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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5 18:02:0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优选)病历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病历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优选)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管理制度1

  为加强我院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病案室爱理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三、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于已归档的病案,由病案室审核申请人材料后,给予复印;对于还未归档的病案,由病区指定专人将病历送至病案室,交经病案室审核后给予复印。

  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病历复印人员确认无误后,加盖我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六、住院期间病历原则上不提供复印服务,特殊情况申请人确实急需病历资料时,申请人应向其主管医师提出复印需求,并指定专人携带病历资料送至病案室复印。

  病历尚未完成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七、复印病历资料的工本费按0.4元/页收取,可门诊收费处缴纳,也可记入电子病历系统。

  八、病案室建立专用复印登记本,登记信息应准确、无误、无遗漏,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申请人伪造证件、委托书或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病历管理制度2

  为了维护病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在延长病案的'“寿命”,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

  (一)病案库房建筑防火,建筑构件符合耐火要求。

  (二)病案库房内外防火,病案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电源、线路经常检查维修;离开库房要切断电源;库房内外配备消防器械,并处于良好状态;库房内安装火警报警装置,及时发现火情。

  二、防水、防潮(屋顶、门窗、外墙、地面)。

  三、防尘:库房安装密闭门窗,经常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四、防虫

  (一)改善库房建筑条件,确保库房地面、墙壁、屋顶无孔、洞、缝。

  (二)控制库房温度在14—24℃,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不适于害虫生长。

  (三)保持入库前检查,对可能感染害虫的病案进行彻底消毒。

  (四)保持库房内外清洁卫生,防止害虫生长繁殖。

  (五)库房内放置防虫剂。

  (六)害虫的杀灭熏蒸及符合要求。

  五、防光:库房内采用白炽灯,不宜使用日光灯。

病历管理制度3

一、归档回收的病案包括出院病历、借阅归还病案、复印病案等。

  二、住院病案保存期限为30年。

  三、病案归档工作要认真细致,保证病案号的`准确性,病案室每周对回收的出院病历进行整理、装订、疾病编码等程序后上架入库。

  四、病案要上架保存,病案顺序根据病案号从小到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保存。

  五、病案上架时要细致、准确,认真核对病历的病案号,防止错位归档。

  六、上架的病案要排放整齐,保持松紧有度,防止病案破损,提高工作效率。

  七、扫描保存后归档的病案储存在库房,做好标识,按时间先后排放,便于查阅原始资料。

  八、病案如无其他替代品不得打包存放或远距离存放,不得丢失、毁坏。

  九、严格执行病历借阅制度,每月催还外借病历,归还的病历要及时上架,以便于病历的查找。

病历管理制度4

  为加强科室在架运行病历管理,根据《病历书写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科主任、护士长为在架运行病历管理责任人,负责全病区在架运行病历质量、安全管理。

  二、在架运行病历书写质量由相应上级医师负责;护理病历质量由护士长负责。

  三、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完成医疗文书整理工作,认真进行质控,并确保完整后于出院当日交护士站,主班护士完成病历整理编页工作后统一送住院处签收。

  四、科室定期抽查在架运行病历质量,对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根据《医院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奖惩考核办法》予以奖惩。

  五、在架运行病历应在护士站保存,病历架应常锁。

  六、医护人员使用病历将病历带离护士站时,不得让病历离开视线,病历用后应立即送还护士站。

  七、患者或家属提出复印病历时,医护人员应主动告知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并安排医护人员将病历护送至病案室复印。

  八、严禁自私将病历资料提供给他人查阅、复制甚至带离病区。

  九、遇及医疗纠纷,医护人员应将保护病历资料列为首要任务,将病历上锁保存后通知医务科,并告知患方复印和封存病历的'权利。

病历管理制度5

  一、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重要的医疗、科研价值,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证据。卫生院病案室负责本院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是为了保证病历管理能够符合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卫生院病历和病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医发[20xx]193号文件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和行管人员严格遵守。

