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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人事制度改革中格式《聘用合同书》文本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06-11-23栏目:劳动保障论文

约定的其它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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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剖析】这条文存在着于法无据的瑕疵:1、调解:没有法律依据,大多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机关都没有相应的规则与调解机构,这条文形同虚设;2、似乎是只要有此聘用合同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这里首先就有一个问题,对于事业单位从社会招聘人员是否签订与聘用合同,如果不,那么社会招聘人员签订那类合同。如学校从社会上招聘的教师,其工作与在编教师从事同样的工作,那么在编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而社会招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恐怕谁也说不清这其中的道理。3、应当说,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诉者,说白了只能是在编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它是工作人员身份所确定的,而不是因合同差别而确定的。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这一特定的事件上,不论在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还是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就其本合同实质的本身根本没有区别。造成目前现实中差别的原因,即使目前的人事制度改革后,两类人员确实存在着差别:1、身份不同;2、享受待遇有差别;3、调整处理合同争议的机构与适用的法律不同。这些差别是改革本应解决与理顺的问题,但在目前现实中却无法做到。

  十四、附则。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剖析】这条文规定了“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而一旦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适用法律与行政法规,而规章与政策是不能适用的,此时如何保护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政府人事部门签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者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鉴证人员: 鉴证编号:
  (盖章)    (签章)
                 年 月 日


  【小结】
  从该聘用合同文本条款,可以清楚看到:1、合同无制定依据,无所适用的法律;2、出现“政策”用语的合同条款达十余条,表明原本没有打算适用法律。3、合同条文中多处存在严重不公平。
  该文本不是一个公平、合理以及可依据法律规定获得保护的格式合同。

  本文所在网址:http://mdshnx.nease.net/mdzz/2004/zz_04-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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