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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31 13:13:1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药品的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药品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药品的管理制度

药品的管理制度1

  大件物品进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保护:有效追踪和管理大件物品,防止丢失、损坏,保障企业资产安全。

  2. 提高效率:规范流程,减少沟通成本,提升物品使用和流转效率。

  3. 预防风险:通过审批和监控,避免非法占用、滥用,降低法律风险。

  4. 财务准确:确保采购、使用、报废等环节的`账实相符,便于财务核算。

药品的管理制度2

  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到:

  1. 人员安全:防止因运输不当导致的`人员伤害或生命威胁。

  2. 财产保护:减少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化学品本身、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 环境保护:避免化学品泄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4. 法律合规:避免因违反法规而面临的罚款、诉讼等法律风险。

  5. 企业声誉:良好的安全管理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药品的管理制度3

  药品效期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过期药品可能丧失疗效,甚至产生毒性,给患者带来健康风险;另一方面,未妥善管理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声誉和经济利益。

  此外,良好的药品效期管理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构建消费者信任,提升市场竞争力。

药品的管理制度4

  1、目的:规范购进药品和销后退回药品验收作业,保证购进药品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防止不合格药品和假劣药品进入本企业

  4、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药品验收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企业购进和销后退回药品的验收工作。

  6.1.1、验收人员从待验区商品移至验收区,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药品验收抽样按一定的比例,每批在50件以下(50件),抽3件,整件数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加50件,至少增加抽样检查1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计;

  6.1.2、同一品规药品的批号,5件以内不能超过1个批号,20件以内不能超2个批号,供货单批号必须与现场验收批号一致,批号不一致全部拒收;

  6.1.3、同一批号的药品开箱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装、拼箱药品应逐个查验,贵细药品每箱查验:

  6.1.3.1、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6.1.3.2、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6.1.4、整件药品箱内应附“合格证”或装箱单,确无发现合格证或装箱单,则按“拆零”验收,抽样需加倍,液体药品必须抽样5-10盒,看是否有沉淀、混浊、渗漏等情况,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则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6.1.5、验收员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开箱后每件包装从上、中、下不同部位抽3个以上小包装进行检查,如有异样需复检时应加倍抽样复查, 重点抽查首营品种、进货验收和在库养护检查中发现过有问题的药品、质量易变的品种,对生产厂检验报告产生疑问的品种、接近效期品种、外包装有异样的药品;

  6.1.6、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

  6.1.7、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进口药品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6.1.8、验收人员取实物与系统中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图片核对无误后,录入验收结论;

  6.1.9、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已抽样”标示;

  6.1.10、对未按照规定加印或者加贴条形码的应当在箱外加贴条形码,或条形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采购部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

  6.1.11、验收员系统确认提交验收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6.1.12、验收记录要内容真实、准确无误、完整规范,结论明确,记录至少保存5年,在验收记录上系统自动签署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

  6.1.13、商品验收完毕放至验收区后紧挨着的合格品区绿色地标托盘中,通知保管员此商品可以入库、上架;

  6.1.14、药品效期需达到如下标准:1-1.5年的不低于10个月,1.5-3年的不低于14个月,3年以上,不低于21个月,特殊情况报采购部、质量管理部按效期管理原则处理;

  6.1.15、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注明不合格事项,验收员要及时在系统填写《验收拒收记录》,3天内报告项目采购、采控人员通知供应商处理,质量可疑商品填写《商品质量复检单》报质管部复核;

  6.1.15.2、质量异常等情况:如包装碎裂、包装箱或包装盒破损、外包装变形、脱色、包装凹凸不平、渗漏、沉淀、混浊、液剂或注射剂中有异物、结晶析出、瓶口松动、气雾剂或喷雾剂等特殊剂型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变质、片剂破碎、裂片、受潮膨胀、粘连、发霉、变色、软胶囊熔化、装量不足、空胶囊未装药、空泡眼未装填药物等等;

  6.1.15.4、生产厂家用印有新内容的粘贴纸将旧内容部分覆盖的;

  6.1.15.5、内外包装批号、效期不一致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无批号、无效期或数字打印错位、印刷错误;

