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管理制度精华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山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矿山管理制度1
一总则
第一条在矿部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基层组织的作用,认真落实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各级防火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着力推动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消防工作为安全生产服务的作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及参加生产经营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本制度,以减少和消除本单位的火险隐患和意外事故。
二防火组织管理
第四条本单位的安全防火执行三级负责制,在矿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级防火组织,逐级分工负责,自上而下形成严密的安全防火体系。
第五条本单位设防火委员会,主要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有关防火安全政策、法令指示和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防火宣扬教育,培训防火骨干,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等工作。
第六条在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单位均应安排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便于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步进行。
第七条各单位要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强化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消防器材的配备、管理,传达落实上级和防火委员会有关防火安全的指示、规定等,对员工进行安全防火宣扬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必须设防火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工作,主要负责向本单位人员传达上级有关防火制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时向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反映及整改本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以及防范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
第九条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岗位防火责任制,认真学习安全防火知识,强化对本单位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与上报。
第十条保卫部设消防主管一名,具体负责全矿防火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在防火委员会和保卫部的领导下展开工作。
第十一条矿部设义务消防队,由保卫部护卫队员及各基层单位防火小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全矿的火警值班备防,在火场指挥部的指挥下,扑救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保卫部负责筹建消防设施,审批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置、修理、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防火组织
〔一〕防火委员会:主任:由矿分管矿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保卫部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担任。委员:由各基层防火负责人和保卫部消防主管担任。
〔二〕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单位防火负责人兼任。成员:单位防火安全员兼任。
〔三〕火场指挥部:指挥:由矿分管矿领导兼任。
副指挥:由保卫经理、安全环保部经理兼任。成员:由保卫部消防主管和各基层防火负责人担任。
〔四〕义务消防队:设正队长1名、副队长2名,由保卫部经理助理和护卫中队长及主管分别兼任。
1.灭火战斗班:主要负责火灾的扑灭工作,由保卫部、安全环保部、采掘车间、XX矿区、XX分矿、选矿车间、运修车间、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相关人员组成。
2.物资抢救班:主要配合灭火战斗班,负责火场内外的抢运、疏散工作,由运修车间、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相关人员组成。
3.后勤确保班:主要负责消防器材的运送,消防车水源的供应,伤员的抢救、物资的疏散,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后勤确保部、实业公司、职工医院、综合部相关人员组成。
4.通信警戒班:主要负责火场的警戒,对火险区域道路的管制,对外报警联系,传达火场指挥员的命令,由综合部和保卫部相关人员组成。
三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防火委员会主要使命:
〔一〕落实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和规定,着力推动消防“四个能力〞建设,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各级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强化对易燃易爆场所电源、火源的安全管理。
〔三〕督导各单位对所属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
〔四〕组织全矿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清除火险隐患,关于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五〕依据消防重点部位的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灭火作战计划和抢险预案,依据必须要建议购置、配备灭火抢险设备工具,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术演练,提升灭火本领。
〔六〕依据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状况,组织防火安全总结评定,查找问题,交流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使防火安全工作不断走向正规。
第十五条单位防火负责人使命:
〔一〕认真落实上级和防火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规定,把防火安全和生产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常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宣扬教育。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四〕强化对义务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五〕组织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落实防范措施。
〔六〕依据具体部位的防火必须要,申请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强化对消防器材的维修和保养。
〔七〕组织员工群众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六条消防主管使命:
〔一〕在防火委员会和保卫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规定,展开防火宣扬,依靠群众做好防火工作。
〔二〕参加防火安全检查,了解掌握火险隐患的部位、处数,提出整改看法,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制度,催促限期整改。
〔三〕掌握本矿的重点防火位置、特点,熟悉消防器材、设施存放的位置、性能、种类、数量和使用方法,落实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措施,建立防火档案。
〔四〕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灭火方案。
〔五〕建议购置必必须的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并催促有关人员按时检查修理,保持完整好用。
〔六〕发现违反防火规章制度的现象,要及时劝阻和批评,情节严重者,要报告领导并提出处理看法。
〔七〕依据生产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随时提出相应的防火措施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各单位防火安全员及消防小组成员的基本使命:
〔一〕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工作。
〔二〕负责对本单位员工传达相关防火制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反映,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以及防范一切可
能引起火灾的因素。
〔四〕熟悉本单位消防设施存放的位置、种类、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学会灭火方法。
〔五〕接到火险报告后,要马上携带消防器材赶赴火灾现场,听从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扑救。
〔六〕阻止未通过批准的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阻止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发现违反防火规章制度者,要及时劝阻和报告领导。
〔七〕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员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生产〔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强化对本岗位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三〕发生故障及其他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用措施加以排除,确保安全生产。
〔四〕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负责维护并学会本岗位配置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发现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现象应加以阻止和报告,发现火灾时要奋勇扑救。
第十九条新员工安全防火责任制:
〔一〕凡新员工入矿,由保卫部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知识,学会一般的灭火方法和掌握一般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二〕凡新员工必须经过消防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新员工上岗后,由各基层单位防火负责人组织学习,使新员工尽快熟悉本工种的.防火特点和消防要求,以及消防器材的位置、数量。
第二十条火场指挥部使命:
〔一〕接到火警后,应马上向保卫部及调度室报告,保卫部依据火势状况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119〕,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赶赴火场。
〔二〕指挥员要依据火势的变化发展状况,尽快了解着火部位,燃烧物资的性质,燃烧的面积,火势蔓延的方向,火势对人是否有威胁,有无爆炸、毒气、房屋倒塌危险及困在火场内的人员伤亡状况等,确定扑救措施。
〔三〕指挥员要依据火场状况及时、明确地向义务消防队员和其他员工群众下达灭火作战任务,并依据火场状况合理布暑和调整灭火力量。
