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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

时间:2023-10-03 11:12:5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实用的公司合同锦集(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实用的公司合同锦集(7篇)

公司合同 篇1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总经理,乙方同意受甲方委托,负责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责权关系,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聘用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职务: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受其委托,组织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聘用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期年。

  三、聘用方式:授权管理,部份授权经营。业绩考核、薪酬考核。

  四、经营目标

  乙方经营管理,必须完成下列经营目标:

  1、总体目标每年实现利润(税后)万元,今后年度每年递增万元,利润任务分解到每月,逐月考核兑现。

  2、分类目标

  五、乙方的报酬

  聘用期间乙方的报酬为年薪、考核报酬和奖励报酬三部分组成。 计算方式为:报酬=年薪+考核报酬+奖励报酬

  1、年薪:乙方实现总体目标年薪为人民币 万元(含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达不到总体目标按比例扣减。

  2、考核报酬:考核报酬为人民币 万元,年终结算,考核范围为:总体目标和分类目标实现结果,考核实现利润指标完成率、贷款额度计划完成率、不良贷款控制率、贷款回收率、风险控制率等指标,据此计算支付,达不到即相应扣减。

  3、奖励报酬:奖励报酬为乙方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实现当期年度经营利润超过总体目标利润的,提取超过总体目标利润部分的 %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乙方自主决定分配,其中不低于 %的比例奖励分配于乙方,其余用于奖励给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及员工,奖励基金于年终结算后并完成财务审计后发放。

  4、休息休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制度以及公司规定的员工休假制度等福利条件,乙方均有权等同享受。

  5、社会保险:由于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己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故乙方要求甲方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相关部门要求甲方为乙方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乙方承诺甲方交纳的保险金,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年薪中扣除。

  如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甲方按四川省上年度的全省的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

  六、乙方的职责: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述职报告和经营计划方案,报董事会审核通过。

  2、主持甲方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3、组织实施甲方年度经营计划方案;

  4、拟定设置、调整或撤销甲方内部管理机构的具体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5、拟订甲方的基本管理体制制度;

  6、制定甲方的具体规章;

  7、提请聘任或者解聘甲方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9、依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对甲方职工的'奖惩、升级、加薪水及辞退;

  10、在职责范围内,对外代表甲方处理业务;

  11、批准单笔 万元以下贷款,单笔 元以上的贷款报董事长批准。组织对每笔贷款业务的风险评审和有效担保评审,单笔贷款业务在 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照前述的约定批准程序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批准权限签字批准。

  1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维护

  公司利益

  13、每月10日前据实向董事会报送公司财务报表。

  14、每月25日前据实向董事会报送下月公司资金使用计划表和费用计划表,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15、获得经董事会批准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有权对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分配、奖励基金拟定分配方案及形式,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16、甲方章程和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乙方禁止性行为

  1、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2、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向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

  朋友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公司发放贷款;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4、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6、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7、聘用经营时间,不得私自以甲方的名义进行贷款,公司经营活动所需贷款须按甲方董事会同意批准方式进行;

  8、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八、乙方议事规则

  乙方研究决定除贷款业务以外的问题可召开总经理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

  1、总经理会议

  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乙方职权范围内(贷款业务除外)的重要事项。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财务负责人和部门经理参加,由乙方主持。

  总经理会议每月召开2-3次,具体时间由乙方确定。特殊情况下。由乙方提出,可召开临时总经理会议。

  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度原则,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乙方集中多数成员意见作出会议决议。总经理会议决议以《公司文件》或《总经理会议纪要》的形式执行。对外报送的重要《公司文件》应经董事会同意后,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应事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向会议说明。股东可参加总经理会议。

  2、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协调、解决甲方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召集,有关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在充分听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召集人作出解决意见;难以作出解决意见的,召集人应及时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

公司合同 篇2

  广告主名称(以下称甲方):________

  广告经营者名称(以下称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媒体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项目名称:

  二、广告设置地点:

  三、广告规格/数量:

  四、发布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五、广告制作完工时限:签订合同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六、完工验收:

  广告制作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书7天内组织验收完毕,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甲方签署的设计稿件、喷绘小样。

  七、广告版面、结构图纸设计:

  双方商定广告版面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签约时甲方提供广告版面设计光盘一式壹份。

  2、乙方按甲方意图设计,经由甲方认可。

  八、合同价款(不含版面设计费):(大写)人民币________万圆整(壹年)

  (以上价格含制作费、场地费、发布费、电费、维修费、政府审批费用等)。

  九、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计元)的定金。

  2、广告发布后经验收合格一个周内,甲方付清第一年余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计元)。

  十、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所耽误的时间计入发布期。

  2、监督乙方广告制作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3、发布期间督促乙方修复破损部位,更换损坏材料、修复坏损灯具。

