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范文先生网>范文大全>合同范本>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

时间:2023-05-28 09:25:1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选终止合同范文集合7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终止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终止合同范文集合7篇

终止合同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终止合同 篇2

  合同终止通知函

  ****公司: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的大力协助和配合!

  关于贵公司与我公司于年 月 日签订的《*******》(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将于年月 日到期。基于公司经营策略调整(注:或者写其他的'原因),我司现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贵司续签合同,我司将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与贵司结清双方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

  再次感谢贵司在以往合同执行总的鼎力支持!

  特此通知。

  顺祝商祺!

  ***公司

终止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李 ,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张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丙方(承租方):天津市xxx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年 月日,天津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作为出租方与乙方签署了《租赁合同》,xxx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天津市xx二期底商(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该租赁房屋实际由丙方用于经营餐饮;租赁期间,豪业公司将该租赁房屋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又将该租赁房屋转让给甲方,即现在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系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现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成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与乙方和丙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

  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自愿就解除《租赁合同》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的位置和面积:

  租赁房屋坐落于天津市xx二期底商(按照《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地点写明)。

  租赁房屋的面积:

  该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方米。

  租赁房屋的用途:

  乙方和丙方租赁房屋用于经营餐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五年,自月 日至 年**月**日。

  《租赁合同》自三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解除。

  第四条 丙方撤出租赁房屋的时间

  丙方于********年*****月**日前撤出租赁房屋。

  第五条 解除《租赁合同》的补偿

  甲方向乙方和丙方支付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作为租赁期限届满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济补偿;本协议签署后x日内,甲方向乙方和丙方支付该经济补偿的'****%,计人民币捌拾伍万元,该款项转入 方的账户并由 方出具收款文件;丙方撤出租赁房屋后x日内,甲方向乙方和丙方支付该经济补偿的****%,计人民币捌拾伍万元,该款项转入 方的账户并由 方出具收款文件。甲方免除乙方和丙方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房屋租金(或称使用费)。

  第六条 撤出租赁房屋的验收

  丙方于年月日前撤出该租赁房屋,并将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搬离租赁房屋。丙方撤出租赁房屋前,应付清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

  乙方和丙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的耗损除外),不得影响租赁房屋的继续正常使用。乙方和丙方应将其自行添置的可拆动的动产部分自行拆除,不可拆动的嵌入式装修部分应予保留、不得拆除,甲方对此不予补偿。

  第七条 违约条款

  如丙方未能于**年*月*日前撤出该租赁房屋并将丙方所有的设施、设备搬离租赁房屋,则每迟延一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迟延违约金。该违约金从甲方支付乙方和丙方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诉至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租赁合同》(复印件)**份、甲方和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份和丙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x份。

  第十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终止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乙方指派律师聂人瑞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上述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湖南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起案件诉讼,并分别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xx年6月29日,甲方向乙方发送《长沙金垅公司致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函》,20xx年7月1日乙方聂人瑞律师签收,双方就函告内容基本达成一致。现特签订如下相关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方与乙方的.法律顾问合同已到期,甲方不再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甲方与湖南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二审,最高院裁定甲方未按期缴纳上诉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乙方代理合同自然终止。该案中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20万元,甲方已经支付了乙方律师代理费10万元,尚有10万元律师代理费未付。对未付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乙方予以放弃,不再要求甲方支付。

  三.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乙方参加了一审代理。现双方协议解除该委托代理合同,甲方仍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30000元;乙方不再指派律师代理后续诉讼事务,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所有的案件材料。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乙方律师20xx年5月-2XX年5月法律顾问费18000元及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代理费30000元,共计48000元。乙方提供相应发票。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终止合同 篇5

  甲方:

  法人代表:XXX

  法定代理人:XXX

  乙方:XXX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该厂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 日止),租金 万元,其中现金 万元,锅炉顶款 万元。现金一次性已付清。锅炉与排水租地顶帐。(因无处排水) 合同订立后乙方已按期投入生产。生产后不久乙方就接连几次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停产通知。于 年 月日正式接到了科左后旗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停产通知。于年月 日接到了科左后旗农电局甘旗卡供电所下达的停电通知。期间只能断断续续生产,现已完全停产,使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依据租赁合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甲方应给予乙方如数退还剩余未到期的剩余租金。扣除材料费往来,甲方应退给乙方租金万元。其它琐碎事宜另议。 从即日起双方合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间(从年 月日至年 月 日)甲乙双方相互的收条和欠条全部作废。

  甲方:xxx

  乙方:xxx

  20xx年xx月xx日

终止合同 篇6

  合同终止的基本后果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束缚。另外,合同终止还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一)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消灭。如担保合同关系应于主合同终止后消灭。

  (二)当事人应依法承担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在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终止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于20xx年3月6日和20xx年12月6日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兰州市培黎旧城改造暨瑞南﹒紫郡住宅小区工程【20xx-01】《钢筋劳务承包合同》及兰州天昱﹒凤凰城项目《劳务分包协议书》,合同履行中因乙方违背合同约定,在甲方每月均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情况下仍擅自组织工人采取上街阻路、爬塔吊威胁等手段恶意讨薪,并于20xx年1月11日乙方向甲方出具声明,自愿要求与甲方解除合同。现甲乙双方就上述两项目进行了工程决算,并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兰州市培黎旧城改造暨瑞南﹒住宅小区工程【20xx-01】《钢筋劳务承包合同》及兰州天昱﹒凤凰城项目《劳务分包协议书》终止。

  2.双方确认乙方应结算工程劳务费分别为培黎旧城改造项目:壹佰伍拾肆万肆仟玖佰零贰元整(¥1544902元整);天昱﹒凤凰城项目:柒拾伍万零贰佰零贰元整(¥750202元整),合计:贰佰贰拾玖万伍仟壹佰零肆元整(¥2295104元整)。

  3.经财务决算,双方确认甲方已支付乙方劳务费合计:贰佰零玖万贰仟柒佰叁拾柒元整(¥2092737元整);分别为培黎旧城改造项目:壹佰伍拾伍万零柒佰捌拾元整(¥1550780元整);天昱﹒凤凰城项目:伍拾肆万壹仟玖佰伍拾柒元整(¥541957元整)。

  4.乙方自愿将所属两项目施工中所有钢筋加工机械及器具(已另行签订转让协议)作价叁万元整转让给甲方,转让费与劳务费合并支付。

  5.天昱﹒凤凰城项目因总包方甘肃第一建设集团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目前根据与甲方的.合同约定总包方仅按70%支付,故天昱﹒凤凰城项目中欠付乙方工程劳务费甲方可暂不予支付。但甲方理解确有乙方下属部分劳务人员未能领到工资,故甲方同意在乙方结算款余额范围内(若有)代付乙方剩余部分人员工资,由乙方出具委托支付书确认。

  6.乙方承若不得再次发生其所属工人向甲方或总包单位讨要工资的行为,不得再次无理向劳动监察部门申告,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其余下所有款项。

  7.若总包方因乙方原因追究甲方在该项目中的违约责任或其它各种处罚而扣罚甲方缴纳的壹拾万元履约保证金,则甲方将在乙方结算款余额中扣除。

  8.依据合同,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的权利。

  9.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

  协议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终止合同】相关文章:

终止的合同04-22

公司终止合同02-25

关于终止合同03-22

单方终止合同03-24

协议终止合同03-24

有关终止合同04-02

终止合同公函04-10

终止装修合同04-07

标准终止合同04-02

提前终止合同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