〔四〕扑灭火灾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清理火场,查清起火原因,弄清事故性质和损失的物资,总结灭火战斗的经验教训。
第二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的使命:
〔一〕落实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要求,积极展开防火宣扬,普及消防知识。
〔二〕常常进行灭火训练,学会灭火方法,掌握扑救火灾的本领,不断提升扑灭各种火灾的作战能力。
〔三〕保持常备不懈,搞好值班备勤,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义务消防队员要依据分工密切配合,在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冷静冷静,忙而不乱,各负其责,快速扑灭火灾。
〔四〕熟悉本单位特别是消防重点部位的地形、地物、房屋建筑结构及储存物品的性质和数量,熟悉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部位、性能和作用。
五消防安全会议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卫部每年初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订全年的消防工作计划;年末召开消防工作总结表彰会议,报告本年度消防体系运行状况,通报全年消防安全事故,表彰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每月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例会,总结通报消防工作内容,会议状况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重大节假日〔劳作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的节前,各单位要适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布置节假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落实节日期间的消防值班人
第二十五条单位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后,应马上申请防火委员会召开现场会或专项消防工作会议,总结教训,提出改善方案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消防例会由消防安全员召集,会议主要内容:传达并学习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听取员工的消防工作汇报或建议,研究本单位消防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布置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宜等。
第二十七条重点岗位班前会要同时布置消防工作,交代清楚运行〔生产〕方式、当班要进行的操作〔生产〕任务和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应采用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八条各单位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为全体员工及所分管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九条以下人员必须重点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按时参加消防安全考试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全矿各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新参加工作的员工、转岗的员工。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培训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消防演练均应做好记录。
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强化单位动火作业的消防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单位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动火消防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进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四〕其他易引发火灾的作业行为。
第三十四条动火管理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必须由动火部门在动火前提出申请,并出具操作人员相关资质证制度,报保卫部审批。由保卫部消防管理人员现场实地勘察,在条件同意下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
〔三〕《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
〔四〕《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报送安全环保部存档,第三联由动火单位持有,第四联由操作人员持有。
第三十六条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动火登记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级消防管理人员及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上报至保卫部
第三十八条动火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各自使命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四十条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优良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储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第四十一条储存危险化学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显然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十二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人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有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四十三条修理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四十四条怕潮〔如乙快〕、怕晒〔如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四十五条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四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九火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强化火源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经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与保卫部批准,严禁私自安装电炉作业和取暖。
第四十八条确因工作必须要,冬季安装电炉或火炉取暖,由单位防火负责人向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和保卫部写出制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电炉或火炉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炉旁四周禁止堆放其他物品,炉旁要配备防护栏,离开现场时要熄灭火种,并认真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条装有暖气的作业场所及宿舍禁止使用任何用火用电的取暖设施。
第五十一条在同意使用用电取暖设施的作业场所及宿舍,要做到设施使用时不离人,离开现场必须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任何场所使用“热得快〞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施。
第五十三条未通过批准,禁止以任何理由私扯乱拉电线及安装开关、插座等。
第五十四条禁止无插头取电行为及使用不合格的开关、插头、
插座等设施。
第五十五条禁止使用报废的煤气灶具,禁止煤气灶具在不用时不关闭总阀门,煤气灶具连接管必须绑扎牢固,禁止将煤气灶放到在木板上使用。
第五十五条集体宿舍内禁止同时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总额定功率禁止超过30 W〕。
第五十八条集体宿舍内照明灯泡禁止超过1W和多个同时使用,禁止焚烧可燃物品。
第五十九条宿舍内所有的电器设施必须做到人走断电,发热电器设备必须断电冷却后方可离开。
第六十条矿区及宿舍区未通过保卫部批准禁止存放、鸣放鞭炮。
第六十一条宿舍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六十二条仓库、木材加工区、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防护区严禁吸烟、使用火种或手机。加油站四周15 m内严禁一切明火作业,确因工作必须要,必须由单位防火负责人报告保卫部门,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切实排除隐患后方可作业。
第六十三条工作人员在从事焊接、烘烤、熬炼工作时应强化责任心,严格执行所属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认真执行防火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来矿从事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矿山管理制度2
(1)矿山实行三级安全管理;
(2)建立各类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特点,应在矿山正式投入生产之前,建立矿山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矿山生产设备管理档案。根据矿山各生产工序的'设备种类,制定各类生产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矿山各部门均应建立生产设备运行、维修、保养记录,每台设备落实到人;
(4)建立各生产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凡在生产第一线的操作人员,均要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5)健全矿山生产的各种图件和资料,并妥善保管;
(6)建立矿山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并建立事故应急的组织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请有资质单位作开采设计,并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施工。
(8)请有资质单位作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矿山管理制度3
1 目的
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 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 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 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 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 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 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 各级部门负责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4.1 各车间的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 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员和所属部门、不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 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配置、更换灭火器材。
