

  (六)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八)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九)当董事自己或董事关系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十)当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1/2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做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三天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10年内不得销毁。

  四、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三年;

  (三)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第十六条监事的报酬及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股东会据实确定后由公司支付。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监事会规章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证监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监事会的工作特点,根据《xxx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的决议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股东在委派的监事中指定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监事不能在其他任何公司和单位兼职。

  第九条监事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日常工作行为规范,在任职期间发现公司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处理。

  第一十条任职监事不得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不得有与责任单位串通,偏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第四章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一十一条监事行使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执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董事会、中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成员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一十二条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职责,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反应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三)向股东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

  监事会规章制度 6

  第一条为了完善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设监事三名,其中一人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四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的产生和变更: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重要事项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主席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召开监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监事会的权利:

  (一)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聘请专业机构对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五)根据《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监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九条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20xx年3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监事会规章制度 7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定位与目标

  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资本运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组织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与要求

  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

  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3、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监督事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和项目各项重要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

  4、以对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各类收发文件的审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签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根据公司与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综合制定股东资金的融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确保企业的资金来源安全可靠,避免资金短缺造成的经营风险。

  4、管理好股东及投资者的出资材料与档案,确保股东与投资者的股权、债权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和侵占;管理好借贷合同及投资、融资档案,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益。

  5、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资金的统收定支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和项目所有的资金收入及时上缴、所有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股东批准的预算、结算方案执行。

  6、组织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公司管理资金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审查批复企业和董事会上报的财务报告与资金使用报告;

  7、加强财务团队的建设与管理,为公司培养一批专业的财务管理队伍,为企业和项目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保障。

  (三)项目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项目的思路,制定项目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模式,保障项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根据股东会的项目管理理念,制定项目投资、规划、开发、建设与经营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计划,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开发目标的顺利实现,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组织制定项目的投资计划与投资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并对项目投资的进度与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项目开发严格按照股东会的预定方向稳步发展。

  4、组织制定项目的招商引资计划与经营销售计划及工作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确保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充足和投资资本的及时回笼,实现项目滚动开发,及时获取投资收益回报。

  5、组织制定公司土地受让、规划和使用方案,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与运营管理,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组织制定公司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和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不受侵占或损失,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资产销售、租赁、转让、出让与合作经营方案,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7、组织制定项目的产业规划方案、营销策划方案与招商引资方案,审定批复项目的经营管理计划,控制项目经营管理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投资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投资的思路,制定企业、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模式,控制投资风险与保障投资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发企业和项目各项投资活动的月度、年度目标,并监督执行,确保各项投资活动按既定目标和工作计划开展实施,及时解决处理各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问题。

  3、建立公司投资立项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准确判断立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预期及风险程度,确保投资方案科学、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资成本,并依托合同准确对项目建设投资及配套投资进行投资预决算,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5、建立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事前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规避风险;事中对投资过程与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防范风险;事后对投资成果进行管理,并做投资效益评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与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制度,准确判断和审批各项投资付款计划,确保投资资金使用达到投资目的,组织投资成本和投资利润的清算工作,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7、建立公司和项目投资合同管理体系,统筹制定各种合同模式,依托合同对各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确保股东与投资者及时获取各项投资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权益受非法侵害。

  监事会规章制度 8

  为了更好地规范天中第一城西苑物业区域的管理,让广大业主对监事会的工作有更好的了解和支持、配合,特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定义

  监事会:天中第一城西苑业主监事会。

  业委会:天中第一城西苑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天中第一城西苑物业的企业。

  业主:在天中第一城西苑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或其它组织。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

  第三条 监事会的宗旨。

  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或授权,坚持 “公正、公平、独立” 的原则,监事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物业服务质量情况;监督业委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业主自我管理依法、有序、良好的进行。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1. 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2. 了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

  3. 了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4. 以专题报告形式向业主大会报告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情况;

  5. 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评议;

  6. 对于评议满意率低于50%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7. 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业主代表违反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不称职行为,向街道,社区和业主大会反映;

  8. 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备案;

  9.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以简报形式公示日常工作;

  10. 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反映,或者提出建议和意见;

  11.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的权限。

  1. 监事会在主管街道办、主管社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的领导、指导或监督管理下,依法和依据授权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2. 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但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3. 对业主监事会监事违反本规则,具有不作为、营私舞弊等不称职行为的,可启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程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提出对其的停职或罢免请求。

  第六条 义务

  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2.认真行使和完成街办、社区和业主的合理化建议以及监事会规约所监督的事项。

  3.积极参加业委会和街办、社区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4.与业委会共同遵守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或规约等。

  第七条 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1. 监事会工作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两名或含两名以上的监事、50%或以上的业主代表、50户或以上的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决定工作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名或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3. 监事会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与会人员名单,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等。

  4. 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报告等,须经三名或以上的监事表决赞成,方能通过。

  5.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监事会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街办、社区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6.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监事会每年向街办、社区、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街办、社区要加强对小区监事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业监会的困难和问题。

  7.建立工作台账制度。监事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对待、如实记录,工作台账列入档案以备查阅。

  8.建立保障制度。监事会与业委会应有相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在街办和社区的领导下,对监事会、业委会的账(财)务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经有关方面审批后,方可在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或相关渠道中同支,支出情况定期在小区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9.建立申诉救助制度。监事会在受到无理阻挠或不公正待遇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街办、社区和纪委反映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八条 监事会主任的职责权限。

  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 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 参加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4. 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承担其他专项工作;

  5. 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组织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6. 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7. 履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1. 参加业主监事会会议;

  2. 参与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 根据指派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4.参与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5. 参与草拟业主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6. 承担业主监事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7. 执行业主大会、业主监事会决定,完成业主监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的权限。

  1. 业主监事会监事而采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2. 业主监事会监事按照相关授权和监事会工作计划、方案、步骤等,独立行使监督权,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3. 业主监事会监事对其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但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资格终止。

  1. 业主监事会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事资格自动停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和临时工作会议累计五次的;

  (三)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业主监事会监事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天内向业主监事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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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协会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协会工作实际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在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协会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代表会员大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察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协会的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协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会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有问责权、停职检查权;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列席理事会重大会议;

  6、向会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7、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形成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监事代行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交流本季度相关事务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分工实行部门联系制,每名监事对接一个或多个部门,负责对该部门的监督工作。每名监事每季度对本人所联系的部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报告,交监事长备案。

  第十条 监事必须积极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因客观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监事长请假。监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二次不参加理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的,由监事长提出处理意见,交监事会形成决议。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监事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26日监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自20XX年4月26日起执行。

  监事会规章制度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员工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第十条 监事会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五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六条 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利润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代表公司与其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其监事权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和记名表决方式。

  董事会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长保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集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弥补的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本的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关系协调人,有义务按监事会的要求做好两会和监事、董事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提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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