  6.16.1、通过人的视觉、触觉、听觉、嗅觉等感官试验,依据药品质量标准、药剂学、药物分析及药品说明书的相关知识与内容,检查时打开包装容器,对其剂型、颜色、味道、气味、形态、重量、粒度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6.16.3、验收人员无法判断,以质量部判断为准,质量部无法判断送药检所检验结果为准;

  6.17、验收员在药品到货后(单、货齐全)做到随到随验,验收后发现少货的由供应商负责。

  6.2.1、验收销后退回的药品,凭客户的退货凭证或随货同行单或客户在系统中的退货申请,按照进货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所退回的药品必须每盒都需验收;

药品的管理制度5

  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制度主要涉及药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处理以及安全防护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实验过程的安全、有效和合规。

  内容概述:

  1. 药品采购:明确药品的.采购流程,包括需求申报、审批、供应商选择、质量检查等。

  2. 药品存储:规定药品的分类存储规则,如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药品的特殊储存条件。

  3. 药品使用:制定药品领用登记、使用记录、剩余药品处理等规定。

  4. 废弃处理:设定废弃药品的分类、收集、储存和专业处理方法。

  5. 安全防护:强调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应急处理措施等。

  6. 监督与评估:设立定期的药品盘点、安全检查和制度评估机制。

药品的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的管理制度7

  为规范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行为,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合理、经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阳江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医生:应根据病人诊断结果为病人选择合适的药物,严禁医生开大处方、乱开贵重药品,实行大处方登记跟踪制度。对不合理用药的大处方,给予医生业务警示,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药学技术人员:应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药学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认为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三、护理人员:应做好最后把关工作,发现有不合理使用或其他失误的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并作处理。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应认真执行。患者出院带药,一律由护理人员代领送到床前,并详细介绍药品名称及服用办法。

  四、抗菌素的使用管理:要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医师非限制使用、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权限,严格处方行为,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同时要建立健全医院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和评价制度,将药物的合理应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规范医师的用药行为。

  五、特殊药品的使用:

  1、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才可开具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

  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专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拒绝发放。

  3、每张处方的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的药品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要求。

  4、麻醉的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5、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6、医院供应和调配医疗用毒性药品,凭执业医师的正式处方。调配处方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执业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进行配制。

药品的管理制度8

  拆零药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确保药品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内部规定,主要涉及药品的拆零、存储、调配、使用及废弃处理等多个环节。这项制度对于医疗机构和药店来说至关重要,它涵盖了药品质量控制、患者安全、成本效益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拆零标准:明确何种情况下药品需要拆零,如患者需求量小于最小包装单位、药品有效期限制等。

  2.存储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并要求分类存放,防止混淆。

  3.药品标识:拆零药品需有清晰的标签,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4.调配流程:规范拆零药品的调配过程,确保准确无误,防止交叉污染。

  5.使用记录:建立拆零药品使用登记制度,跟踪每一片、每一粒药品的`去向。

  6.废弃处理:制定拆零药品剩余部分的废弃程序,确保合规且环保。

  7.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拆零药品管理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8.监督检查:设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拆零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药品的管理制度9

  一、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三、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爆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注明“危险”字样。

  四、任何领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者,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五、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六、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化学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七、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八、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九、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20米内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十一、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十二、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药品的管理制度10

  区医院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它旨在规范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和使用流程,确保急救药品的质量可靠、供应及时,以应对各种紧急医疗状况。

  内容概述: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采购管理:明确药品的采购标准、程序和审批流程,保证采购的急救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2、库存管理:设定合理的库存水平,定期进行药品盘点,防止过期和短缺情况发生。

  3、分发与使用:规定药品的领取、记录和使用规程,确保急救药品在需要时能够迅速准确地送达。

  4、药品监控: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及时反馈并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5、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急救药品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

药品的管理制度11

  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在煤矿安全事故突发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救援行动,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并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影响。这一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构建起全面的应急管理体系。

  内容概述:

  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急预案编制: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对措施、职责分工和救援流程。

  2、救援队伍组建: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定期进行训练和演练,提升救援技能和协同作战能力。