5 各级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5.2 安环科对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专项管理,并根据生产环境危险性、设备或燃料的特点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备设施或器材,并对公司内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台帐。消防设施是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5.3 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5.4 车间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
5.5 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5.6 安环科定期对全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5.7 各部门、车间、仓库负责管辖范围内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洁、保养及日常检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应保持干净、清洁、完好有效,严禁阻塞、圈埋、挪用、损坏。
5.8 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现损坏等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告公司生产部安环科进行维修。
5.9 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的灭火器若出现空瓶、压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请安环科购买、配备,并做好相应记录。
5.10 原材料,产品,工艺规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总工负责。
5.11 厂区消防通道,职工消防教育,和上级消防部门联系,由安环科负责。
5.12 消防器材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总经办保卫组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5.13 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总经办保卫组由总经办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14 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
6 职工消防教育
6.1 所有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正确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爱护消防设备设施。
6.2 教育时间要保证,岗前教育,消防安全内容。
6.3 教育内容要保证,应当让职工了解火灾原因,灭火原理,各个岗位火灾危险性,如何报警,如何灭火,各个灭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灾害,厂区火灾的灭火预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 要进行灭火演练,让职工有实际感受和练习机会。
7 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7.2 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7.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接线头不得裸露、保持用电开关、插座完好,线路老化应及时更换。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报安环科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7.4 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安环科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7.5 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7.6 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7 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8 库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兼职消防员必须做好灭火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建立消防档案。
7.9 材料仓库要有兼职消防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7.10 各种物料、材料应分类库存、严禁混存混放。危险物品应单独立库存放,并设置警示牌。
8 高低压配电室及主电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 本站所室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2 变(配)电室是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3 在岗人员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4 发生电气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补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8.5 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岗位人员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所属部位的安全。
8.6 如是高压配电室,室内照明必须是防爆灯具。
8.7 严禁烟火,却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 氧气、乙炔气库房(工作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 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9.2 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9.3 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9.4 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9.5 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 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10 生活区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0.1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开关,不得一线多用。
10.2 宿舍不得兼作厨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液化气等电气设备煮菜烧饭。 10.3 严禁用纸做灯罩、用电热器(小太阳灯)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应做到人走电断灯熄。
10.4 宿舍内严禁贮存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 处罚规定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安环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安全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酿成火灾构成危害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矿山管理制度4
一、装备室由矿办公室管理,必须保持库房干净、卫生,设备器材存放整齐、有序,存取方便。严格按领用单批准手续,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借出库房内的物品,一切备品备件应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材料保管员必须及时,认真地做好进货、发货记录,所有物品都必须详细登记造册;损耗、报废必须经兼职救护队队长认可、矿长同意,并及时从帐、卡中消除和报矿有关部门。
三、技术员负责、仓管员配合,做好年度装备统计报表及下年度装备购置计划、技术装备及备用品、备件的补充计划,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小队领导,小队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向矿汇告,同意后进行购置。
四、装备室内禁止吸烟,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库房内,库房内的装备及器材,除处理事故、训练外,不得随便拿用。
五、消耗的.技术装备和个人领用的备品配件,必须及时填写在“材料消耗登记簿”内,并分类分卡建帐,认真掌握库房的材料消耗情况,做到帐物相符、保障供给。
六、装备必须定期检查,并保持合格,大型装备每季检查一次,使其达到技术标准,并做到存放整齐、清洁,严禁乱堆乱放,造成损失按《奖惩制度》处理。
七、必须做好备品备件和物资的保管、以及统计工作,严格执行领发手续,不得乱领乱发或私自拿用,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矿山管理制度5
为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评估、整改制度
一、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对企业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二、制定场地应急计划,并对全体职工进行重大事故预防、事故应急的'教育和训练。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专业培训。
四、定期向安监部门呈交危险源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五、发挥职工群众监督力量,查隐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产安全,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反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七、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履行好隐患管理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臵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配套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八、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整改完成后应报告安监主管部门并申请审查验收。
九、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矿山管理制度6
在公司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进行生产、营销活动,所以本场实行副总经理领导的场长负责制。
1、在公司副总经理的领导下,主持本场的安全生产、营销、后勤、财统筹全面工作。
2、贯彻、执行各级政府部门的文件,及时组织向员工传达,重要问题组织员工学习讨论。
3、协助经理做好外联工作,处理场内大、小事件。
4、贯彻执行公司副总经理的指示及安排。
5、及时向公司副总经理汇报安全生产及营销和管理情况。
6、指导下属人员的`工作,督促检查下属人员大会,向员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7、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组织安全大检查,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处理员工的违章纪行为。