  4、协助乙方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5、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

  十一、乙方权利与义务:

  1、依法审查甲方提供发布广告所需的材料,并承担审查责任。

  2、依法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甲方未按时付款又拒付违约金的,可停止发布。

  4、严格按照双方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质量按期竣工。

  5、乙方负责在发布期限内对框架、线路、灯箱等的保养维修工作。

  6、乙方在签署之日起开始施工,在发布期满内因广告牌造成任何故障及故障所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发布期间乙方有维护看板之义务,甲方有监督的权利。

  8、广告发布后每晚亮灯时间为4小时,原则上夏秋季节为19:00-23:00,冬春季节为:18:00-22:00,或按天黑时间随机调整。

  9、在广告发布期间,乙方如遇灯具坏损,乙方应于36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完毕。

  10、广告发布期间,如遇画面明显褪色、破裂,乙方负责无偿按原画面进行更换发布。

  十二、以下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

  1、甲方要求变更工程量或设计的。

  2、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十三、广告发布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广告牌损坏及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由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解决:

  1、在广告发布期间,如遇台风11级内,广告受损,乙方负责恢复,并承担所有费用。

  2、在广告发布期间,如遇11级以上台风,广告受损,双方各自承担广告牌恢复费用的50%。

  3、发布期内如电源供电终止,则无照明发布时间按正常发布时间的`三分之二计算发布期。

  十四、因政府行为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广告终止,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解决:

  1、按国家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均属临时性建筑,如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及时无偿拆除。

  2、政策性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广告牌不能发布,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可选择于乙方拥有的同等价值的广告位继续发布。

  3、甲方也可选择选择广告费至广告发布终止日而终止收费。乙方扣除广告费总额的30%作为税费及制作费用,余款为广告发布费用,根据实际发布时间,将未发布的广告费用退还甲方。

  十五、广告制作施工及保养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如人员伤亡、财务损失等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六、其他约定:

  1、广告制作完工经验收不合格,广告发布期限按验收合格日期顺延。

  2、广告版面、结构设计图纸版权归甲方,另一方未经许可不得另作使用。

  3、广告版面设计图纸以广告审批机关审批通过为准。

  4、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5、广告发布期满后,广告设置材料为乙方所有。

  6、乙方债务履行后,甲方所支付的定金抵作价款收回。

  十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付款,每超过1天,按合同价款0、3%付给违约金,或相应缩短发布期。未及时付款超过贰拾天,乙方有权拆除甲方画面,另行发布广告。

  2、乙方未按期完工,每延期1天,按合同价款0、3%付给违约金,或相应延长发布期。

  十八、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进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九、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二十、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二十一、其它说明:

  1、本合同签订地点: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

  2、甲方的关于稿件确认人、有关往来文书交收人为

  3、本合同所列价款、定金均为人民币现金。

  二十二、合同附件:

  1、广告版面图纸。

  二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甲方: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办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司合同 篇3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____________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____________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____________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____________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____________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合同 篇4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合同 篇5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工程地址: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地址: 乙方代表人: 工程监理及电话: 本工程设计师:联系电话: 本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均以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及面积 ; ;

  1.2工程造价:¥ 元,大写(人民币):; (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1.3工程承包方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工程有效期限 天;

  预计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预计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第三方监理,甲方(或乙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或甲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3.1如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 年 月 日,图纸为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3.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3.3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开工前天内,甲方应为乙方入场施工提供施工条件, 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自行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物品应认真清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4.2开工前应将原有的电话等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物业、邻里等之间的关系;

  4.4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确需拆该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道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户外主供水供电设施及线路;

  4.5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阶段性与竣工的验收;

  4.6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资料手续。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谨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3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保护好住宅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住宅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开荒保洁由双方另做协商);

  5.6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与乙方的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见附件七: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10%的项目变更费用。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货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含未完成),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人工费、材料费、货运费、机具费、管理费及拆人工除费与清运费;

  6.3甲方第二、三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6.4工程项目完工或验收后,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再增加、减少施工项目的要求。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他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提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7.2由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7.3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应备注乙方代购),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款的 %)+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在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7.4除合同中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加收所购材料款 %的采购费及运输费。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方案变更;

  (2)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法定假日、物业规定、停水停电、恶劣气候及自然灾害);

  (3)甲方未按时参加各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要求增项或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及乙方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8.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1)《 GB50210-20xx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 GB50327-20xx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 GB50325-20xx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4)其它规定:

  9.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1)可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家庭装饰装修投诉中心或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进行调解;

  (2)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侧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的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

公司合同 篇6

  传送设备有限公司工业设备买卖合同

  卖方:上海XX传送设备有限公司

  买方:

  鉴于卖方同意出售并且买方同意购买本合同约定的设备,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现就设备买卖的相关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备(标的物)、数量及价款等

  项次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单价总价

  1 0

  2 0

  3 0

  4 0

  5 0

  6 0

  7 0

  8 0

  9 0

  合计:0

  备注:1.上述价款为含税或不含税金额;已包含卖方负责的包装运输及安装调试费用,因包装运输方式改变或买方原因延误安装调试,由买方另外支付增加的合理费用,买方负责包装运输和安装调试的情况除外。2.卖方所供设备免费赠送的备品备件如下或见备品备件清单。

  二、付款方式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多长时间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多少预付货款;出货时买方到卖方初验支付多少货款;货到后当场或多长时间内支付多少货款;安装调试后当场或多长时间内支付多少货款;验收合格后当场或多长时间内支付多少货款;剩余货款(作为质保金)多长时间内支付。以上付款进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使用,也可混合使用。因买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安装、验收延迟不影响付款进度。货款未付清,标的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

  三、交货方式

  自接预付款之日起(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买方于多长时间到卖方提货;卖方以买方指定的方式于什么时间代理买方从什么地方出货;卖方以什么方式于多长时间从什么地方出货,买方自提或送到买方指定地点买方负责卸货;卖方以什么方式于多长时间交付到买方指定地点,买方负责卸货。如实际交货时间有变,买卖双方需通过书面方式确认。

  四、包装方式

  卖方负责以适合设备特性及运输方式相符合的包装;卖方负责以买方指定的方式包装。

  五、安装方式

  买方自行安装,正常安装时间为多长时间,自货到日起多长时间内开始安装;卖方指导买方安装,正常安装时间为多长时间,自货到日起多长时间内开始安装;卖方安装,买方协助,正常安装时间为多长时间,自货到日起多长时间内开始安装。如实际安装时间有变,买卖双方需通过书面方式确认。

  六、验收方式

  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多长时间内,买方自行验收或在卖方的协同下组织验收;验收时,依据合同及附件作为验收标准,合同及附件未说明清楚的,依据行业标准;合同及附件未约定的要求不在验收范围内。验收不合格买方需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否则,视作验收合格。对于不合格的部分,卖方需及时予以维修或改进。

  七、培训方式

  卖方可根据买方的实际需要,通过合理方式对买方相关人员进行基本的操作、保养、维修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八、质量保证

  在正常的使用情况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的保修期为一年(易损件另行约定)。人为损坏和操作不当造成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质保期内,卖方提供免费的.维修和配件更换服务,并确保在接到买方书面报修通知后第一时间(多长时间内)解决问题。

  九、合同附件

  技术协议、图纸、设备清单、备品备件清单、设备验收单样本、合同执行联络单等各一份。

  十、随货文件

  出库单、总装图、电气控制图(含操作说明)、水汽管路图(含操作说明)、零配件清单等各一份。

  十一、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交货进度交付货物,每延期一天,卖方递延支付买方未交付货物货款总额的0.5%滞纳金,因不可抗因素、经买方书面同意延迟交货或不影响安装进度的情况除外。卖方的安装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到买方现场,每延期一天,卖方递延赔偿买方货款总额的0.5%违约赔偿金,因不可抗因素、经买方书面同意延迟安装或不影响安装进度的情况除外。卖方质量未达到验收标准,整改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顺延付款日期至整改验收完毕,整改后尚达不到验收标准,买方有权要求退货。

  2、买方未按付款进度支付卖方货款,每延期一天,买方递延赔偿卖方货款总额的0.5%违约赔偿金,因不可抗因素或经卖方书面同意延迟付款除外。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提交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十三、其他事项

  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约定或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十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一式几份,买方执几份,卖方执几份,自买卖双方签盖之日起生效,双方认可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卖方(章): 买方(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复核:

  日期: 日期:

公司合同 篇7

  租车合同

  承租方:

  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车辆基本情况:

  车型:大众帕萨特

  车况(附行车证附印件):20xx年购买,无任何大修记录及安全

  二、租用期限:

  自 20xx年 1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1 月 1 日止,

  共计5 年。需延长租用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租车用途: 办公

  四、租金及结算方式: 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交通、机械、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二)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有权自由安排车辆一切外出活动,无须在告知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无理干预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否则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应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正常养护,更换配件,因承租方没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正常保养,造成的车辆损坏、报废等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按市场正常评估价格一次性包赔给出租方。

  六、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给承租方车辆,每迟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500元。

  (二)出租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必须符合承租合同的要求,如未按要求提供给承租方车辆,给承租方造成不便或损失,由出租方赔偿。

  (三)承租方无故辞退车辆,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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