  三、本院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负责保管,就诊人如因门、急诊医疗问题向卫生院提出交涉意见,必须出示在我医院就诊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由卫生院病案室负责保管。

  四、严格住院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杜绝他人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负责诊疗患者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资料。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的,必须经医务科同意,查阅后必须及时归还并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五、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所收到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归入住院病历,按规定要求粘贴妥当。患者出院后,由病区负责医师审查归档后,由病案室安排专人负责集中、统一保存及管理。

  六、卫生院只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制、复印病历申请:一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是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是有合法资质的保险机构。复印复制仅限于病历中的客观性病历资料部分,患者及上述其他复印人不得要求复印、复制病历中的主观性病历资料部分,但可以要求医患双方当面予以封存。住院病历离开病区或进行复印、复制,卫生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七、卫生院受理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时,应当出示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复制的病历提供,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

  完成书写之后。复印复制工作应有申请人在场情况下,由卫生院工作人员操作,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卫生院公章,并按规定收取申请人工本费后交给申请人。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卫生院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的主观性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患方在场复印的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卫生院医务科安排专人保管。如果在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需要拆封,封存时的签字人应当在场。

病历管理制度6

  一、每日出院患者病历由各科负责的护士整理后,做好出院登记,保证病历的完整性。

  二、病案室病历收集人员,应于每周一上午到各临床科室下收出院病历,交做好签收记录,避免病案丢失。

  三、出院病案的收集要依据各临床科室出院患者报表的.登记情况进行收集,应在患者出院三日内将病案全部收回。

  四、由于某种原因医师未能及时完成病案记录,导致病案不能全部收回,对未能按时收回的病案应有记录,并注意在七日内再次收回。

  五、病案室与医务科应对患者出院后病历未能及时归档病案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病历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保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带给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带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带给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带给。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状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状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8

  一、病案室应严格执行院内病案借阅归还制度,未经病案室许可不得从病案室拿走病案,医务人员填写未完成的病案记录,均需在病案室进行,无特殊情况病案不得借出病案室。

  二、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

  三、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病案室批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案。

  四、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借阅病历时,需征得病案室批准,同时借阅3份以上病案时,需经医务科批准。

  五、新出院或死亡患者的病案需经病案室整理装订后,方可借阅。

  六、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借阅人在1周内归还病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个月。

  七、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借用的病案,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否则追究当事者责任。

  八、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部门外,其他单位及个人一般不予外借,必要时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并经病案室批准后,可摘录病史。

  九、病案借阅归还应及时登记签名。

  十、借阅病历归还率必须达100%。

  十一、对不遵守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由病案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病历管理制度9

  为了解决转科病历在交接、保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在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将病案交给患者、家属等除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以杜绝病历遗失、非法使用等现象的`发生。

  二、办理患者出院的科室为病历归档科室,病历归档科室应当对整份病历的完整性和书写质量负责。

  三、病历转科前,转出科室应当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及时完成病历书写、上级医师审核等,并及时将病历资料交于归档科室(或转入科室)。

  四、当发现转科病历不完善时,病历归档科室(或转入科室)有责任提醒转出科室完善病历资料,转出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做好交接。若转出科室不予配合,归档科室(或转入科室)应书面报告医务科,特别是对涉及医疗纠纷或存在医疗纠纷风险的病历,应立即报告医务科,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写报告。

  五、经医务科催告仍未完善出科病历的责任科室及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病历管理制度10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一、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与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及窃取病历。

  二、门诊部依据我院病历编号系统为就诊患者进行编号,保证病历档案编号的唯一性。由病案室、门诊部、急诊科负责相关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三、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统一保管。病区医护人员收到各种检查结果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等需要将病历或其复印件等带离病区时,应由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科病历质量考评细则》等规定书写病历。医务科、临床科室质控小组及病案室应加强病历质量内涵管理,注重病历质量监控环节,为提高医疗质量与保证患者医疗安全的'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五、患者出院时,由医师按规定格式填写病案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回病历,并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已收回病历随意修改,同时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按编号排列后上架存档。在门、急诊死亡患者的病历均由医院保管。