8、审批1000-3000以下的购物计划。
⑴、3000元以上的配件购进计划应报副总经理审批。
⑵、购大宗配件(3000元以上)应提前两报计划交副总经理审批。
⑶、购1000元以上非生产上需用的常规物资应报副总经理审批。
⑷、3000元以上的急需物资可用电话与副总经理联系,非常紧急的用款、(指特殊用途)可事后向副总经理报告。
矿山管理制度7
一、范围
本制度提出支护作业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汉中市矿业公司所属及外协井下单位。
二、引用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三、一般规定
1、坑木运送
1.1、运送材料时,严禁损坏电力线、照明线、电机车架空线、供风(水)管线和轨道及风门等设施和构筑物。
1.2 、往罐、箕斗中装料,有坠入可能的缝隙必须用2.5cm厚的优质木板堵严。材料不得突出容器之外,并用绳子捆好。在无容器的地方下料,高度超过10米时,用绳子捆着下放,严禁自由滑落。下落时必须做好上下联系。
2、施工准备
2.1、作业前先吹净炮烟。人员站在安全地点洒水清洗顶板、俩帮、工作面和浇透矿(废)石堆。
2.2、撬净工作面浮石,撬不下来且有空声的顶帮要做上明显的标志或做上临时支柱,并通知有关人员。
2.3、撬浮石时,水平巷道由外向里进行;天井撬毛人员站在安全地点进行,但平台板必须移放到站人的地方;采场撬浮石由安全出口侧向里进行;竖井处理大面积井帮浮石时,要在吊盘上进行,吊盘高度必须在浮石的上方;斜井由上向下进行。
2.4、天井、溜井、斜井和竖井等井筒内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要系好安全带。应由先从上往下清扫井壁、井框和平台上的浮石和杂物,作业点要铺设平台,并封闭其上方或上中段井口,上下中段的井口处必须设警戒标志。
3、天井、溜井的支护
3.1、掘进天井、溜井,其高度超过7米时,应安装梯子间。梯子倾角不大于80°,其上端高出平台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7米。上下平台的梯孔要错开,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间距不大于0.4米。
3.2、用于凿岩平台的撑子,层高不得超过1.6米,撑子平台距掌子面高度1.6-2.0米;天井规格长边2.5-3.0米时,横撑不得小于3根。
3.3、凿岩平台下的安全平台(距离为一层横撑的高度),要铺满板。
3.4、横撑窝子深度视矿岩稳固性而定,最浅不小于1.5cm,楔子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3.5、横撑和平台木板必须用优良木材,撑子直径不小于10cm,台板厚度不小于2.5cm。
3.6、掘进天井安全棚子距掌子面不得超过6.0cm,棚下设永久性梯子,棚上设临时梯子。
4、水平巷道木棚子和木立柱的架设
4.1、横梁和腿的结合要严密,其夹角一般为100°-110°,顶压大夹角小,侧压大夹角大。棚腿柱窝应挖到硬岩,松软地段应垫基石或设地梁。棚梁与棚腿须在同一平面上,并须与巷道中心成直角。梁的中部及腿的顶端与顶帮间的空隙必须用接顶横梁或木楔楔紧。为防止棚子发生前后倾斜,各棚之间应用直径不小于10cm的撑木互相支撑。
4.2、为防止巷道顶板及两壁岩石的片落,棚壁间必须接顶横梁填塞结实。
4.3、用于水平巷道和采场的棚柱和顶柱应垂直支立。沿倾斜巷道和倾斜采矿场架设时,应向下倾斜,倾角在45°以下时,棚腿和立柱支立方向在上下两盘成直角的垂线与柱顶重力线所构成的分角线上,以适应顶盘岩层下移。木楔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4.4、急倾斜的天井和采场,需要支护时采用横木柱,横木柱与上下盘所成的.角度的上一端倾角在0°-10°左右。
4.5、在顶盘节理发达松软处支立顶柱时,为扩大顶柱支护面积,顶柱上端应加柱帽,柱帽用劈开的半边坑木制作,宽度略小于柱顶直径,长至少伸出柱顶两边各0.2米。柱顶鸭咀大小要大于帽木圆弧,柱帽轴线方向应与断层、节理、倾斜成直角。
4.6、棚腿和立柱应大头向下,下端作适当切削,其切削长度不得超过直径,切割后端顶的大小不得小于直径的0.5倍。
5、木垛的架设
5.1、架设木垛的木材应用圆木或方木。用圆木时,为增加稳固性,务须将相叠处削成上下平行的结合面。
5.2、木垛架叠高度,一般为坑木长的2倍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倍。
5.3、架设木垛的位置,应坚实平坦木垛顶底必须与顶底盘密接,并以木楔楔紧,相叠点的位置应在一条直线上。
四、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自下月1日起执行。
2、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汉中市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管理制度8
1.凡在回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风方法不能稀释瓦斯保证安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放工作。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预测等。
(2).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4).抽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断面及附属设施(井下移动泵站)。
(5).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情况。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装图和抽放说明书。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须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KJ131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B、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并及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情况、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
C、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
D、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断电逻辑可由用户设置。
F、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g、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检诊断功能。
矿山管理制度9
第一部分总则
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内煤安办字[20xx]7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附《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及《内蒙古李家塔煤矿文件》(内李矿字【20xx】44号)关于印发《李家塔煤矿辅助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兼职救护队的战斗准备,促进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准备水平,建立装备先进、组织严密、作风过硬、素质良好、协调有效、快速反应、能够协同专业矿山救护队一起作战的应急救援队伍。
2、保证兼职救护队具有良好的战斗力,以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够及时有效的组织矿山事故的抢险,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迅速有效地处理井下瓦斯、煤尘、水、火和顶板等灾害事故,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第二部分使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
本规章制度规范规了内蒙古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工作内容、队组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各项内容制度。
第三部分引用文件
本规章制度中的一些法律、法规、内容、制度条款引用来自《内蒙古李家塔煤矿文件[20xx]44号》、《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内煤安办字【20xx】75号关于印发内蒙古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山救护规程》(20xx版)、《煤矿安全规程》(20xx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部分
煤矿兼职救护队的宗旨、职责、任务
一、宗旨
服务宗旨:
保护国家资源、企业财产、矿工生命的安全。
救援宗旨:
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
二、职责
1.受矿长直接领导,业务上由安检科指导并开展各项工作。
2.自觉参加救援技术理论学习,接受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
3.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设备使用要求及参数等相关技术。
4.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参与组织实施。
5.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6.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
7.对救援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障所有设备的完好可用。
8.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救援”的原则,不断提升战斗力,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任务
1.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2.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3.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4.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保护煤矿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
第五部分组织机构及职责
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编制为2支小队,每支小队10名队员,总共22名队员。
队长:
高志忠
副队长:
田海军,孙子云
技术员:
郑国伟
设备管理员:
杨海瑞
一小队队长:
吴晓琪
一小队队员:
范强,王强,吴波,姚丽宏,赵鹏,张飞
杨海瑞,姚东伟,黄晓君。
二小队队长:
张晓宇
二小队队员:
薛文柱,郑国伟,李磊,韩超,冯宏瑞,
王如兴,贺瑞卿,王肥
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新队员入队考核,及组织各类活动的考核。
考核组长:
刘伟。
考核成员:
高志忠,田海军,孙子云,吴晓琪,张晓宇。
第六部分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兼职救护队队长职责:
⑴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救护过程中,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
⑵在矿长领导下,在总工业务指导下,负责兼职救护队的全面工作。
⑶每年年初制定兼职救护队年度培训计划、训练计划,并组织落实。
⑷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带领救护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⑸参加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协助煤矿搞好安全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⑹每次培训、训练结束后,组织进行总结;每次演练、救灾任务结束后,将所开展的工作进行总结一起归整存档,同时做好队内软件资料的整理和台账管理工作。
2.兼职救护队副队长职责:
⑴协助队长负责管理兼职救护队工作。
⑵协助队长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⑶制定兼职救护队队内管理考核规章制度。
⑷监督、执行救护队员业务技能考核工作。
⑸队长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时,负责本队作战任务的指挥责任。
