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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申请书

时间:2023-02-06 12:35:58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出庭作证申请书(15篇)

  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来参考自己需要的申请书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庭作证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出庭作证申请书(15篇)

出庭作证申请书1

章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追加我作为韩xx等四原告诉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共同被告,我业已收悉贵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20xx年12月6日9:00的开庭传票。为了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我申请韩xx、韩x二人届时出庭作证,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敬请准许。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2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民诉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总是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中口头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

  证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情形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3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3858533手机: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蓝X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X周系“陆X诚与何X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X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X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X周能证明上诉人陆X诚与何X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建蓝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X华支付13万元给陆建诚,何X华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何玉华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陆建诚,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陆X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X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_________________通知证人_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_______________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_______________能证明上诉人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律师: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5

  申请人: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通知证人___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调查和质证。【注:证人名单、户口证明、通讯方式附后】

  申请理由:被告人___涉嫌___一案,因证人亲身感知案件客观事实,为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为此,辩护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特此申请

  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6

  某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人俞某的委托,对其伤残等级以及伤后三期作出司法鉴定。某某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12月17日出具某某司鉴所【20xx】临鉴字第1409号司法鉴定书。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1、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本案的鉴定对象俞某受伤后并未申请认定工伤,且本身已经年满55周岁,与某县天合胶合板厂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既然不属于工伤,则依法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xx)》进行鉴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并直接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

  2、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该鉴定意见书中第一页明确列明了委托鉴定事项,即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和伤后误工损失日、护理期及营养补偿期评定。其中并不包含因果关系评定。然后该意见书的第三页“分析说明”中却直接作出以下表述,“被鉴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视网膜脱离的损伤系20xx年12月25日发生的外伤所致,应予认定”。而且又在第四页的“鉴定意见”中直接评定了外伤的参与度。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14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显然,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这一鉴定事项并没有相应的委托手续,且鉴定机构也疏于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故申请人认为其鉴定结论超出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3、该鉴定意见书中因果关系认定不仅程序存在异议,在内容上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即使要进行因果关系认定,也必须依据相应的检材,比如胶水成分的检测、视网膜上或者眼睛中确实含有胶水成分的诊断报告、胶水对眼睛视网膜危害程度的检测报告等,但本案中委托人并没有提供,鉴定机构已没有自行收集调查,其出具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可想而知。

  综上三点异议,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俞某某、王某某出庭作证,恳请批准!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出庭作证申请书7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x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20xx年x月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8

  申请人:xxx性别:xx年龄:xxx职业:xxx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xxx

  申请证人XX单位XX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

  事实和理由:

  该证人有关基本情况:

  姓名 :xx 性别:xxx 年龄:xxx民族:xx 工作单位:xxxx 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9

  申请人:张凯

  单位: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x座xx层

  联系方式:186116xxx501

  申请事项:本人在卢光明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中,接受当事人卢光明之子卢冠宇的委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贵院申请卢光明贪污、受贿、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证人:牛君佩、梁士印、周金平、卢明亮、卢晓更、杜晓凤、冯勇、程宝军、刘静、牛长卫,出庭作证。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出庭作证申请书10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民诉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总是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中口头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

  证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情形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签名:

  日期:年月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11

  申请人:覃XX,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杨常芳辩护人。

  被申请人: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上述受害人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杨常芳等七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敲诈勒索案,以上受害人,证人均提供过相关陈述、证人证言,经申请人依法仔细审查,发现上列所谓的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均存在诸多不客观、不真实之处,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有些并非证人、受害人直接感知,只是些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有些与本案嫌疑人存在长期、复杂的利益冲突关系,有些存在收集程序、方式的重大瑕疵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为了厘清本案事实,正确认定本案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第七十七、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应通知上列受害人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覃XX

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12

  申请人:XXXX

  通讯地址:XXXX

  电话:XXXX手机:XXXX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X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XXXX系“XXXX与XXXX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XXXX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XXXX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XXXX能证明上诉人XXXX与XXXX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XXXX厂的机器设施作价XXXX万元,由XXXX支付XXXX万元给XXXX,XXXX享有该厂其中XXXX股份,XXXX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XXXX支付了XXXX万元款项给XXXX,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XXXX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XXXX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13

  申请人:x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xx)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出庭作证申请书14

  (一)基本知识

  1.什么是证人出庭申请书?

  证人出庭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向法庭递交的申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文书。

  2.证人出庭申请书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首部

  ①标题:写证人出庭申请书。

  ②申请人基本情况:申清人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请求事项

  这部分须将案由、证人的姓名、证明什么写清楚。一般可写成:申请证人某某对某某等情况等证明事项出庭作证;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某某在某某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3)事实与理由

  该部分主要是陈述为何要证人出庭作证,说明证人对案件了解,体现证人出庭作证之必要。

  (4)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出庭作证申请书15

  申请人: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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