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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

时间:2023-05-23 08:58:4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实用的变更合同3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变更合同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用的变更合同3篇

变更合同 篇1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所谓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即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但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此种变更,通常称之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通常所讲的合同变更,指的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应当注意以下点:

  (1)从原则上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合同的变更只能由约定产生。事实上,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重大误解)之下,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的'权利。

  (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做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如果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全部变更,则实际上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

  (3)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而变更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生效。

变更合同 篇2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变更形式,一方面是劳动合同书面化原则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预防以后因变更事项理解不明发生争议。但是,此条款的规定也会产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没有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口头或事实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又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未变更,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是原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条件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行为,与订立劳动合同一样,理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还有一种观点,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对于口头变更的形式也应给予肯定性评价,不能否认其变更的效力。

  我们认为,完全否认劳动合同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变更采取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止处于悬而未决的.事实状态。当然,这些必须建立在劳资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而这种合意是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的,且这种实际履行的表现具有连续性。也就是说,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须达到一定履行期间才能表现并被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变更,并达成了合意,否则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合同变更并不能引起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合同多长时间才能视为双方已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从而作为判断无书面劳动合同变更的标准呢?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实际履行期限至少超过一个月才能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变更履行了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工作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变更后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认可变更的内容。

  综上,正确理解《解释(四)》对于此项的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

  三是就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虽然比不上书面变更,但是口头变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显然这些条件要比书面变更严格的多。

变更合同 篇3

  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

  3、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4、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5、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合同期限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

  2、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

  3、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4、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6、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7、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最短期限

  1、最新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2、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没有规定最短的签订期限。

  3、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

  5、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劳动合同期限类型、新劳动法合同期限、新劳动合同法合同期限、新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由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一般将期限规定为5年以上的为长期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为5年以下的为短期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约定终止日期,只约定解除或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不出现,该劳动合同一直有效,但不得将法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某项具体工作开始到完成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当某项工作完成时,就该项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就自然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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