3.兼职救护队技术员职责:
⑴在队长领导下,负责兼职救护队的技术工作。
⑵协助队长做好事故处理技术措施的制订工作。
⑶记录事故处理经过及采取的一切措施。
⑷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⑸正、副队长不在时,担负本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
4.设备维修管理员职责:
⑴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故障排除维修保养等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⑵经常对救护队的设备进行检验,并保持完好。
⑶对氧气充填泵勤保养,并保持完好。
⑷做好救护队设备设施的台帐记录。
⑸对故障设备进行登记,并及时汇报队长,进行处理。
⑹及时对救护队损耗的物资进行记录,并将采购计划上报队长。
5.兼职救护队员职责:
⑴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⑵积极参加学习、技术培训和体能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和身体素质。
⑶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正确完成指挥员命令,并及时汇报。
⑷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⑸根据指挥员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负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职责。
二、入队、退队制度
1.入队制度:
⑴新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的职责、任务、宗旨。
⑵新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是一支救援性队伍。
⑶新队员必须是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⑷新队员年龄必须是25――35周岁之间的男性。
⑸新队员必须具有煤矿井下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经验。
⑹新队员必须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哮喘等疾病。
⑺不能下井工作者禁止参加救护队。
⑻新队员必须经所在部门或科室同意方能参加入队申请。
⑼以上条件符合者,可填写兼职救护队入队申请表(见附表1),经救护队考核组考核合格后,安检科签字同意方能入队。
⑴长跑3000米。15分钟内跑完100分。
⑵单杠引体向上标准12个100分。
⑶俯卧撑1分钟内60个100分。
⑷仰卧起坐1分钟内60个100分。
⑸负重起蹲2分钟内80个100分(背呼吸器,18公斤)。
2.退队制度
⑴救护队员退队需提交退队申请表(见表2)。
⑵从本矿离职者,视其退出救护队。
⑶因本职职位变动而不能再从事救护工作的,退出救护队。
⑷因自身身体条件、包括感染疾病等因素而无法参加救护工作的,退出救护队。
⑸连续3次事假不能参加学习、训练的,连续2次不请假的退出救护队。
⑹结合上一年度的综合考核成绩,将上一年度综合成绩排名最后三名的队员和新队员一同参与考核,取前三名。
⑺不能遵守其它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有关规定的,不符合《矿山救护规程》对兼职救护队员其它规定的,退出救护队。
三、队员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新队员管理制度:
⑴新队员必须明确自已是救护队员,矿井灾害必须出动,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⑵新队员必须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队员管理制度。
⑶新队员入队试用1年(救护队出勤1年)以上有资格申请取证培训。
⑷新队员不得隐瞒病情,否则退出兼职救护队。
⑸新队员要爱护个人装备,个人装备必须做到干净整洁。
⑹未经设备管理员或队长同意,不得拆卸救护队装备。
⑺救护队为新队员配发好队服、矿帽、胶鞋,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⑻新队员因各种原因一年内离职的,应及时交回所配发的物品,否则申请人力资源科扣除相应工资。
⑼新队员经安全中心培训取得救援证书后,一年内离职,培训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2.兼职救护队队员管理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员必须了解兼职救护队是矿井安全的最后保障,是一支救援性队伍。
⑵兼职救护队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⑶兼职救护队员必须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管理制度。
⑷救护队员在救援期间必须完全服从救护队队长,统一指挥,及时出动救援,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⑸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矿井事故救援,否则追究刑事责任。
⑹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矿井预案演练,否则扣除当月补贴。
⑺救护队员必须保障个人装备随时处于备战状态。
⑻救护队员在未经设备管理员或队长同意,不得私自拆卸个人装备。
⑼救护队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装备,不得外借、损坏、改装。⑽救护队员有义务对矿井职工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⑾救护队员有义务消除矿井一切灾害隐患。
⑿救护队员每月应参加队内救护知识培训,若有事需履行请假手续。
⒀任何队组、科室、矿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救护队员在培训期间、救援期间从事其它工作。
四、奖罚制度
⑴全体救护队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和任务,违者开除救护队。
⑵全体救护队员必须认真完成学习期间制订的各项训练项目,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⑶副队长、小队长责任不落实、工作交代不清楚、分派任务不明确、不组织学习、不组织训练,一次罚款100元。
⑷不爱护仪器设备,乱砸乱丢,保护不妥当,保养不到位的,造成损坏的一次罚款200元,并承担赔偿损坏的设备责任,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⑸培训学习期间,未出勤者,扣除当天补贴。未出勤且不请假者扣除当天补贴,罚款50元。
⑹体能训练时,对有抵触情绪的、不配合行动的、放弃训练的、考核不合格的,扣罚100元。
⑺应急救援时,对隐瞒灾区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⑻应急救援时,在灾区畏缩不前者,临阵逃脱者、不执行命令者一次处罚3000元,开除兼职救护队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⑼年度连续3次事假不能参加学习、训练的,连续2次不请假的视为自动离职。
⑽自觉遵守李家塔煤矿兼职救护队制定的制度,如有培训取证后服役不满一年离职的需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⑾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者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五、年度计划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每年年初必须制订全年度学习训练计划,并上报矿领导审批。
⑵年度计划必须包括队员名册、外出培训取证计划、矿井灾害预案,职业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学习等内容。
⑶年度计划必须对全年度学习训练课件、预案演练、作出具体规划。
⑷年度计划里要有对全矿职工自救互救知识教育的计划。
⑸年度计划要在每年第一次学习期间通知全体救护队员。
六、年终总结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每年年终必须进行全年度成果总结,并上报矿领导评审。
⑵年终总结必须在年终全队考核结束后进行。
⑶年终总结必须对全年度参加的所有预案演练进行公布。
⑷年终总结必须对全年度参加的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性公布。
⑸年终总结要对全年度参加自救互救教育工作进行总结。
⑹年终总结全体救护队员必须参加。
七、预防性检查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应建立健全企业预防性检查制度。
⑵预防性检查制度应上报矿安检科评审。
⑶预防检查工作地面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消防通道的检查,地面负责人负责的工作的检查。
⑷井下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井下避灾路线的检查,井下避灾标志的检查,井下避灾区域负责人工作的检查,井下避难硐室的检查。
⑸救护队要经常入井检查矿井灾害预防的落实情况。
⑹预防性检查工作要认真仔细,发现有危及井下职工生命安全的隐患时立即处理。
⑺要熟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的分布情况,掌握井下材料库的地点,了解库内材料设备品名和储存情况。
⑻每月不定期检查至少有两次。
⑼预防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
⑽预防检查结束后,写出行走路线图,对发现事故隐患,通知所管辖区队或矿调度室。
八、应急救援制度
⑴兼职救护队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
⑵应急救援制度包括应急体制和救援预案。
⑶应急救援制度应上报矿安检科评审。
⑷灾害发生时,兼职救护队接到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井口集合。
⑸队长或副队长必须至少有一人在矿24h值班,并保持电话畅通,有事必须向安检请假,同意后方可离矿。队员临时外出必须向队长请假,方可执行。
⑹兼职救护队必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救援。
九、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制度
1.当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将实际情况汇报调度室。报告程序(见下页):
2.汇报内容必须清楚简短,明确时间、地点、性质、遇险人数。汇报内容如下:
现场人员矿调度室矿长室
应急救援预兼职救护队
灾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现场人员报告所在队组和姓名报告灾害的性质受困人数和伤亡情况
3.救护队救援时报告内容:
兼职救护队参战人数
兼职救护队参战装备情况
兼职救护队呼吸器最底氧气压力
兼职救护队作战行动路线
兼职救护队所在位置有害气体情况,现场
情况,队员状况。
兼职救护队用战救援情况
被困人员伤亡的状况
十、战后总结制度
1.战后总结要求参战队员全部参加。
2.战后要求对损耗设备做出统计。
3.战后要对救援时发生的问题进行汇总。
4.战后要写出行动路线图。
5.战后要对救援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材料。
6.战后要对参战队员枪案进行存档。
第七部分
技术装备储存、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备库房管理制度
1.设备库房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
2.设备库房严禁烟火。
3.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设备库房。
4.库房必须保持干净整洁,设备器材摆放整齐。
5.库房建立设备台账,账目必须清晰,设备材料进出库时必须详细记录。
6.装备必须定期检查,无过期物品和无效设备,保证合格。
7.对损耗的物资应及时上报兼职救护队长。
二、队服管理制度
1.队服、矿帽、胶鞋严禁无故带出救护队。
2.队服要求队员统一清洗.
3.严禁穿救护队队服做救援以外的工作。
4.上级领导检查、演练、作战,救护队培训学习时,必须统一着装。
5.严禁私自改装队服装备,严禁乱涂乱画。
6.队服破损及时报告队长。
7.队服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8.救护队员离队时要及时交回队服。
三、呼吸器保养制度:
1.呼吸器是救护队员生命安全的保障,救护队员必须做到认真爱护,精心保养。
2.每位救护队员要每月对个人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自补自排、定量供氧、氧气压力、面罩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记录。
