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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限空间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26 11:39:57 小英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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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限空间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有限空间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校有限空间管理制度(通用5篇)

  学校有限空间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校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X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校内的一切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3、定义

  (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深度大于1.2m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4、有限空间分类

  (1)密闭设备:

  指船舱、储罐、各类塔器、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校内有大型水箱、二次供水蓄水池、食堂油烟管道等

  (2)地下建筑物:

  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校内有化粪池、下水道、污水管网、地下车库应急避难场所。

  (3)地上有限空间:

  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校内有食堂冷库、电梯等

  5、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2)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3)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4)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进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无审批单作业,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同时作业组应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强制通风,通风时间不应少于1小时。

  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多天作业时,在每次作业前均应强制通风,且连续作业时每小时还应至少强制通风3次,每通风时间不应少于5分钟。如条件允许可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以保持空气流通降低危险。但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人孔及上下爬梯等人员通行设施进行检查,对有存在防碍作业人员进出有限空间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予以消除。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必需检测有限空间内的含氧量。

  含氧量应为19.5%~23%。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如条件允许还应用仪器检测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0%。对油罐、管道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下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在作业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含氧量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通风检测后再进入。

  5、作业现场应明确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

  监护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监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作业人员一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不得超过3人,应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身上系上安全绳。安全绳应可靠绑扎,留于外部的安全绳应可靠固定。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间应保证联系畅通。

  6、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有限空间场所内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应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有限空间场所内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规定。

  7、区域警戒与消防

  (1)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所打开的坑、井、洼、沟盖板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2)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封闭、半封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应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设置“禁止启动”等警告信息。

  (3)存在易燃性因素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设置灭火器材,并保持有效状态;并设专职防火监护人监护。无论是否存在易燃性因素,作业人员都严禁将火种或可燃物带入有限空间。

  (4)严禁在狭小的有限空间内使用电、气焊作业及一切明火作业。

  8、所有参加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都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个人避险常识、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的应急救援措施。并熟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意见。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病症的人员严禁参加有限空间作业。

  9、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作业。

  10、应急救援工作

  一旦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出现人员因中毒或缺氧窒息而晕倒的事故,切不可盲目进入有限空间内部施救。应利用作业的人员身上系的安全绳将其拉出。但应注意切不可用力过猛,以防被救人头部及四肢被撞伤。作业人员被救出后应及时送医院救治(或120到场救治)。如不能通过安全绳将其拉出(或作业人未带安全绳)的,应立即挂119求救,并挂120 到场救治。同时起动强制通风,以保持空气流通降低危险。

  11、外承包管理

  学校有关部门在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责任,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未与学校签订委托施工安全合同的承包单位不得在本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12、临时作业

  学校有关部门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作业安全指导意见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上级安监部门联系求助配合进行作业。

XX实验学校

  20xx年6月14日

  学校有限空间管理制度 2

  为了有效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2、监护人员负责取样分析及数据填报。

  3、学校与作业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并审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管理范围

  包括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

  (1)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未办理许可证,严禁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放置在作业现场。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批按照要求操作。

  (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设备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作业期间如果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审批人(作业单位)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

  (1)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应急计划;

  (2)必要的安全知识、救护方法;

  (3)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方法、急救方法等。

  2、安全隔绝:对所进入的有限空间要切实做要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表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有可视的明显断开点,配电室电源开关应挂有“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有监护;

  3、清洗或置换: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清空或置换,并达到安全作业要求。

  4、通风换气:采取措施,保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5、监测: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分别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含量不超过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部门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氧气浓度在19.5%—23.5%(体积)之间,容器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检测频率),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必须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学校、幼儿园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确认安全可靠后,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及学校、幼儿园负责人批准方可作业。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8小时;分析合格1小时后作业,应再次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

  6、监护:

  (1)受限空间作业应设有专人监护;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7、其他安全要求:

  (1)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存在可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3805中有关规定。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2)要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用火应办理“动火动焊许可证”,不得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代替;

  (3)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出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

  (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超过3人时,应对人员进行登记、清点;

  (6)有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绳索等急救器材;

  (7)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和方法。作业时,应视作业条件实施安排人员轮换作业或休息;

  (8)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打开且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9)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等方法通风。必要时,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要采取防止长管被挤压的措施,吸气口应置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10)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同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报告工作。

  学校有限空间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防范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2、地下空间:如地(酒)窖、涵洞、地坑、污水池(井)、电力井、热力井、燃气井、通信井、沼气池、化粪池、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废井、下水道等。

  3、地上空间:如酒糟池、发酵池、腌渍池、粮仓、料仓、垃圾站、温室、冷库等。

  第三条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相关科室(中心)必须实行作业审批,填写附件1《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相关科室(中心)应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与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同时对辖区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建立台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操作,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或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五条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六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八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作业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要进行全程监护,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并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五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有限空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20日起执行。

  学校有限空间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标准、规范,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改造、绿化等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使用各类资金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地下管沟(道)、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有限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有限空间风险源识别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完善有限空间管控措施,及时拨付有限空间安全施工措施费,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应将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中,应充分考虑有限空间施工安全的需要,对建设项目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设计交底中要明确有限空间结构的用途和安全施工措施,不得设计无实际使用功能的有限空间结构。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有限空间安全培训制度、作业审批制度、防护设备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根据有限空间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有限空间安全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对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的`,立即下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巡视检查。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包括:

  (一)密闭设备:贮罐、槽罐、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密闭舱室等;