  六、病案室对未按时归档病历进行登记,并定期报送医务科。对未及时归档病历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督促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七、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借阅病历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不得涂改、转借、拆散或丢失,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等持合法手续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院外单位借阅人持介绍信,经医务科核准后方可摘录病史。

  八、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病历资料复印复制规定》的规定。

  九、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患者的病历。

  十、住院病历原则上应当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保密。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可以查阅患者病历信息的各种客户端软件,不得以打印、拍照、截图等各种方式私自留取患者信息。

病历管理制度11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三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三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为医政科质控办,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月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兵力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xx]190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xx]193号)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应及时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1-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病历管理制度12

  一、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二)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书写。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四)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五)手写的病历文书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字。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打印的医疗文书出现错字时,所在页必须重新打印。上级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资料。

  (六)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字。实习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七)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八)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或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在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录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二)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患者。一般都应与初诊患者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当写明“初诊”字样。

  (三)每次诊察,均应当填写日期,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四)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五)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六)请求他科会诊,应当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七)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当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八)门(急)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九)门(急)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当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三、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住院医师要为每一位新入院患者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入院时间、记录日期、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性患者月经史、婚育史、家族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经治医师书写签字。

  (二)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当即刻检查填写。

  (三)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当审查修正并签字。

  (四)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亦可由实习医师书写,但需由带教住院医师审查签字认可,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则须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五)再次入院者应当写再次入院病历。

  (六)患者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七)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上级医师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八)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例的讨论,应当做详细记录。请其他科室医师会诊者,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九)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当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十)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医师写出交班小结于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十一)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十二)各种检查回报单应当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十三)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当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建立随诊制度),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十四)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当记录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在本院做病理解剖的患者应当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当做详细记录。

病历管理制度13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病历管理制度14

  为进一步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障病案资料及时归档,更好地发挥病案的服务和利用功能,根据《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xx年版)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出院病历三日归档制度,即病历在患者出院三日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案室监控病历归档时限,并报医务科备案。

  三、归档日计算方式

  (一)工作日出院病历的归档日: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后三日内归档。

  (二)节假日出院病历归档日:按节假日顺延至三个工作日。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一)患者出院后三日内,主管医师应将病历交科室主任审核,科主任审核后,安派人员将病历送至病案室。

  (二)病案室负责定期催交病历,各临床科室接到催收病历电话后,应在三日内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

  (三)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病案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时,有权拒收、并由相关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归档时间不得延迟。

  (四)病历归档过程中,送达人和接收人均需在签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病案室每周五下午对应归档病案进行梳理,未及时归档的病案要及时通知主管医师并报医务科,医务科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一)对未按时归档的病历,科主任、医师分别每份每天扣罚质量分0.1分、0.2分,直至病历归档为止。

  (二)医务科不定期对病历归档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病案室有未报、漏报、错报现象,每份病历扣罚质量分0.1分。

  (三)由于特殊原因病案不能按时归档时,主管医师应及时和医务科沟通,医务科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病案室延长相关病案归档时间。

  六、各临床科室及病案室应妥善保管病案,若有遗失,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一)遗失一份归档病历罚款500元,从遗失者(或病案室)效益工资中扣除。

  (二)遗失一份运行病历罚款500元,从遗失者(或遗失科室)效益工资中扣除。

  (三)如在各科室病历交接不清楚情况下遗失,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所涉科室或个人各扣罚300元。

  (四)若病历遗失当中出现医疗纠纷的.,除经济处罚外,责任人必须承担由病历遗失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病历管理制度15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卫医政发〔20xx〕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xx)193号)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

  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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