3.呼吸器不用时必须用偶接头把呼、吸两管连接,放入箱内。
4.呼吸器每三个月必须更换一次氢氧化钙。
5.每次战后、训练结束后,呼吸器氧气必须充至18Mpa以上。
6.全体救护队员必须按自己的编号使用氧气瓶,禁止敌国乱拿乱用。
7.未经队长或设备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卸呼吸器。
8.严禁用钝器打开呼吸器的呼吸舱。
9.呼吸器的维修完全交于队长、副队长、或设备管理员。
10.呼吸器每6个月必须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并贴检验标签。
11.呼吸器损坏应及时汇报队长。
四、呼吸器校验仪管理制度
1.呼吸器检验仪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呼吸器检验仪各部件必须齐全。
3.呼吸器检验仪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呼吸器检验仪水柱必须保持在0位。
5.呼吸器检验仪故障必须上报兼职救护队队长。
6.队员用检验仪时必须队长、或设备管理员同意。
7.外出培训学习携带校验仪要填写出库单。
五、医疗急救箱管理制度
1.医用箱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医用箱内药品必须保证齐全,且无过期药品,缺少药品及时补充。
3.医用箱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医用箱内必须有止血带、三角巾、纱布、医用棉签、消毒液。
5.医疗箱附件必须有足够的四肢夹板、躯干夹板。
六、自动苏生器管理制度
1.自动苏生器由设备管理员保养。
2.自动苏生器各部件必须齐全。
3.自动苏生器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4.自动苏生器氧气必须保持18Mpa以上。
5.自动苏生器内使用过的开口器、咽喉导管、引射管必须消毒才能放回箱内。
6.自动苏生器每6个月必须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必须保持在检验期内。
7.自动苏生器故障必须上报兼职救护队队长
七、小仪器管理制度
1.小仪器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养。
2.小仪器包括光干涉瓦斯检测仪、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煤矿用电子式风速表、多气体测定器、压缩氧自救器。
3.小仪器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仪器各部件必须齐全,且灵活好用。
4.小仪器必须定期请专业机构检验,涉瓦斯检测仪6个月检验一次,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6个月检验一次,煤矿用电子式风速表6个月检验一次,压缩氧自救器6个月检验一次。
5.检验期外的仪器不得使用。
6.小仪器损坏必须上报队长进行维修。
八、其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库其它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员负责。
2.其它设备包括便携式通讯电话、心肺复苏模拟人、氧气充填泵、空气采样设备、橡胶密闭筒、新型密闭、LBD线缆、消防锹、消防镐、担架、氢氧化钙。
3.设备管理员必须保证仪器设备的齐全完好。
4.氢氧化钙必须按时补充,保证无过期物品。保证数量充足。
九、救援技术装备临时调用制度
1.兼职救护队应急救援装备只有救护队有权使用。
2.如发生事故时,兼职救护队有义务配合专职救护队调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3.临时调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时,必须填写临时调用表,表格内容必须有经办人,调用人,调用时间,装备型号及数量。
4.调出的应急救援装备必须是备战状态。
5.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回库前必须认真检查,调用人与经办人必须在场进行核对,将其状态进行记录,损坏物品另行记录,上报领导进行修复。
第八部分文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
1.煤矿下达的文件必须及时汇报队长。
2.各类文件必须定点归类存档。
3.培训类文件必须及时上报煤矿,并备份。
4.制度类文件必须尽快落实执行。
5.活动类文件必须请示安检科负责人。
二、学习材料管理制度
1.学习材料必须归类存放。
2.学习材料包括创伤急救类、仪器操作类、应急救援类、预案类、事故案例类。
3.学习材料必须请专业救护队审批。
4.学习材料必须随时对全体煤矿职工开放。
5.兼职救护队有义务将学习材料复印给煤矿职工。
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每年必须与企业统一建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兼职救护队每年必须与企业修订应急救援体制。
3.队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上报安检科评审。
4.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定点存放。
5.兼职救护队必须提前演练应急预案。
6.兼职救护队要经常收集其它煤矿的应急预案作为学习材料使用。
四、应急救援图纸管理制度
1.应急救援图纸必须定点存放。
2.应急救援图纸必须每季度更新。
3.应急救援图纸必须包括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4.以上图纸由煤矿提供。
5.兼职救护队员必须熟悉各类图纸。
五、救护队员档案管理制度
1.兼职救护队必须制定队员档案。
2.队员档案必须有队员服役时间。
3.队员档案必须有队员培训证书的编号。
4.兼职救护队队员档案上交矿安检科一份,队内存档一份。
5.非本矿机构,不得对外公开队员档案。
6.队员落案严禁涂改。
第九部分培训学习、训练、考核制度
一、出勤和请假制度:
1.每期培训学习进行实名制考勤。
2.队员出勤不得迟到早退。
3.考勤由副队长负责登记存档。
4.未出勤的队员要进行备注。
5.因矿上工作在外培训、工作的队员按出勤登记。
6.每月队员的救护津贴按出勤计算。
7.因故不能出勤的队员要提前请假,经同意后方准请假,请假条如下(见表3):
8、兼职救护队员出勤期间,因其它部门调用要填写如下表格(见表4):
请假条(表3)救护队培训期间,队员不能按时出勤、或因其它事务不能参加培训,持本表向安检科请假。
姓名
队内职务理由公事
私事病假
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救护队
意见
安检科
意见
内蒙古李家塔煤矿
兼职救护队学习期间队员临时调用申请(表4)
同志在年月日兼职救护队培训学习期间,因的工作,经部门(人)临时调用,调用期间为时分至时分,在此期间不能参加救护队的培训学习。
救护队:
安检科:
调用部门:
二、培训学习制度
1.兼职救护队每季度集中培训学习5天。
2.培训学习包括救护理论学习,和体能训练。
3.培训学习期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创伤急救课程。
4.培训学习期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佩戴呼吸器演练。
5.每期培训学习至少有一次矿井灾害分析和救援计划。
6.每期培训学习队员都应做到认真仔细,并做好笔记。
7.每期培训学习期间矿上应抽调至少两名职工参与旁听。
8.其它部门应该支持兼职救护队培训学习。
9.培训学习期间,救护队员完全属于兼职救护队。
三、会议制度
1.兼职救护队组织会议必须参加。
2.不能参加会议的队员要填写请假条。
3.兼职救护队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四、赴外培训取证制度
1.兼职救护队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机构培训,并取证后才能上岗。
2.兼职救护队员每年必须复训一次,并经相关机构发证才能上岗。
3.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取证期间按出勤记工。
4.兼职救护队员培训取证期间完全服从培训机构管理。
5.兼职救护队员在培训机构不得与负责培训的人员发生争执而影响培训取证,
6.赴外培训要提前安排,按时报到。
7.赴外培训期间严禁做与培训取证以外的私人业务。
五、考核制度
1.兼职救护队要进行季度性考核。
2.兼职救护队要进行每年年终考核。
3.年终考核必须有救护理论考核和仪器操作考核。
4.服役两年、两年以上的队员考核未通过的退出兼职救护队。
5.兼职救护队的各种考核要存档。
6.考核结果必须上报安检科。
7.兼职救护队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考核。
8.未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队员要进行补考。
第十部分应急救护制度
一、应急救援制度
1.发生灾害时,兼职救护队接到通知必须在第一时间出警。并在井口列队集合,由队长迅速领取任务
2.兼职救护队在接到出警时必须做好记录,记录必须有报警单位,报警人,接警人,接警日期和时间,事故性质、事故地点:应急出去小队。
3.兼职救护队在领取任务后,立即进入灾区,不必签字。
4.兼职救护队应急出警后要随时将受灾区域情况汇报队长。
5.兼职救护队长必须将地面监控数据及时通知受灾区域的救护队。
6.兼职救护队在抢救伤员时必须先确定现场的安全。
7.兼职救护队严禁少于人数少于一个小队出警。
8.兼职救护队在出警后严禁单独行动。
9.兼职救护队出警到井下时必须有车辆接应。
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
1.兼职救护队必须对矿上的各类应急预案提前演练,以做出最佳的救援计划。
2.煤矿组织的各类应急预案兼职救护队必须全员参加。
3.兼职救护队必须存有煤矿的各类应急预案。
矿山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的建设项目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接受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同一单位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优先选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注重规范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等科技创新成果和行业新技术的运用。
不具备开展初步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设计人员、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尾矿库回采、闭库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项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项材料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监管部门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查人、审核人对审查审核结果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审核合格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和生产工艺等情况,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7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定审查人或审核人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应参加审查会。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和工作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根据专家组意见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经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合格的专家组长应在设计文本封面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在正式批复前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完善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应分别交审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设计单位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建设单位指导建设生产。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建设期与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确定的建设期一致,因资金、市场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停建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停建时间不计入项目建设期。