  3、设备设施配备:确保救援设备设施完好,包括通信设备、救生器材、救援车辆等,并定期维护保养。

  4、安全教育与培训:对矿工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信息报告与协调机制:建立快速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对外协调。

  7、应急演练与评估: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改进。

药品的管理制度12

  本《储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物资存储管理,确保库存物品的安全、有效和高效利用。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存储设施与布局

  2. 物资分类与编码

  3. 入库与出库流程

  4. 库存盘点与监控

  5. 库存损耗与处理

  6. 安全与卫生管理

  7. 储存信息系统的运用

  内容概述:

  1. 存储设施与布局:规定仓库的建设和维护标准,优化存储空间分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物资分类与编码:建立统一的物资分类标准,通过编码系统便于识别和追踪。

  3. 入库与出库流程:明确入库检验、登记、存放和出库审批、提取等步骤,保证流程的规范性。

  4. 库存盘点与监控:定期进行实物盘点,结合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控,确保库存准确无误。

  5. 库存损耗与处理:设定合理的'损耗率,对超损物资进行调查和处理,防止浪费。

  6. 安全与卫生管理:制定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措施,保持仓库整洁,预防储存风险。

  7. 储存信息系统的运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库存管理效率,实现信息化、自动化。

药品的管理制度13

  一、村卫生室药品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由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不得自行采购。采购药品应遵照区(县)卫生局规定的"用药目录品种。

  二、购进药品必须对药品的内外包装、标识、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并有真实完整的验收,验收记录和配送清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应拒收。

  三、药品必须储存在村卫生室药房(库)内,不得存放于其他场所。药品存放应符合其性能要求,有避光、通风、防潮、防霉、防污染等措施。冷藏药品放置冰箱,温度控制在2—10℃,阴凉处存放药品控制在20℃以下,常温存放药品控制在30℃以下,药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每天做好温湿度和冰箱温度监测记录。

  四、药品做到分类陈列并有分类标志,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服药、易串味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红色“不合格”标志。

  五、药箱保持清洁,拆零药品必须保留原包装及其标签,不得重复使用旧药瓶及其标签。药箱内不得存放冷藏药品,需要使用时随用随取,使用后及时按要求存放。拆零药袋必须注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

  六、定期检查所有药品质量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发现不合格药品要做好登记,及时报损。不合格药品必须交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销毁和处理。

  七、药品实行效期管理,先进先出,近期先用,效期一年内的药品要有明显标志,并做好记录。

  八、凭处方调配药品应严格审核处方,详细告知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九、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染等不合格药品。

  十、随时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随时或每季度集中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及时报告。

药品的管理制度14

  施工养护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和项目运营的核心部分,旨在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员安全,以及合理使用资源。这一制度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工程质量管理

  2. 安全生产规定

  3. 设备与材料管理

  4. 现场环境保护

  5. 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

  6.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内容概述:

  1. 工程质量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确保工程的`每一道工序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 安全生产规定:确立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设备与材料管理:规范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修,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合理使用,防止浪费。

  4. 现场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控制施工噪音、扬尘等污染,实施绿色施工。

  5. 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素质,通过绩效考核激励员工积极性。

  6.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确保事故能得到快速、有效处理。

药品的管理制度15

  1、药品是一种规定了有效期的特殊物质。为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的采购应根据我院临床用药的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并应遵循勤购勤销的原则,尽量减少药品库存。采购药品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生物制品不少于六个月、其它药品不少于一年)。

  3、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采用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4、药品的有效期应专门登记,并由科室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定期(每周)到各药房、药库检查并作好登记,发现临近失效期且用量较少的药品要及时向科室报告,以便各药房间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调剂后不能在有效期内用完的品种应及时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货事宜。

  5、有效期药品应按批号存放,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6、各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时,应控制品种、数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临床用药的需要,又要防止过期失效。

  7、药房对距失效期3个月的常用药品不能领用;发给患者带走的效期药品,必须计算在药品用完前有一个月的时间;院内使用的效期药品应在距失效期前1月发出。失效的药品不能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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