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范文先生网>范文大全>应用文>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时间:2023-03-04 13:04:14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民事再审申请书(15篇)

  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来参考自己需要的申请书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事再审申请书(15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1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职业详细住址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资料);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资料)。。。。。。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申请事由:二: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书当事人数量+5,并且提交U盘,把原先的判决书做成电子版。

  原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2

  申请人: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市工农路__号__室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许__职务:行长

  住所地:____市中山西路188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___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和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____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___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___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____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____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___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___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___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___

  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3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0×)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4

  申请人:李xx,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xx,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xxxxxxx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xx)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民事再审申请书5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20xx年2xx月27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xx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

民事再审申请书6

  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7

  申请人:xx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式)的一种形式,虽没有具体数额的约定,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

  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同时,20xx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可能使贵司从中额外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二、原审法院对于“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导致判决结果的相对不公,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可以有至少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种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状况的财产所需要的金额,可以简单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

  申请人认为,采纳上述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xx年4月14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

  同时,中保财险公司xx省分公司编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的解释是:“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上面论述中看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认可并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2、《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种理解,那么所谓的“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无非是对《保险法》第四十条“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另外一种表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显然比“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意义明确、特定,作为应当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有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种有争议的表达代替是显然没有必要,而且是违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两种理解都不违背“重置价值”的字面意思,但显然是第一种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应当依法采纳第一种理解方式。

  4、经申请人向中保财险公司xx省分公司及xx市分公司财险部工作人员求证,保险领域及实际理赔中对“重置价值”的理解确指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曾与3月中下旬下发内部文件,要求辖区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冻灾害中大量超额理赔的教训”,“对于固定资产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价)投保的财产保险,不得约定按重建重置价值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保险公司之前在理赔时对“重置价值”的态度与第一种解释吻合。因为若按照第二种解释,“重置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辖个分公司不得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这显然与《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该份材料属于内部文件,不便外传,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份文件的书面文档。

  5、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都没有对“重置价值”做出权威、明确的'解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也都不能分别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对于“重置价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对“重置价值”作出上述第一种解释,是符合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较为合理的;也可以较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切实贯彻《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维护法制权威。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重置价值”显然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错误理解和认定“重置价值”的含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娱乐有限公司

  20xx年4月8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8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9

  再审申请人:湖北XXXX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经理,住所:湖北省XX市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再审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依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为了顺利得到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国开发公司,下同)赤壁三国城园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权,不知什么时候开始,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经我公司许可、授权,擅自伪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义与三国开发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三国开发公司未认真审查,将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证件的徐尤好。他们两者之间什么时候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原审原告什么时候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立案、审理、判决,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通知或传唤我公司参与诉讼,完全由徐尤好伪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关手续,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

  20xx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来大冶查封、冻结、扣划我公司账户195925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上述情况。20xx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伪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国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举报,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实上,我公司与三国开发公司开发的三国赤壁城项目无任何关系,原审原告张大志并未与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20xx年10月13日,张大志下午下班受伤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且系伪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现在,我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完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进行再审。

  为此,我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决定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湖北XXXXX建筑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8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1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它职业),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男,__________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_____因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公司、一审被告_____公司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之规定,向__________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第_____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_________________(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

  综上所述……

此致

  ___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11

  申请人(一审被告):司XX,男,X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XX区好XX旅社,农民,电话:18XXXXXX106。

  申请人(一审被告):虎XX,男,X族,生于1971年11月5日,住XX区XX小区对面,居民。

  申请人(一审被告):文XX,男,X族,生于1980年8月8日,住XX区崆XX路2号XX家属院,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凉XX商业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省XX市XX区四十里铺镇XX村。

  负责人:李XX,该XX行长。

  再审申请人司XX与被申请人平凉XX商业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事实与理由: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文XX为本案的名义借款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焦XX。合同签订当天借款到账,案外人焦XX与唐X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文XX在被申请人处借款30万元,虎XX、司XX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文XX使用15万元,虎XX、司XX使用15万元。借款由焦XX实际占有,申请人司XX未在协议上签字,因对方索要好处费亦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同时司XX承担保证责任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由焦XX、唐X对该笔名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原审法院在审理时,申请人文XX向被申请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三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这通过焦XX、唐X与三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遗漏本案应当参与诉讼的两共同被告,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被申请人与名义借款人文XX及两担保人虎XX、司XX签订协议时,文XX的妻子张XX、虎XX的妻子任XX均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被申请人在起诉时遗漏两共同被告,无形中扩大了本案三申请人的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必须清偿时得以减轻各方的偿还责任。

  三、焦XX、李XX从违法行为中不当获利,同时焦XX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理应由两人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签订合同当日,案外人焦XX与唐X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借款由焦XX、李XX实际控制,申请人司XX并未实际使用。焦XX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刑事拘留,案涉借款应由焦XX、李XX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四、李XX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理应由其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李XX作为该行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冒名贷款,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情节严重,发放贷款时,可能存在相关职务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三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8月6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12

  1、请求撤销(20xx)鲁商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xxxx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xxx”的身份。

  “xxx”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人股东(xxxx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xxx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xxx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xxx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xxx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xxx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xxx”资金账户。

  一审中,xxx、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xxx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xxx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xxx”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xxxx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xxxx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xxx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xxx”与借款人xxx、xxx以公证方式,在20xx年xx月x日x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与月xx日止),借款人xxx、xxx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20xx年x月xx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x个月的时间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20xx年x月xx日,借款人xxx、xxx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xxx、xxx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xxx、x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xx市xx汽贸有限公司、xx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xxx、xxx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xxx、xxx、xxx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xxx、xxx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xxx、xxx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xxx、xxx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xxx、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xxx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民事再审申请书13

  申请人:xxx,男,xxxx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xxx,男,xxxx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xx年3月11日xxx向x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xxx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xxx,xxxx年3月11日。

  (二)xx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xxx之妻)出庭证实:xx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x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x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资30万元?xxx,xxxx年9月12日。

  (四)xx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xxx于xx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xxx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x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xxx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x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xxx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14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2、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3、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15

  申请人:x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x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1年1月11日(xxx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xxxx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xxx向x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xxx现金xx万元(xx元)。x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xxx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x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x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资30万元_x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xxx、xxx到庭证实:其同原告xxx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xxx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x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xxx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x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xxx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xxx以及xxx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再审申请书】相关文章:

民事再审申请书06-08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07-20

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05-29

民事再审申请书15篇03-04

民事再审申请书精选15篇04-01

民事再审申请书14篇03-19

民事再审申请书 15篇12-15

民事再审申请书13篇07-26

民事再审申请书(精选15篇)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