第十六条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一)、(二)项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第(三)项由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原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七)原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及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本及相应图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建设、回采、闭库项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项材料;第(三)、(四)、(五)项由建设单位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外变化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设施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在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满30日前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延期申请。申请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原因、已完成设计建设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设工程量、需要延长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设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负责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组织有关专业监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也可视情况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建设期。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经依法处理后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企业严格在建设期内组织施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验收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6),成立竣工验收组,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竣工验收方案在竣工验收前10日分别向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及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逐项检查验收。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应如实填写竣工验收表(安监总管一〔20xx〕14号文件附件)。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验收组长综合专家组及验收组有关单位代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需要“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编写整改情况说明,由参加验收的专家组长或委派专家组有关成员现场复验,整改合格的由专家组长或委派的专家组有关成员和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8)。
专家组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部门审查同意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五)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九)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形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9),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负责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责成专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10)。对竣工验收报告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当场提出核查意见,记录在案;重要项目可以直接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赴竣工验收现场对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形成现场监督核查意见(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发证许可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评价,按照煤矿建设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山管理制度11
一、训练期间,小队长每天进行点名,如不遵守劳动纪律,每迟到1分钟,罚款2元;迟到超过10分钟,教育批评:迟到30分钟,全矿通报批评。
二、电话值班员脱岗,误传误报、不报告事故电话或上级指示精神,导致救护工作失误的,罚款100元/人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三、电话值班员电话铃响无人接听10分钟,罚款50元/次。
四、上班期间因酗酒影响正常工作的,罚款50元/次;因此导致不能参加处理事故的,罚款100元/次,并作出书面检讨。
五、值班期间,无故不参加值班者,罚款100元。
六、值班期间丢失或随意损坏公共财物而未能及时查出责任人,由值班小队负责照原价赔偿。
七、小队长对队员的违章现象不制止或隐瞒不报,发现一次处罚小队长50元;不按规定组织学习和训练,罚款20元。
八、不服从命令和分工、消极怠工的',罚款50元/次;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次。
九、下井预防检查,必须深入采掘工作面,认真查找隐患,写出隐患整改记录,无检查结果、不到指定工作面或不签名的,取消一切井下津贴,并罚款20元/人次。
十、在处理事故时,畏缩不前,临陈逃脱不执行战斗命令者,经查实罚款500元/次;并报矿处理。
矿山管理制度12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6人以上值班。小队长必须参与上岗值班,有事时和小队一起出动。
二、值班期间,上装备前,小队长要进行个人及小队装备全面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上车。“必须保证氧气呼吸器完好,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小队装备必须根据小队人员进行分工保管,严格按规定检查、登记;个人和小队装备必须经常保持全、亮、准、尖、利、稳,不得短缺,保证100%合格和完整好用。”值班小队人员听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做好出动的准备,保证1分钟内出动。
三、值班人员作息时间,严格按小队规定的《作息时间表》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四、值班人员负责看守好队内的装备和设施,若值班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五、值班期间,室内卫生由各小队宿舍值勤人员轮流打扫,室内必须保持清洁、整齐。
六、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若有重要特殊情况外出需请假的,必须向小队长汇报实际情况,由小队长决定是否准假。矿内有事向小队长请假的`,最长不得超过1个小时;每天请假不允许超过2次,并应做好记录。
七、电话值班员不得请他人代替,必须听清记清事故电话,及时、准确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杜绝误传误报事故电话或上级指示精神导致救护工作失误。
请病假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住院证明,经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六、小队各种请假必须有记录,作为年终评选优秀队员的参考。
矿山管理制度13
为了防止因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险,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成立领导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唐计生(矿 长)
副 组 长:任德珍 (总工程师)
成 员:付成东(防治水副总) 唐计中(生产矿长)
师安平(安全矿长) 靳立全(通防矿长)
张俊鹏(机电矿长)
领导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防治水科。办公室主任由地测科科长担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领导组职责:
1、对本矿的地质灾害防治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处理因采矿引起地质灾害的纠纷工作; 4、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地测科:负责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2、矿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处理因采矿引起的纠纷工作。
3、调度指挥(信息)中心:负责接受传递隐患,协调有关各部门的工作。
4、其它科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领导组的分配,配合有关工作。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地质隐患排查时间规定:
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每月(非汛期)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汛期(每年6月至9月)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每月对回采的地面区进行巡查一次。
2、矿井开始生产时,对开采区地面的地貌、建筑、公路等拍照留存,以便对比和观测。
3、工作面开始回采后,重点对开采影响区范围内的村庄进行巡查。对采矿塌陷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拍照、观测。
第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预防制度
1、发现地质隐患后,根据地测科划定的危险区,由办公室牵头要书面通知业主,设置警示标志,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区。
2、矿办公室要书面在危险区边缘显著的位置,设置避险明白卡,注明危险区域、可能出现的隐患及引起的后果。
3、矿办公室要根据情况在各村设置业余地质灾害监测员,培训有关基本知识,辅助日常的监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值班报告制度
1、矿值班长为矿当日的地质灾害隐患接受、协调处理值班长。矿值班调度员为地质灾害隐患值班员,实行24小时值班。
2、值班期间,调度员接到矿区任何地方的地质灾害汇报(出现裂缝、地表崩塌滑坡等),要及时通知地测科部长并同时汇报矿长、总工程师,由地测科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情况。
3、地测科根据核查的情况,确定是否可能立即发生险情,对于可能立即发生险情的地区,由调度室协调,安全科要立即通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撤离险区,妥善安置,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4、对于日常的巡查及监测,地测科汛期每周将新增隐患、原地质灾害隐患的变化、危险区的警示标志情况、受危险区的人群掌握避险情况等进行总结,书面汇报矿长、总工程师,并发放至安全科。安全科要根据情况组织制定防治措施,并将情况上报至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