  (二)房屋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人防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消防水池、泵站、电梯井、通风井、采光井、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料仓等;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地下管廊、隧道、施工竖井、雨污水井、电力井、热力井、电信井、燃气井、集水井、污水池、沼气池、化粪池等。

  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危害物质包括:

  (一)建筑材料类:混凝土添加剂、防水涂料、防腐保温材料、挥发性有机溶剂,以及含苯、甲苯、二甲苯、氨、聚氨酯等物质的其他施工材料;

  (二)施工环境中存在或者施工产生的有害物质:煤炭或汽柴油燃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粉尘、瓦斯等。

  施工现场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包括:防水施工、暗挖施工、顶管施工、盾构施工、拆模作业、电气焊作业、油漆喷涂作业、防腐保温作业、冬季明火保温施工、人工挖孔桩作业;各类管井保养维修清理及升级改造作业、清淤作业、内燃机(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等)作业等。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再通风、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针对作业环境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实时检测。

  第十一条 气体检测应按照氧气含量、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顺序进行,检测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氧气、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有限空间氧气含量低于19.5%或者超过23.5%,以及含有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超过安全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可以自行检测,也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有限空间作业气体监测记录表。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工具电压应不大于24伏,在积水、结露的有限空间和金属容器中作业,手持电动工具及照明工具电压应不大于12伏。存在爆炸危险的,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必须使用防爆型安全防护设备和防静电工作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有限空间,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配置气体检测、通风、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安全警戒设施及应急救援设备,包括泵吸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扩散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强制送风设备、正压式隔绝式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带、速差式自控器、安全绳、三脚架等。

  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与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及作业过程符合有限空间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应于作业开始前对实施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内容、作业方案、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处置方案等,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具备条件的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牢系安全绳,安全绳的长度应当满足施工需要,安全绳的一端与全身式安全带系牢,另外一端必须有效固定于有限空间外。

  第十九条 监护人员应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限空间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监护人员应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佩戴袖标并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员应登记确认作业人员数量。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验收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有限空间的概况:有限空间名称、位置、设计参数;

  (三)危险有害物质情况:有限空间内含有的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苯、氨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名称、浓度、预警值、报警值;

  (四)风险评估等级及管控措施;

  (五)通风检测设备及使用方法;

  (六)应急救援设备和使用方法,应急救援措施;

  (七)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配备和分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应包括有限空间位置、名称、主要危险因素、可能事故后果、防护要求、审批责任人、现场责任人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作业前使用围挡、锥筒、警戒线、护栏等有效设施封闭作业区域,并在作业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第五章有限空间作业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每年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有限空间安全培训教育。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培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有限空间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检测通风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的正确使用等。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有限空间培训教育还应包括本项目有限空间的具体名称和位置、危险有害因素、作业环境、作业内容、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等。

  有限空间培训教育应当做好培训教育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六章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事故特点,制定有限空间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学校有限空间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

  (一)有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

  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垃圾站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

  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总务处水电维修科、综合科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务处是我院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各单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单位开展有关培训教育、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学院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水电维修科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审批、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时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办理程序如下:

  (一)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具备基本作业安全条件的定性结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如结论为“否”,则本流程终止,不得作业。如结论为“是”,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则应向作业负责人发放空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并指导其填写。

  (二)作业负责人应通知管理部进行检测。

  (三)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将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填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中,签字确认。

  (四)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共同确定、安排好作业监护人,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识、气防知识、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识,并组织落实防护措施。交代完毕、防护措施落实后,作业人、监护人共同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中签字确认。

  (五)检测合格、措施落实到位后,作业负责人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报审批单位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八条作业负责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备较高的应急处置、指挥和急救能力;

  (二)负责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三)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依照作业标准、安全标准组织作业;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空间内发生的变化,当作业条件异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要立即终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九条监护人的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具备基本急救常识,掌握应急报警方式。

  (二)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的状况,与作业人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三)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有权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

  (四)发现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质时,应立即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并及时通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五)在作业前后对进出有限空间的人员、工具、材料等进行清点。

  (六)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监督对有限空间予以恢复或封闭。

  (七)监护过程中如发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报警,不得盲目进入空间内施救。

  第十条作业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熟悉所从事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及自救措施,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严格执行“五不作业”的原则,即:没有有效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不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作业时间、地点与《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不符不作业;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三)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四)与监护人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五)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六)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状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向监护人传递信息,并立即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分别指派一名以上人员担任监护人。作业人员分属不同单位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人员担任作业负责人。

  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检测合格标准如下:

  (一)氧气含量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如: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mg/m3。

  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断开、加堵盲板,并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第十四条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十五条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作业工具等,进入煤气环境还应携带便携式报警仪。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内如需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同时办理上述作业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第十八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使用的行灯电压应在12V以下,凡超过12V的'电气设备都必须设漏电保护器且保持良好绝缘和接零保护。

  第十九条电器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进出有限空间必须事先切断电源传递进出。暂时不用的焊钳、电气设备、工具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板上,严禁将带电的焊钳、电气工具随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间的金属体上。

  第二十条在有限空间内使用二氧化碳、氩气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不间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保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二十二条有限空间应急要求

  (一)总务处、安全处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基地级和单位级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应确定救援人员及职责,明确救援设备器材,科学、规范策划事故处置程序。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可行性评估、修订。

  (二)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拟定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和方法,作业人应牢记。

  (三)有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安全绳、安全梯等应急物资。

  (四)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启动有关预案,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五章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总务处、安全处每季度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9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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