1、对于因采矿引起的可能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地质灾害,由矿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进行立即治理,不得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
2、矿井生产后,安全科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规定向国土部门进行上报。 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地测部门的各类图纸资料是全体测绘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是国家的财富,同时也是我矿各级领导指挥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技术资料,为使各类图纸资料准确无误,不断完善,防止资料丢失,规范图纸的审批、发放、借阅、回收、移交、销毁等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1.地测科建立填图、打印、审批、发放、借阅、回收、移交、保管、销毁等台帐,认真记录,规范程序。
2.图纸审核是保障矿图质量的先决条件,各种矿图、各专业成果图成图后,要按照规程、图例的要求,由专业组技术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报送对象和用途,经地测科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盖章后,方能供生产单位使用、对外提供。
3.各类图纸资料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不同性质的图纸进行定期审查,不断充实积累完善各类图纸和资料,以提高其使用价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地测科内部所有图纸的打印需经科长同意后方可打印,并做图纸打印记录。
5.各单位打印图纸时必须首先向地测科长联系,并写图纸打印申请单,经科长同意后打印,在图纸打印记录上登记图纸打印名称、数量、使用单位等。
6.所有工作人员未经科长批准,不得随意答复或将图纸发放、借给他人使用,图纸的发放要建立发放记录。
7.各单位(包括矿级领导)索取或借阅图纸资料必须首先向地测科长联系,然后由科长通知资料保管人员或有关业务组长,准备所需相关图纸资料的名称、数量和使用时间,才可提供资料。索取资料人员事先必须本人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才可带图纸资料出室。
8.公司及公司外单位来矿索取图纸资料时,必须持有正式公函,写明索取调阅抄录名称、范围、用途,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经地测科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借阅,否则一律拒借。
9.矿图必须设专人保管,统一编号,分类登记,有目录索引,查找方便,达到档案化管理要求;图纸存放在金属柜内保管,防止资料受潮发霉,保管室内配备防火器材,以保证图纸资料的安全。
10.基本矿图、技术报告附图每年应移交矿档案室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11.对经常使用图纸的单位采取以旧换新的方法及时回收图纸,应当收回的图纸一律收回,不能收回的做好登记,注明原因。对公司反馈来的交换图、矿领导退下来的旧图纸,建立登记记录。收回的图纸确实没有利用价值的,经科长批准及时销毁。
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必须认真搜集整理,长期保存。
2、地测防治水图纸资料须填写登记,设置专柜归档,有目录索引,借阅图纸资料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归返手续。
3、提供地测防治水资料由施工单位和技术部门,以委托书方式,经分管副总批准,地测科科长签字认可后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4、提供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等地质资料可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内容规范提供。
5、地测防治水人员必须坚持资料定期会审制度,研究有关地质、测量及水文地质疑难问题。
6、每月对收集、整理的水文地质资料及时填图进行分析,评定资料的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分析的内容做好记录存查。
7、采区、工作面开采完毕后,要及时对所揭露的地测资料进行系统、全面、认真的分析总结,提交采后总结报告并备案。
8、分析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对已揭露证实的地质构造,评定其正确性,如与原判断不符,应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
9、图纸资料的保管必须做好“五防”工作(防盗、放火、防潮、防霉、防蛀),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可以摧毁。图纸资料保管不善,出现责任事故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范围:
⑴地表防洪灾害的排查
①相关科室对矿内及矿区周边的地表径流、塌陷裂隙区渗水情况、暴雨过后地表塌陷裂隙区积水情况进行详细的排查勘测并在本矿相关图纸上及时准确的绘制出具体的位置。 ②相关部门对矿周围的防洪排水沟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工作,及时清理防洪沟,保证防洪沟内的`清洁,发现有损坏的地方及时进行修复,保证防洪排水沟的完好。 ③在雨季期间加强防洪沟的巡查工作,对井口附近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止强降雨期间,积水涌入井筒内,发生事故。
⑵井下隐蔽致灾因素排查
1)采空区
①经常深入井下现场,负责每月对全矿范围内采空区的监控检查,负责协调施工单位经常性地对矿山重点部位及井巷工程进行监督监测,协调本系统人员对重点部位的监测资料整理,圈定地表及井下采空区范围,并做好相关图件的归档工作。
②及时准确的绘制当前采空区位置实测图,对在实测或井下隐患排查过程中,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诱发大的地质灾害时,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③根据采空区与我矿重点场所影响关系,以及井巷工程、保安煤柱、矿体的相互位置及影响程度,从技术上进行论证,确定我矿当前监测重点。
④在采掘活动开始前确定矿区范围内地表采空区、地表塌陷区、地表错动区关系及影响范围。
⑤编写地质预报时要结合相关资料与矿山施工单位负责对矿山内地表塌陷区、错动区进行监测预报。 ⑥确定的采空区影响范围,圈定并标识通知相关人员,防止人员误入。
⑦在回采过程中,对地表采空区塌陷范围进行现场观测,对塌陷情况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并制定出采空区塌陷超前情况或者老顶空顶面积大未垮落情况的相关技术措施。
2)废弃老窑(井筒)、井巷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
①对矿区内及矿区周边的可能影响本矿的老窑及废弃井巷进行摸底,并在本矿的相关图纸资料上绘制出具体位置,并定期进行观测及排查。
②对井下已采完的工作面的防火密闭进行观测,并及时汇报出现的问题。
③井筒、工业广场及附近汇水沟每年雨季前要清理附近杂物,疏通排水通道。
④在井下发现涌水量有变化时或降特大暴雨,要及时对井筒周边水位进行观测。
⑤若矿井后期对对井田范围内废弃井筒进行充填,对井筒充填方案和回填工程监督。
⑥在工作面采掘工程接近钻孔之前,必须对钻孔资料进行查阅,全面了解钻孔的封闭情况,编制采掘工程过钻孔设计方案。
⑦在设计中明确告知施工单位,所要揭露的钻孔数量及位置,以及钻孔的封闭情况,让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
3) 断层、裂隙、褶皱、陷落柱、导水裂隙带等地质构造普查
①建立年预报、月分析的地质构造预报制度,年初按照年度采掘工程计划,对年度采掘工程可能遇到的断层、裂隙、褶皱、陷落柱等地质构造进行预报;每月根据月度采掘工程计划,和井下采掘巷道揭露情况对各掘进头面,进行逐头逐面分析,准确分析巷道层位关系,对可能穿层巷道、或过老空老巷、断层等地质构造要提前通知生产区队,提出建议,并督促区队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②建立钻孔资料分析制度,在巷道超前钻探结束后,要及时根据钻探资料,进行钻场分析,对钻孔中发现的层位变化等情况,分析前方可能存在的地质构造情况。
③建立井下采掘活动先探后掘制度,对掘进巷道采用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方法,探明前方地质构造情况和水文地质情况,并且保证30m超前探测距离。
④建立井下收集地质资料制度,岩巷工作面每掘进10m收集地质资料一次,收集地质资料包括岩层倾斜角度和巷道正前走向角度,如发现地质层位变化及时分析可能遇到的地质构造。煤巷掘进工作面每掘进20m收集一次,收集煤层倾斜角度和巷道正前走向角度外,还应收集煤层厚度情况和顶底板岩性,煤层破碎情况。
⑤定期对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分析,地质资料主要包括修改施工巷道附近煤层底板等高线,掘进巷道岩层层位变化情况,若为穿层巷道及时根据第一手资料分析巷道可能出现的提前或延后穿层情况;水文地质方面要及时分析巷道顶底板滴渗水情况及水量变化趋势、充水来源等资料,若物探、钻探显示的地质构造变化区域要及时分析构造变化带附近可能出现的水文地质情况,对中型以上断层,中型以上的褶皱,超过5m/h以上的新增出水点要及时上报有关相关部门,并申请上级部门进行补充探测和专家论证;
矿山管理制度14
一、兼职救护队员都必须对自己所佩带的氧气呼吸器,做到认真保养和维护,矿长每月对小队装备进行全面的抽查。小队在值班、待机前必须对自己保养的小队装备及个人装备进行全面检查,达到100%标准要求。
二、救护器材和装备(包括个人装备)平时要精心保养,认真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作战时的正常使用,并按规定,干净、整齐地放在指定地点。
三、兼职救护队员必须按自己的编号使用氧气瓶,禁止乱拿乱用,对使用后的氧气瓶,要用粉笔注明,有问题的`要清楚地写明,并及时处理,禁止私自处理和乱丢乱放。
四、小队长要对小队的技术装备和队员佩用的仪器进行全面的检查,以掌握小队全部装备的情况,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必须全部要求整改合格。
五、煤矿矿级领导负责对技术装备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检查和抽查,抽查结果进行认真记录,并对不合格的仪器、装备责令其立即要求整改合格。
六、兼职救护队员必须做到励行节约,不得浪费药品、配件和氧气,对不认真爱护、保养仪器及装备;对故意损坏装备及配件,造成浪费的,按《奖惩制度》处罚。
七、处理事故或演习训练结束后,无论疲劳程度如何,必须检查、整理好一切救援装备,使之达到战备标准要求。
矿山管理制度15
一、副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机构和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工作。
二、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的执行。
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监督制定、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组织,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批准落实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六、组织全矿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员工学习安全学习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
七、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做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管理程序,协助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并落实整改。
九、负责矿山内部经营、核算管理,按公司的要求,建立核算体系和指标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十、负责落实总公司下发的各种任务,并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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